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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 礼政十一服制上(6)

书适孙葬祖父母承重辩后

顾栋高

陈子亦韩。着适孙葬祖父论。任子韪之。然余思之。尚有未尽者。乃复更为之说。陈子之言曰。或问甲之长子乙。乙之长子丙。甲夫妇前死。乙既丧之矣。未葬也而乙殁。则其长孙丙为承重否乎。答曰。古无除丧而后葬者。是以有改葬服而无葬服。无葬服。又安得有为葬而承重之服。后世既除丧而后葬者。十居八九。既不可以无服送至亲。如其即吉已久。斩焉衰绖。亦非丧事即远。与称以立文之道。进退俱不可。其咎总失之乎慢葬而已。且所谓承重云者。承先祖之重。而为之重服也。假使前已承重。而居祖父母之丧。今也沿承重之名以葬无疑。若并未承重于居丧之日。忽承重于居丧后之葬。于实既不符。且与夫祖父母不得没于子之手。而己以适孙承统系者同称。是直没其父之曾居父母丧也。尤不可也。余谓陈子之说。至矣精矣。然谓父曾居丧。己不得仍服重服。固也。然过时而不葬。是乙之罪。而非丙之罪也。没父居丧之实。而仍为之承重。独不可偿父慢葬其亲之过。而摄父之服。以卒父未竟之志乎哉。父之不得以重服葬其亲也。是于父之身犹有阙焉。而未始不可以人子补之也。且丙之葬其祖也。必且兼葬其父。未有父先祖而葬者。使祖父两丧在堂。亲朋杂然受吊。为人子者。将居父之丧次乎。抑居祖之丧次乎。使父有兄弟。或叔父季父主祖之丧。而已更无兄弟为父主丧。犹之可也。万一父为单丁。是直使祖父无主也。己既居祖之丧次矣。将齐衰而受吊乎。是使祖父有孙而无子。又没其有子之实也。夫使祖父有孙而无子。而父不得服重服以葬。父之心有不安焉。父之心不安。即子之心有不安者矣。陈子又谓后世有有其名而无其实。如所谓承重云者。必先立宗法。使族不涣。而后天下众着于重之实。愚又以为非也。古者宗法必原于封建。封建不行。则大宗之法。亦断断不可行。何也。古者诸侯受国于天子。世守其地。其适子嗣封。众子别受采地为卿。谓之别子。继别子者。谓之宗子。百世不迁。如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是也。然公羊且曰。春秋讥世卿。孟子亦曰。士无世官。则春秋之世。已有疑其不可行者矣。夫既以世卿世官为不可。必且禠其爵与禄。夫使宗子无禄。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为族人主。后世宗法久废。往往有起家为公卿。赫然闻望者。多出于支庶。而其大宗有行止无赖。降为皁隶者矣。夫以行止无赖之人。而强畀之爵与禄。是使朝廷私爵禄也。既夷于皁隶。而使公卿有闻望者。百世奉以为宗。主祭必告。冠娶妻必告。死而为之服。是得为情理之正乎哉。柳子之论封建之法。继世而理。上未必果贤。下未必果不肖。是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愚谓宗法亦然。夫以周公大圣之后。亦不能世世皆贤。故世卿之法行。则虽孔子之圣。犹绌于季孙。吾知周公而在。必不以为然也。后世惟贤是择。公卿之后。可黜为氓庶。白屋之子。可入佐廊庙。则是后世之法公。而三代之法私也。虽圣人复起。必不能易此以治天下。是知宗法亦出于当日之势。而非必永为后世法。今日之不得不变者。亦势也。然则宗法废。后世将遂无收族者乎。曰子孙之贤而贵者。受祖宗之泽。当推类以恤族人。而凡族人亦因而宗之。则敝邑先正有言之者矣。如范文正公为义田以赡族。不必其先世世为大宗也。故知宗法朝廷不可预立。在士大夫之贤者自为之。此亦所谓礼因世而变也。且古之小宗。非特不承重而已。其在仪礼。小宗无后。当绝死。则赀财归于大宗。祭于宗子之家。此又不可行也。宋世如韩魏公。勋业与天地相终始。而于其父国华实庶子也。假令魏公而无子。将以庶子而不立后乎。朝廷之恩荫。后世之享祀。将尽入于宗子之家乎。有以知其必不然矣。故今日之承重者。无论大宗小宗行之。特沿古者重嫡长之遗意。而其实不过代父之事。以终父之志云尔。必欲合于古者上治下治旁治之法。固知其有所不能也。

