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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丰镐考信录(5)

《大戴记》云:“文王十二而生伯邑考,十五而生武王。”(语本《尚书正义》及《仪礼疏》。今所传《大戴记》无此语。据孔检讨《补注》,考各家注疏所引《大戴记》文,今本往往无之,知今本较唐时旧本不无遗漏)《小戴记》云:“文王九十七而终;武王九十三而终。”据是,则文王崩时,武王当年八十三;至九十三而崩,则在位仅十年。(《汉书律历志》作“十一年”)而《泰誓序》云:“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洪范篇》云:“十有三祀,王访於箕子。”其数不符。说者不得已,乃曲为之解,谓武王之年继文王受命九年而数之。(说详《汉书律历志》及《泰誓篇序正义》)宋欧阳永叔曰:“古者人君即位,则称元年以计其在位之久近,常事也。自秦惠文始改十四年为‘後元年’,汉文帝亦改十七年为‘後元年’,自後说《春秋》者因以改元为重事。果重事与?西伯即位已改元年,中间不宜改元而又改元;至武王即位,宜改元而反不改元,乃上冒先君之元年,并其居丧,称十一年;及其灭商而得天下,其事大於听讼远矣,而又不改元。由是言之,谓文王受命改元,武王冒文王之元年者,妄也!”余按:永叔之论当矣,然其误之所由则犹未之及也,古者男子三十而娶,虽未尽然,然要必近二十乃可成婚。况圣人人伦之至,其行事必可为後世法,若文王十二而生子,则当以十一成婚,安得如是之早;太姒之年当更幼於文王,或仅相若,又安得有生子事乎!《书》云:“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孟子》书公孙丑亦称“文王百年而崩”,是文王百年有征也,即九十七亦可云百年。若武王之年,则不见於经传。况人之修短,命也,父不可以与子,兄不可以与弟,而《记》乃述文王言云:“我百;尔九十,吾与尔三焉。”其不经甚矣!就令可与;何不多与之,而斤斤於区区之三年也?由是言之,《戴记》之文本不足信明矣。虽然,二篇固属附会,要但各记所闻,原不期於相合;後人务欲合之,使之并行不悖,是以理穷势屈,不得不割文王之年益武王之数耳。嗟乎,既为古人所愚,至於两妨,又欲巧为之说以曲全之,安得而不误哉!故今一概不取。说并见《周公相成王篇武王既丧条》下。

【补】“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论语泰伯篇》)

辨商容观周军之说

《帝王世纪》云:“商容及殷民观周军之入,见毕公至,民曰:‘是吾新君也。’容曰:‘非也。’太公及周公至皆然。武王至,民曰:‘是吾新君也。’容曰:‘然。’(云云。)余按:商容,殷之贤臣,当此时非去则隐耳,必不率百姓而观其国之亡也。且周之君臣舆卫各别,岂容屡误!此乃後人形容之词,非其事实。故不录。

【附论】“孔子曰,‘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於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同上)

“乱臣十人”不可指实

按:马氏称“十人”,谓周、召、太公、毕公、荣公及散宜生等四人与文母也。朱子谓子无臣母之义,而以邑姜当之,是已。然武王之臣见於经传者,尚有苏忿生、史佚,而毕、荣皆不甚显;毕公虽见於《逸周书》,而与卫叔、毛叔同举,何所见十人之必为毕、荣而无他人者?既无明文,不如缺之为是。

【附录】“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长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书立政》)

【补】“有攸不为臣,东征。绥厥士女,匪厥玄黄,绍我周王见休,惟臣附于大邑周。”(《孟子》)

“东征”非伐纣

按:此文云“有攸不为臣”,则非伐纣之事明矣;纣安能为周之臣哉!《伪武成篇》采此文於武王伐纣之时而又患其不合,乃删其首句及末句“臣”字以求合於其事。若然,则《孟子》何故增此数字,使其文理不通乎?至引《泰誓》之文,特以证“取残”之意,原不必即为此事;况《泰誓》既亡,安知当日之非追述往事邪?自武王即位至伐纣凡十一年,其间岂能绝无征伐,故《史记》有观兵之文,而金仁山以戡黎为武王之事。此或即《书》之“戡黎”,或即《史》之“观兵”,均未可知;要之当在伐纣之前。故次之於此。

【备览】“九年,武王上祭於毕,东观兵,至於盟津。”(《史记周本纪》)

【备览】“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皆曰‘纣可伐矣!’武王曰:‘女未知天命未可也。’乃还师归。”(同上)

