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位”而正,五也;五之谓“大人”。大人者不择其地而安,是以立于险中而能正邦也。是岂恶东北而乐西南者哉?得见斯人而与之往,其有功无疑也,上六当之。
“蹇”之时用大矣哉!
《象》曰:山上有水,“蹇”。君子以反身修德。
初六:往蹇,来誉。
《象》曰:“往蹇来誉”,宜待也。
九五以“大蹇”为朋来之主,以中正为往来之节,未及于五,难未艾也。犯之有咎,过五以上,难衰而可乘矣。故上六“往蹇来硕”,而六四以下皆以“往蹇”为病。而其来,有先后之差焉:见难而往,难不可犯,穷而后反。人不以穷而后反者,为有让以其不得已也。惟初六,涉难未深而遽反,不待其穷,是以有“誉”也。
六二:王臣蹇蹇,匪躬之故。
《象》曰:“王臣蹇蹇”,终无尤也。
初六、九三、六四、上六,彼四者或远或近,皆视其势之可否以为往来之节;独六二有应于五,君臣之义深矣。是以不计远近、不虑可否、无往无来、“蹇蹇”而已。君子不以为不智者,以其非身之故也。
九三:往蹇,来反。
《象》曰:“往蹇来反”,内喜之也。
六四:往蹇,来连。
《象》曰:“往蹇来连”,当位实也。
夫势不可往者,非徒往而无获,亦将来而失其故也,何则?险难在前,不虑可否而轻以身赴之,苟前不得进,则必有议吾后者矣。九三“往蹇”,而其来也得反其位,则“内喜之”也。内之二阴,不能自立于险难之际,待我而为捍蔽,是故完位以复我。我之所以得反者,幸也。至于六四,则九三蹑而袭之矣,外难未夷而归遇难,故曰“往蹇,来连”。“连”者,难之相仍也。“实”,阳也;九三以阳居阳,其有乘虚而不敢者乎?故曰“当位实也”。
九五:大蹇,朋来。
《象》曰:“大蹇朋来”,以中节也。
险中者,人之所避也;而己独安焉①,此必有以任天下之大难也。是以正位不动,无往无来,使天下之济难者朋来而取节焉,谓之“大人”,不亦宜乎?
【校注】
① 己:《苏氏易传》作“已”,误。
上六:往蹇,来硕,吉。利见大人。
《象》曰:“往蹇来硕”,志在内也。“利见大人”,以从贵也。
六爻可以往者,惟是也,故独享其利。天下有大难,彼三人者皆不能济,而我济之。既济而天下不吾宗者未之有也,故曰“往蹇来硕”。“利见大人”者,明上六之有功,由九五为之节也。“内”与“贵”,皆五之谓也。
解 卦 (第四十)
震上
坎下
“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解,利西南”,往得众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为“解”者,“震”也,“坎”也。“震”,东也;“坎”,北也。“解”者在此,所“解”在彼。东北,“解”者之所在;则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难而思“解”,处安而恶扰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难,我往则得众,故“利西南”;及其无难,我往则害物,故“来复,吉”。“复”者,复东北也。东北有时而当复,是以不言其不利也。“来复”之为“吉”者,夙所往之时也①,苟“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难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① 夙所往:《苏氏易传》作“九所住”,误。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解”之时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初六:无咎。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
“解”有二阳:九二有应于六五,而九四有应于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无应而处于二阳之间,兼与二阳而“解”,始有争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乱人之正,故初与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无咎”,曰此与九四刚柔之际也,于义无咎。
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当得者,六五也。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谓“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为“贞吉”也。此之谓“黄矢”,“黄”,中也;“矢”,直也。直其所当得也,是以六五为“黄矢”;释其所不当得之三狐,而取其所当得之一矢,息争之道也。
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三于四为“负”,于二为“乘”。乘而不负,若负而不乘,犹可以免于寇。寇之所伐者,负且乘也。夫三苟与四而不与二,则四不伐;与二而不与四,则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与也。二与四皆非其配,虽贞于一犹吝也,而况兼与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来附己①,解而不取,则二信之。“未当位”者,明势不可以争也。
【校注】
① 附己:《苏氏易传》作“附已”,误。
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与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岂与六三争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维有解,吉”。“维有解”者,无所不解之谓也。近则解四,远则解二,是以六三释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阳之间也;“悖”者,争也。二阳之所以争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将使二与四乎?二与四固欲得之,将使初与五乎?则初与五,二阳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争而解交斗,惟不涉其党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为能射而获也。隼获争解,二与四无不利者。
损 卦 (第四十一)
艮上
兑下
“损”:有孚,元吉,无咎。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
自阳为阴,谓之“损”;自阴为阳,谓之“益”。“兑”本“乾”也,受“坤”之施而为“兑”,则损下也。“艮”本“坤”也,受乾之施而为“艮”,则益上也。惟“益”亦然,则“损”未尝不“益”,“益”未尝不“损”,然其为名,则取一而已。何也?曰:君子务知远者大者,损下以自益,君子以为自损。自损以益下,君子以为自益也。
