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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上人本计事法二观。全不拣示阴心。因引此文。却成二观有拣阴义也。得非己义自破坏耶。上人本计事法之观。不可修习。文中既云不待观阴。又云即闻即修起精进心。不待阴境之义。既其全坏。须是不待止观专明妙观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当不待止观。即修事法观也

又更纵上人转计。以不待拣示阴境释之

上人本执诸文事法二观。以不拣境验不可修。何故此文。不待观境。便令精进而修。既云是观心式样。验知。诸文事法之观。虽不拣示阴境。皆须精进而修也。得非己义自破坏耶。又诸文不拣阴境。尚可即修。今此玄弃三观一。既已拣境。那得却非修法耶

又更纵久谙止观拣境之人。闻此事法观时。不待玄文拣境。能用本习境观修之

只如未习止观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拣境精进而修耶

况妙玄本为先开妙解。对未习止观者。说之为强。何得唯对久习者说之耶

皆由上人不得名师点示。遂不善取意消之。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义自坏。亦由毁灭正教诸圣不容。虽未口吐热血。且教众恶滋彰愿速悔过。勿使噬脐不及也。信与不信速希回报

然又诘难书。自问纯谈理观不依阴心。乃是正诘常坐等约行观法。何不拣示识心为境。何不明十乘三观。上人却用事法不待阴境。答之有何干涉。纵令上人。此义十分全成。何能救于约行无境。况十分全坏耶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是约行观故。不须附法观心。今以诸义验之。全非约行之观。能破观心之宗既败。所破之义何伤。应知。十科观心。是大师亲说。是妙行所凭也

第十不闲究理

法华一经出诸教上者。盖由称于自行所证也

且道场所得。真实绝妙之理。盖根器未纯故不获已。而兼但对带说之。洎乎二乘心渐通泰。菩萨疑网可除。则舍诸方便。但谈一实圆妙之理矣

大师深悟经旨。乃以十妙。而诠示之。虽列诸法相。无不皆以二妙圆实之理。节节融之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德。所证圆极之理也。故云三轨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谛求。更无余乘。亦名第一义谛。亦名第一义空。亦名如来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论一。一不定一。一而论三。不可思议。不并不别。伊字天目。乃将此三一不可思议绝妙之理。贯通十种三法。而一一三法。皆从凡夫一念心性。约六即辨至极果也

上人以全不闲究理故。乃于答疑书首示云。以由玄文十种三法。直显心性。义同理观。若直尔明十种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则更立观心一科。观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轨。类通十法而已。合有观心一释。彼文无者略也。今之玄文虽带十种法相。其如并以法性贯之。法性无外。即我一心。若识一心。则了诸法。何独于一念中。识十种三法。乃至无量三法。若横若竖。罔不照之全我一念。岂此之外。而有法相不融。更须附法作观乎。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约此而观。何谓教观不分解行双失(以由下并是答疑书文。不加减一字其文收掌见在)不知上人。约于何义。辄云妙玄十种三法。不以法性融之耶

荆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皆融妙。因何十种圆教三法。却不以法性融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诸法。则全是有为事相。且待绝二妙。何所堪耶。是则虽谈妙法。不明常住。以不约理论妙故也

如此谤于妙经。其口当破。其舌当裂。因何党其邪宗。执其邪解。薰心作孽。一至于此。悲哉悲哉

然妙经与此经。约乎教部带不带开未开。而辨融不融相。在其诘难书中也。上人既被诘难。深知错下谤法之言。内心虽伏。而外相不甘。遂作数般道理。分疏抵讳。虽即费词。其奈分疏不开。抵讳不得。何者岂不答疑书意云。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须立观心融之。此玄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须观心融之。正意在此。故无所隐也