此与“东征”未知为一事,为两事;姑附次於此。

观兵与伐纣之年

《伪孔传》以伐纣为十三年,而《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为观兵於孟津。《蔡传》驳之云:“十一年者,十三年之误也,《序》本依仿《经》文,无所发明;偶‘三’误而为‘一’,汉孔氏遂以为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武王观兵,是以臣胁君也。张子曰:‘此事间不容发:一日而命未绝,则是君臣;当日而命绝,则为独夫。’岂有观兵二年而後始伐之哉!司马迁作《周本纪》,因亦谓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讹谬相承,展转左验,遂使武王蒙数千百年胁君之恶。一字之误,其流害乃至於此哉!”余按:《伪孔传》以一事而误分两年,故以《序》之十一年伐殷为观兵。《蔡传》驳之,当矣;然谓武王未尝观兵,谓《史记》承孔氏之讹谬亦谓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则犹未免於考之未详而论之未审也。《史记》云:“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於盟津。”是观兵自在九年,不在十一年,非以伐殷而观兵也。《史记》云:“居二年,闻纣昏乱暴虐滋甚,乃东伐纣。”是伐殷元在十一年,不在十三年,非以《序》之十一年伐殷为观兵也。以伐纣为在十三年者,乃《汉志》所载刘歆《三统历》之说;撰《伪泰誓经传》者因之,故以《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为观兵,其说与《史记》正相悖。蔡氏不详阅《史记》本文,乃谓《史记》亦言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疏矣!不知《伪泰誓》之十三年乃袭《三统》之误,而反谓《史记》之观兵为袭《伪孔传》之误,抑又慎矣!孟子曰:“有攸不为臣,东征。”而说者亦或谓戡黎为武王事。然则武王未伐纣前十年之中不无用兵之事,或河、洛间有诸侯无道者,武王伐之,因而会於孟津,此固理之所有;不得遂以观兵为伐纣也,不得因武王之先二年未尝伐纣遂谓武王先二年亦不应观兵也。犹是商与周也,犹是纣与武王也,苟先二年观兵即为胁君,则後二年伐纣安在遂得为无过乎!况《史记》言“诸侯皆曰‘纣可伐’,武王曰‘未可’”,则是此举乃武王不伐纣之明证,正得圣人之心,而何谬之有哉!故今删节其文而仍存之,以见武王不忍伐商之至德。十一年之非误,《三统》谓在十三年之谬,说并见後《伐殷访范条》下。当日命绝之非是,详见後《甲子条》下。

辨白鱼赤乌之说

《尚书大传》云:“太子发升于舟;中流,白鱼入于舟中;跪取,出以燎。群公咸曰:‘休哉!休哉!’有火流於王屋,化为赤乌三足。武王喜,诸大夫皆喜。周公曰:‘茂哉!茂哉!’”《史记周本纪》云:“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军;武王自称‘太子发’,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专。渡河;中流,白鱼跃入王舟中;武王俯取以祭。既渡,有火自土复于下,至於王屋,流为乌,其色赤,其声魄云。”余按:孟津,河津,河南河北皆可谓之孟津(今孟津县在河南岸);武王既自孟津还师,必不渡河而北,复渡河而南也。白鱼赤乌,其事荒诞不经,君子之所不道。盖汉人尚谶纬,是以其言如是;《大传》、《本纪》不知其谬而误采之耳。且伐商之役,武王即位久矣,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武王安得变而称“太子发”也哉!果称“太子”,《牧誓篇》中何以又称为“王曰”也?故今并不录。

【附论】“孔子曰:‘周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已矣!’”(《论语泰伯篇》)

“至德”不专属文王

《注》采范氏言云:“孔子因武王之言而及文王之德,且与泰伯皆以‘至德’称之,其旨微矣。”余按:孔子但言“周之德”,未尝言文王之德也。“周”也者,文、武之统称,何由而知其专属文王?况上文所记者武王之言,则以为论武而兼文也可;若以为论文而删武,则上下之文不相属矣。范氏之意,但以武王尝伐商,故改而属之文王,以曲入武王之罪耳。不知武王牧野以前,其不忍伐商而服事之心初与文王不异;而孔子之言亦非谓纣之终不可伐也,但谓其势足以代商而不革命,必待纣恶既盈,万不得已,然後伐之为“至德”耳。奈何反以伐商罪周也哉!嗟夫,孔子斥臧文仲不仁不知,而宋儒曰“数其事而责之,其所善者多也”;孔子称子产有君子之道,而宋儒曰“数其事而称之,犹有所未至也”;孔子称周德至,而宋儒曰“以至德称周者,以伐商罪周也”;凡孔于之所褒务贬之,所贬务褒之,以此为尊信圣人,吾不信也!故今以“服事”之文系之文王伐崇作丰以後,“至德”之论系之武王观兵还师之时,以见自作丰至此,无时非不忍伐商之心,庶不至歧文、武而两视之也。说并详後《甲子条》下。