“损”而有孚,“元吉,无咎”。
损下而下信之,必有道矣。孟子曰:“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使民知所以损我者,凡以益我也,则信之矣。损者,下之所患也,然且不顾而为之,则其利必有以轻其所患者矣。利不足以轻其所患,益不足以偿其所损,则损且有咎;是故可以无咎者,惟“元吉”也。上之所以损我者,岂徒然哉,盖“吉”之“元”者也,如此而后“无咎”。
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应有时,损刚益柔有时,损益盈虚,与时偕行。
“有孚,元吉无咎”,为上卦言也;“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为下卦言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然而下不可以无贞也,以损之道为上行,而举不可贞则过矣。故“损”有“可贞”之道,九二是也;皆贞而不往则无上,皆往而不贞则无下,故“可贞,利有攸往”。有“往者”,有“贞者”,故曰“曷之用”。“曷之”者,择之也;“二簋”,“兑”之二阳也。“兑”本“乾”也,而六三以身徇上,故自阳而变为阴。初九、九二,意则向之,而身不徇,故自如而不变也。祭祀之设簋也,亦以其意而已,我岂予之?神岂取之哉!君子之益人也,盖亦有无以予之,而人不胜其益者也。然此二阳,皆有应于上者也:初九“遄往”,而九二“征凶”,故曰“二簋应有时”,言虽应,而往有时也。
《象》曰:山下有泽,“损”,君子以惩忿窒欲。
初九:已事遄往,无咎,酌损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彖》曰:“损益盈虚,与时偕行。”则损、益视盈、虚以为节者也。初九阳之未损,则方盈也;六四阴之未益,则犹虚也。下方盈而上犹虚,则其往也不可后矣,故我虽有事,当且已之而遄往也。其往也自我,则损之多少我得酌之。若盘桓不进,迫于上之势而后往,则虽欲酌之,不可得矣,其损必多。故势不可以不损者,惟“遄往”,可以“无咎”。
九二:利贞,征凶。弗损,益之。
《象》曰:“九二利贞”,中以为志也。
初九已损矣,六四已益矣,则九二之于六五,不可复往,故“利贞,征凶”。其迹不往,其心往也,故“弗损,益之”。言九二以无损于己者益六五也。“兑”之三爻,未有不以益上为志者,初九迹与心合,故曰“尚合志也”;九二则其心向之而已,故曰“中以为志也”。夫以损己者益人,则其益止于所损,以无损于己者益人,则其益无方。故“损”之六三,益之六四,皆以损己者益人;而“损”之九二,益之九五,皆以无损于己者益之①。以其无损于己,故受其益者,皆获“十朋之龟”也。
【校注】
① 益之:《苏氏易传》作“益人”,亦通。
六三: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
《象》曰:“一人行”,三则疑也。
“兑”之三爻皆以益上为志,故曰“三人行”;卒之损己以益上者,六三而已;故曰“损一人”、且曰“一人行”也。“友”,九二也。六三以身徇上,使九二得以不征,此九二之所深德也,故曰“一人行,则得其友”。以心言之,则三人皆行;以迹言之,则一人而已。君子之事上也,心同而迹异,故上不疑;苟三人皆行,则上且以我为有求而来,进退之义轻矣。
六四:损其疾,使遄有喜,无咎。
《象》曰:“损其疾”,亦可喜也。
“遄”者,初九也。下之所损者有限,而上之求益者无已,此下之所病也。我去是病,则夫“遄者”喜我矣。自初言之,“已事遄往”,则四之求我也寡,故“酌损之”;自四言之,“损其疾”,则初之从我也易,故“遄有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六五者,受益之主,而非受益之地也。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不求益者也。 不求益而物自益之,故曰“或”。“或”者,我不知其所从来之辞也。“十朋之龟”,则九二弗损之益也;龟之益人也,岂有以予人,而人亦岂有所取之?我亦效其智而已。六五之于九二,无求也,“自上祐之”。而二自效其智,虽欲避之而不可,以其不可避,知其非求也,故“元吉”。
上九:弗损,益之,无咎,贞吉,利有攸往。得臣,无家。
《象》曰:“弗损益之”,大得志也。
上九者,受益之地,不可以有损。而六三之德不可以无报也,故以无损于己者益之,则大得其志矣。六三忘家而徇我,我受其莫大之益,苟安居而无所往,则是以其益厚己而已。故“利有攸往”,然后有以受之而无愧也。
益 卦 (第四十二)
巽上
震下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损上益下,民说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庆。“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六四自损以益下,“巽”之致用,未有如“益”者也,故曰“木道乃行”。涉川者,用木之道也。
“益”,动而“巽”,日进无疆。天施地生,其益无方。
“天施”,“乾”为“巽”也;“地生”,“坤”为“震”也。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
君子之视民,与己一也。“益”者要有所损尔,故“时”然后行。
《象》曰:风雷,“益”。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
“惩忿窒欲”,则上之为损也少;改过迁善,则下之蒙益也多矣。
初九: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
《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
“益”之下、“损”之上也,故知“损”,则知“益”矣。逆而观之,“益”之初九,则“损”之上九也,自初己上,无不然者。惟其上下、内外不同,故其迹不能无少异。若所以尽初之情、处事之宜,则“损”、“益”一也。“损”之上九,“益”之初九,皆正受益者也,彼之所以自损而专以益我者,岂以利我哉?将以厚责我也。我必有以塞之,故上九“利有攸往”,而初九“利用为大作”。上之有为也,其势易有功,则其利倍;有罪则其责薄,故“损”之上九仅能“无咎”而已,正且吉矣。下之有为也,其势难有功,则利归于上,有罪则先受其责,故“益”之初九至于“元吉”,然后“无咎”。何则?其所居者,非厚事之地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王用享于帝,吉。
《象》曰:“或益之”,自外来也。
“益”之六二,则“损”之六五也。六五所获之“龟”,则九二“弗损”之“益”也;六二所获之“龟”,则九五“惠心”之“益”也。是受益者臣也,则以“永贞”于五为“吉”;王也,则以“享”帝为“吉”,皆受益而不忘报者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