请考正承重服制议

全祖望

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康成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古人于父母之服。概称三年之丧。而父在祇为母杖期。非敢独薄于母。以吾父之所以丧吾母者。不过于期。使子之服不除。恐伤厥考之心。故服从父而心丧仍以三年。惟父亦达子之志。必三年而后娶。然则子之不敢申其丧者。即父之不忍遂其娶。周公礼意之精。垂之百世而不惑者也。历朝改制以来。礼从其厚。已成不易之条。而适孙承重。犹然丧服。小记所云。其于画一之旨未合。说者以为孝慈录之作。原别有为。非真有见于礼之当然。故当时议礼诸臣。亦不复推广而讲明之。其信然欤。则是后人之所当厘定也。至若康熙二十七年。吏部议得陕西蓝田县知县邓士英祖母马氏病故。以其祖父在。不许丁艰。则窃更有疑者。夫居三年之丧之与去官是两事也。既为父之嫡。则即令厌于祖在。不为三年之丧。而不可以不去官。彼思为后者。祖父在而为祖母。其与父在而为母同也。古人父在为母亦期年。其亦可以不去官乎。彼汉晋人于旁亲期功之赴。犹然骏奔。甚至友生且行其礼。而本朝亦许臣下于本生父母继母随嫁母。俱得给假治丧。奈何以所后之祖母。而反不然哉。然愚尝考朱子有曰。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详玩朱子之言。则似亦因当日之不承重。而特举而言之也。然则因不为三年之丧。而遂误认以为不承重。而废去官之礼者。其失自宋已然。不始于近世也。杨次公志评事刘晖墓。称其丧祖母时虽有诸叔。援古谊以适孙解官承重。以为笃厚。而李敬子以祖母之丧。援刘晖事为请。许之。范蜀公以为贤。然当时反有咎之者。以为祇当从众。则朱子之前。虽祖父亡。而为祖母持服者。亦寡矣。臣子夺情不得持服。是必有不得已之故。今假口于祖在不为三年之丧。而竟晏然居官。是自夺其情也。夫以古人着礼之意而言。不惟其文惟其实。即令为三年之丧。而实不至。亦何当于礼。然以 国家一定之制而言。则似不容有参错者。愚故以为直当改定旧礼。不问祖父在否。皆行三年之丧。是在前儒俞汝言已尝论之。非愚一人之私言也。

适孙有诸叔而承重始服考

陈祖范

宋杨杰志刘之道晖墓云。祖夫人卒。之道以适孙乞解官。承重服。府尹王贽之曰。按着令。凡适孙为祖父母承重者。其适子无同母弟以承其重者也。今子先君有同母二弟。已自服重丧。何遽哀号杖而后起乎。之道曰。晖闻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重正适而尊祖考也。 国朝封爵令文。皆子孙承适者传袭。岂有处贵者之后则封爵先于适孙。在凶丧之际则重服止诸叔父耶。下礼官议。以晖为然。适孙有诸叔而承重。自晖始。晖即刘畿。为太学体之文。见黜于欧阳公。而改名得第者也。