“三分”以下不可断为一章

朱子《集注》此章末云:“或曰,宜断‘三分’以下,别以‘孔子曰’起之,而自为一章。”余按:此章本通论周事:上节论周之才,此节论周之德,皆兼文、武言之。《书》云:“武王维兹四人,尚迪有禄。”则武王之臣大半皆文王所遗,十人至武王时始备耳。其章首记武王言者,但为後文“九人而已”张本;因有“唐、虞之际”一语,故并记舜五臣;正如《左传》记宋攻荡氏事,先称“二华,戴族;司城,庄族;六官,桓族”,不过为後鱼府“是无桓氏”一语张本耳。其实孔子自专论周事,非泛论古今人才,故曰“於斯为盛”,不曰“於周为盛”;不得因章首记舜武王之臣,遂割上节属之,而此又别为一章也,亦不得谓上节自论武王而此自论文王也。

【补】“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纣。”(《逸书武成》)

辨使人候殷之说

《吕氏春秋》云:“武王使人候殷;反报岐周曰:‘殷其乱矣!’武王曰:‘焉至?’对曰:‘谗慝胜良。’武王曰:‘尚未也。’又复往;反报曰:‘贤者出走矣!’武王曰:‘尚未也。’又往;反报曰:‘百姓不敢诽怨矣!’武王曰:‘嘻!’遽告太公,选车三百,虎贲三千,朝要甲子之期,而纣为禽。”余按:圣人之心无私如天地,光明如日月,当行当止惟义所在,初无利天下之心也。藉令纣恶未甚,可以不伐,武王之所乐也;乌有志在取商而按兵观衅,冀纣之不道以蕲得志者哉!此与汤阻贡职一事,皆战国之人习於权谋术数之俗而妄意圣人之亦如是,遂从而造为此言耳。後世文学之士好博览而不知所择,乃以杂家小说之言与经传齐观,遂以为圣人果如是,於是非汤、武者接踵而起;其所关於世道人心非小也。故今并不录而仍为之辨。说并见《商录成汤篇》中。

【备览】“武王伐殷,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周语》)

伐殷岁在鹑火

按:春秋之末上距周初未远,此言当有所据。武王以十一年伐殷,岁在鹑火,则武王之元年岁当在寿星也。其谓十三年伐殷者,亦谓岁在鹑火,但武王之即位先二年耳(元年,岁亦在鹑火);其谓冒文王之九年者,亦谓伐殷岁在鹑火,但武王之即位迟数年耳(元年,岁在大梁),其伐殷之年无异也。故采此文以表其年。至《汉志》所推,虽未必尽符,要得其大略,故列之存参,说并见後《革车三百》及前《观兵条》下。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书序》,见《汉书律历志》)

【存参】“师初发,以殷十一月戊子,日在析木箕七度;是夕也,月在房五度。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合辰在斗前一度。明日壬辰,晨星始见。癸巳,武王始发。”(《汉书律历志》)

辨迎太岁及折天雨之说

《荀子》云:武王之诛纣也,行之日,以兵忌,东面而迎太岁。”《韩诗外传》云:“武王伐纣,折为三,天雨三日不休。太公曰:‘折为三者,军当分为三也。天雨三日不休,欲洒吾兵也。’”余按:圣人举事,惟义所在;异端术数之学,世俗忌讳之说,不但君子之所不道,而周以前亦无此等言也。况武王奉天罚罪,会朝清明,当致休祥,安得反致灾异!《国语》记武王伐纣事,亦无此等一语。则此皆战国人之所附会无疑也。《说苑》亦述此事而文稍异,要之皆不足信。故并不采;但载《汉志》之文以为参考之助云尔。

【补】“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

【备览】“居二年,闻纣昏乱暴虐滋甚,杀王子比干,囚箕子,太师疵、少师强抱其乐器而奔周,於是武王遍告诸侯曰:‘殷有重罪,不可以不毕伐!’遂率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以东伐纣。”(《史记周本纪》)

伐纣在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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