今来义状。却云由彼历别科中。从实开权。明三教三轨。及类通中。援引文烦。兼非直对经题解释。虑读者忘其观行。故云合有观心

且答疑书。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观心观前十法。何时曾云合立观心观于三教三轨。何曾云观于援引文相。如斯谩说。欲哧三岁孩儿。还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诸方达士。显誷满空圣人。还略知惭愧不。又云妙玄略观心之语者。谓三法直是所观一理。况具修性之说。义与观心相应。若以三法贯通。义当易见故略之尔。是则妙玄十法。法性贯之也。因何前说不以法性贯之。岂非前说不以法性贯之。今说乃以法性贯之。前说须立观心。今说不须立观心。前说观于圆教十法。今说观于三教三轨。及观援引文相。则前说与今说。显然相违。灼然堕负。上人若是君子之心。为法之意。必应首伏。舍短从长。终不将无义之语。抵讳分疏也。斯之谤法之过。皆由不闲究理之所致也。然诸所说。皆为不善究理。且寄此中说耳

况彼文三教三轨。既约从实开权。而说皆云。为如来藏所摄。自然不生封着

何者既知从一开三三无定三。此玄直将三教。对圆而论。未说权从实出。那能免于差别之执。何故彼文却须观心融之。此文却不用观心融之耶

又援引文略。此玄对明三教。岂不引阿含大品等诸经论。明三教十种三法耶。圆教十法。岂全是经题自标。非引经论而立耶。若论纸数。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观心观之耶。又将直附经题明于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岂妙玄三法。不附妙法之题耶

况彼附妙法。是约法立义。此玄附金光明。是约喻立义。因何附世金。却是法性贯之。附妙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颠倒。必是恶鬼入心。狂迷而说。实不合与上人议论。既谄心恶行如此。终不肯摧折慢幢。终不肯信顺正义。但为惜乎正教被颠倒说混之。又为悔于来蒙遭邪言惑乱。所以略寄数义。陈其梗概耳

上人又云。十种法相并以法性贯之。法性无外。唯我一心。乃至无量三法。横竖照之。乃云。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等

正释十种三法。专以道后法性。该于道中道前。乃是的论佛法甚深。而实未谈心法。以上人元不知心佛高下为门不同。故辄云法性无外唯我一心。而摄诸法入心。横竖而照。便谓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圆融。亦乃理观明白

故诘难书曰。一念心法。乃是内观之境。仍须教文自立。不可妄添。岂可为成我义。便自任情曲撰。且如正释十科。不见略言一念。何得自融自照成乎邪说

上人既遭此难。方当少醒。乃知正释与料拣。不曾摄法归心。不曾用观照了。此义显然又堕。乃于二年。巧作计较。推与久修始习两种行人。久修者。自能摄法归心。横竖照之。始习者。自于止观。修于理观。如此释义。便同儿戏。则此玄文殊无谈理观之文。亦无融法相之说。但是久修止观者。自将观智融照。则十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释大小名相而已

况复法界次第文初。大师有为成三观之言。学者可以禀教而修。此玄正释之初。大师只今用信解分别。学者禀何言教而修观行

上人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谈理观直显心性。超过妙玄十法。今却全同法界次第凡夫二乘法相也。彼文虽有大乘法相。岂学三观者。不以凡小法相历心而修耶。然又推与行人说。灼然是上人妄语。何者答疑书。明说以由玄文直显心性。故于一念心中。融诸法相。横竖而照。复自云。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既云玄文直显。又云此玄所谈。何得今来刚然转作。行人自摄法相归心。自于止观横竖而照。又本立此玄纯谈理观。何得却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观耶。如此将于至教。轻侮戏弄。对于诸圣。妄言绮语。为无来报耶。为无见报耶。若观答疑书此一段邪说。恐大师四辨。以劫寿陈。其谤法欺心之过。亦不可尽

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补过。共扶正教。遐益群生。可否之间。速希酬报。其有经王之答足见欺心。当体之酬益知转计。两经观体自语相违。二谛教文频频不答。未能委诘。聊叙如前。幸冀上人。思三报之苦长。念一生之事促。舍于我见。顺彼法门。无谓先师久执此解。既不遭现苦。乃相效而再行。自是当时不闻正义。实抱己见。必无谄心。或恐先示邪宗。俾欲后彰正说。上人今逢正道。须改迷宗。傥违自心。定招恶报。勤勤奉勉。屡屡兴言。只欲显焕本宗。恐上人不思来报。更莫空延时节。幸希速示否臧。草草驰诚。不果周悉。四明住。延庆院法门比丘。知礼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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