论曾孙不当称功服书

万斯大

昨见令郎名刺有功服字。不审此何人之服也。若仍是令祖母之服。则令郎为曾祖母。当齐衰五月。不当功服。考仪礼。曾孙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注云。高祖同。今制。曾孙为曾祖。则齐衰五月。元孙为高祖。齐衰三月。丧服。斩衰之下。即是齐衰。其服最重。盖曾元孙之于曾高祖。乃一本之亲。故服齐衰重服。但以其世已远。恩已杀。故降于期。而五月三月。在古则仪礼可案。在今则家礼会典可证。昭昭然不可易也。今杭俗曾孙皆称功服。夫功服有大小。皆旁支及外亲之服。本支子孙无服此者。唯高祖为元孙。曾祖为曾孙。祖为诸孙。乃尊服卑。上服下。故报以缌功。今之曾孙称功服者。不审大功乎。小功乎。令祖母之丧。在去年八月。至十二月。则齐衰五月之期已满。令郎之服可除。而今正月尚称功服。必谓是大功矣。夫大功九月。较齐衰五月。月数虽多。而服反杀。徒知九月之重于五月。而不知大功之轻于齐衰。是欲厚其曾祖而反薄之。欲亲其曾祖而反疏之。如之何其可也。古人服制有轻重。衰布因有精麤。故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布犹未成。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则已成布。故齐衰重于大功。不唯五月。即为高祖之三月。亦非大功所得同也。岂以月数拘哉。今丧礼几亡。五服之衰。轻重一施。无精麤之别。第惟先生制礼。其所以崇一本之亲。而为之称情以立文者。其名不可或紊也。故特言之。

本生父母降服说

田兰芳

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甚矣夫礼之不可无据而言也。故虽习礼之家。必有所据。援引折衷。示不敢专。矧在寡昧。顾可以意为进退乎。世衰道微。礼坏乐崩。学士大夫罔以屑意。纵有通材。无从究考。又孰能尽其文。精其义。质诸古今而无失。求之情文而咸得哉。夫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制服。重事也。间考书载记。散见无明文。仪礼丧服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故降于小宗也。朱子家礼曰。凡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服。降服者期也。明会典云。子为人后。为其本生父母齐衰不杖期。以至皇清律令。莫不皆然。则是为人后者。降服其亲。粲然明白。尊祖敬宗。以义制恩。而不以私废公也。然传记所载。往往有丁艰本生之文。明神熹时巨公。多许以本生之丧而注籍。以礼之所不得为者。而心有所不忍。不得已而出于此。欲以异夫凡为伯叔父母也。于是恍然悟曰。为人后而降其所生之服者。礼也。所以明有尊也。虽有仁人。无得而踰也。所谓贤者俯而就也。其不能以服之期。而限其罔极之怀者。天性也。自不能已也。即或庸愚。莫之或恝也。所谓三年之爱。不以其服而夺也。夫三年之丧有尽。终身之慕无穷。礼固当遵。恩亦难杀。惟知礼者有以权衡之耳。或曰。服必三年而后为孝乎。曰。如礼何。先王制礼。不敢过也。然则期之外。可以遂如常人乎。曰。服可降而名不可降也。名不可降。而恩顾可薄乎。要之期以外。易凶而即吉。亦可无恶于有司。三年之中。食稻而衣锦。或至见薄于君子。夫有司所守者法。而君子所诛者心。能无戾有司之所守。而卒不至见薄于君子者。斯为情文无憾。而公私咸尽也夫。噫。

为人后者为其曾祖父母祖父母服考

汪中

为人后者。为其本宗之服。经惟载父母昆弟。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姊妹之适人者。而曾祖父母祖父母。无文以记。于兄弟降一等推之。而知其不可行也。此曾祖父母祖父母。虽不为之后。犹是正尊。小功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其祖。齐衰三月。降则无服。准之经意。其服本服无疑也。持重于大宗。服不二斩。故降其父母。期亲无数并服何嫌曾祖上杀益无嫌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为曾祖父母祖父母不降。传曰。不敢降其祖也。斯其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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