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惟多愧也,故居则畏,动则疑;君子必自敬也,故内“直”,推其直于物,故外“方”。直在其内,方在其外,隐然如名师良友之在吾侧也,是以独立而不孤,夫何疑之有?
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无成而代有终也。天地变化,草木蕃;天地闭,贤人隐。《易》曰:“括囊,无咎无誉。”盖言谨也。
方其变化,虽草木犹蕃;及其闭也,虽贤人亦隐。
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於四支,发於事业,美之至也。
“黄”,中之色也;“通”是“理”,然后有是色也。君子之得位,如人之有四体为己用也。有手而不能执,有足而不能驰,神不宅其体也。
阴疑於阳必战。为其嫌於无阳也,故称“龙”焉;犹未离其类也,故称“血”焉。夫“玄黄”者,天地之杂也。天玄而地黄。
“嫌”也、“疑”也,皆似之谓也。阴盛似阳必“战”。方其盛也,似无阳焉,故虽阴而称“龙”。然犹未离其阴阳之类也,故称“血”,以明其杂。若阴已变而为阳,则无复“玄黄”之杂矣。
屯 卦(第 三)
坎上
震下
“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因世之“屯”,而务往以求功,功可得矣;而争功者滋多,天下之乱愈甚,故“勿用有攸往”。虽然我则不往矣,而天下之欲往者皆是也①,故“利建侯”。天下有侯,人各归安其主②,虽有往者,夫谁与为乱?
【校注】
① 欲往者:《苏氏易传》作“欲往焉者”。
② 主:《苏氏易传》作“生”,上言“天下有侯”,下句应为“归安其主”,故不从。
《彖》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雷雨之动,满盈,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宁。
“屯”有四阴,“屯”之义也。其二阴以无应为“屯”,其二阴以有应而不得相从为“屯”。故曰:“刚柔始交而难生。”物之生,未有不待雷雨者,然方其作也,充满溃乱,使物不知其所从,若将害之,霁而后见其功也。天之造物也,岂物物而造之①?盖草略茫昧而已。圣人之求民也,岂人人而求之,亦付之诸侯而已。然以为安而易之,则不可。
【校注】
① 之:《苏氏易传》无此字。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
《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以贵下贱,大得民也。
初九以贵下贱,有君之德而无其位,故磐桓居贞以待其自至。惟其无位,故有从者,有不从者。夫不从者,彼各有所为“贞”也。初九不争以成其“贞”,故“利建侯”,以明不专利而争民也。民不从吾,而从吾所建,犹从吾耳。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
《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志欲从五而内忌于初,故“屯”、“邅”不进也。夫初九,屯之君也,非寇也;六二之“贞”于五,也知有五而已,苟异于五者,则吾寇矣,吾焉知其德哉!是故以初为“寇”,曰吾非与“寇”为“婚媾”者也。然且不争而成其贞,则初九之德至矣。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
《象》曰:“即鹿无虞”,以从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势可以得民从而君之者,初九是也。因其有民,从而建之使牧其民者,九五是也。苟不可得而强求焉,非徒不得而已,后必有患。六三非阳也,而居于阳,无其德而有求民之心,将以求上六之阴。譬犹“无虞”,而以“即鹿”,鹿不可得,而徒有入林之劳。故曰:“君子几”,不如舍之。“几”,殆也。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象》曰:求而往,明也。
方未知所从也,而初来求婚,从之,吉可知矣。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屯”无正主,惟下之者为得民。九五居上而专于应,则其泽施于二而已。夫大者患不广博,小者患不贞一,故专于应,为二则吉,为五则凶。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三非其应,而五不足归也。不知五之不足归,惑于近而不早自附于初九,故穷而至于“泣血”也。
蒙 卦(第 四)
艮上
坎下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蒙”者,有蔽于物而已,其中固自有正也。蔽虽甚,终不能没其正,将战于内以求自达,因其欲达而一发之,迎其正心,彼将沛然而自得焉。苟不待其欲达而强发之,一发不达,以至于再三,虽有得,非其正矣。故曰:“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彼将内患其蔽,即我而求达,我何为求之?夫患蔽不深,则求达不力;求达不力,则正心不胜;正心不胜,则我虽告之,彼无自入焉。故初筮告者,因其欲达而一发之也。“再三渎,渎则不告”者,发之不待其欲达①,而至于再三也。“蒙,亨,以亨行”者,言其一通而不复塞也。夫能使之一通而不复塞者,岂非时其中之,欲达而一发之乎?故曰“时中”也。圣人之于“蒙”也,时其可发而发之,不可则置之,所以养其正心而待其自胜也,此圣人之功也。
【校注】
①达,《苏氏易传》作“进”,误。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果行”者,求发也。“育德”者,不发以养正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所以“发蒙”者,用于未发,既发则无用。既发而用者,渎蒙也。“桎梏”者,用于未刑,既刑则说。既刑而不说者,渎刑也。发蒙者慎其初,不可使至渎。故于初云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童蒙,若无能为也。然而容之则足以为助,拒之则所丧多矣。明之不可以无蒙,犹子之不可以无妇,子而无妇,不能家矣。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王弼曰:“童蒙之时,阴求于阳,”“上不求三而三求于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于女,行不顺”矣。
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实,阳也。
六五:童蒙,吉。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六五之位尊矣,恐其不安于童蒙之分,而自强于明,故教之曰:“童蒙,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以刚自高,而下临弱,故至于用击也。发蒙不得其道,而至于用击,过矣。故有以戒之。王弼曰:“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
需 卦(第 五)
坎上
乾下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谓九五也。“乾”之欲进,凡为“坎”者皆不乐也,是故四与之抗,伤而后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犹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摄矣,至于五则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内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贞吉”。“光”者,物之神也,盖出于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见远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则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见险而不废其进,斯有功矣。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乾”之刚,为可畏也;“坎”之险;为不可易也。“乾之于“坎”,远之则无咎,近之则致寇。“坎”之于“乾”,敬之则吉,抗之则伤,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故曰“饮食宴乐”。
【校注】
① 莫能相怀:《苏氏易传》无“莫”字,误。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尚远于“坎”,故称“郊”。处下不忘进者,“乾”之常也。远之不惰,近之不躁,是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衍”,广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渐近则为“沙”,逼近则为“泥”。于“沙”则“有言”,于“泥”则“致寇”,“坎”之为害也如此。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终吉”;于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败”,则“乾”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苏氏易传》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伤也;“出自穴”者,不胜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敌至而不忌,非有余者不能。夫以酒食为需,去备以相待者,非二阴所能办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为之用,此所以正而获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达于五矣,其势不可复抗,故入穴以自固。谓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愿也。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当位,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
讼 卦(第 六)
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
初六信于九四,六三信于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此“讼”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九二知惧,则犹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言其来则息“讼”而归矣,终之则凶。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谓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夫使川为渊者,“讼”之过也。天下之难①,未有不起于争,今又欲以争济之,是使相激为深而已。
【校注】
① 天下之难:原文无“天下之”三字,依《苏氏易传》补。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王弼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在于谋始。”“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讼”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处二阴之间,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强争焉。初六有应于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强求之二,不若从有应之四也。二虽“有言”,而其辨则明,故“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若事二,则相从于讼无已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则来,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讼”而归。则初六、六三皆弃而违之。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无眚”。“眚”,灾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① “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师 卦(第 七)
坤上
坎下
“师”,贞丈人吉,无咎。
丈人,《诗》所谓“老成人”也。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其惟丈人乎?故《彖》曰:“吉,”又何咎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