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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议辩

晋文公问守原议(唐自德宗惩艾惩泚贼,故以左右神策、天威等军,委宦者主之,置护军中尉、中护军,分提禁兵,威柄下迁,政在宦人。其视晋文问原守于寺人尤甚。公此议虽曰论晋文之失,其意实悯当时宦者之祸。逮宪宗元和十五年,而陈弘志之乱作,公之先见,至是验矣。)

晋文公既受原于王,难其守。问寺人孛攵韑,以畀赵衰。(《左氏》僖二十五年传:晋侯朝王,王与之阳樊、温、原、攒茅之田。阳樊不服,围之,出其民。冬,晋侯围原,原又不降,命去之。退一舍而原降。晋侯问原守于寺人孛攵韑,对曰:“昔赵衰以壶餐从径,馁而弗食。”故使处原。孛攵,音孛。韑,音低。《史记》或作履韑,或作孛攵韑,注云:孛攵韑,披也。衰,初危切。晋大夫。)余谓守原,政之大者也,所以承天子,树霸功,致命诸侯,(命,一作令。)不宜谋及媟近,(媟,孛攵也。)以忝王命。而晋君择大任,不公议于朝,而私议于宫。不博谋于卿相,而独谋于寺人。虽或衰之贤足以守,国之政不为败,而贼贤失政之端由是滋矣。况当其时不乏言议之臣乎?狐偃为谋臣,先轸将中军,(楚师围宋,宋如晋告急,乃蒷于被庐,使却縠将中军,狐偃佐上军,先轸佐下军。未几,縠卒,使轸将中军,晋侯之霸,皆偃之谋也。)晋君疏而不咨,外而不求,乃卒定于内竖,其可以为法乎?且晋君将袭齐桓之业,以翼天子,乃大志也。然而齐桓任管仲以兴,进竖刁以败。(周庄王十一年,齐桓公立。鲍叔牙曰:“君欲伯王,非管夷吾不可。”公从之。自仲用,而齐以大治。及桓公四十一年,管仲病,桓公以竖刁、易牙、开方三子问谁可相?仲历数其不可。公卒用三子,而三子专权。自是,因内宠杀群吏,擅废立,齐以大乱。)则获原启疆,适其始政,所以观视诸侯也,(视,一本作示。观,去声。)而乃背其所以兴,迹其所以败。然而能霸诸侯者,以土则大,以力则强,以义则天子之册也。诚畏之矣,乌能得其心服哉!其后景监得以相卫鞅,(《史记》:景监,秦孝公之宠臣也。卫鞅,公孙氏,卫之诸庶孽公子。始事魏相公痤,后去魏之秦,因景监以见孝公,凡一再以帝王为说,孝公不纳,终献强国之说,孝公始善之,谓景监曰:“汝客可与语矣。”鞅遂用于秦。)弘、石得以杀望之,(《前汉》:弘恭、石显,自宣帝时,久典枢机,元帝既位,委之政事。萧望之等建白,以为中书政本,国家枢机,用宦者非古制也。宜罢中书宦官,应古不近刑人之义。由是恭、显遂谮望之,令自杀。)误之者晋文公也。(误,一作设。)呜呼!得贤臣以守大邑,则问非失举也,盖失问也。(一作问非问,举非举,一作问非失问,举非失举也。)然犹羞当时、陷后代若此,况于问与举又两失者,其何以救之哉?余故著晋君之罪,以附《春秋》许世子止、赵盾之义。(《左氏》宣公二年传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太史书曰:“赵盾杀其君。”以示于朝。昭公十九年传:许悼公疾,五月饮太子之药而卒。太子奔晋。书曰:“弑其君。”盾,宣子名也。盾,徒本切。晋君,一作晋文公。)

驳复仇议(事之本始,详《新史·张琹传》,所载子复父仇者凡七人。韩文公亦有此议,见于集。韩谓子复父仇虽不详于律,然先王之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不可著为定制。公则以服孝死义之人,不可以王法从事,欲下所议附于令。岂公之意深罪夫陈子昂议法之为非其人哉?史载公此议甚详,盖有以夫。驳,音剥。)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元庆,一作君。)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师韫时为下邽尉。韫,音蕴。)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力。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刃之,自囚诣官。)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时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议者以子昂为是。)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本下有盖字。)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理,一作治。)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一本,作不得并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左传》:善为国者,赏不僣,而罚不滥。)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为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谳,议罪也。谳,鱼列、鱼战、语蹇三切。)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汉·王尊传》:吏气伤沮。)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吁;呼也。《书·泰誓》:无辜吁天。号,音豪,下同。)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孙曰:《礼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又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枕,去声,卧首据物也。)处心积虑,(处心积虑,见《春秋谷梁传》郑伯克段于鄢。公凡两用之。)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一无是字。)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戕,音墙。)是悖骜而凌上也。(悖,音孛。骜,音傲。)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沈童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以甚哉。(一作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雠之。”(《周礼·地官》。)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定四年《公羊传》之文。注云:一往一来曰推刃。不除害,谓取仇身而已,不得兼其子。)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桐叶封弟辩(《史记·晋世家》: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与叔虞曰:“以此封若。”史佚因请择日立之。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于是遂封叔虞于唐。此则桐叶封弟,史佚成之,明矣。若曰周公入贺,《史》不之见。又见刘向《说苑》。)

古之传者,(传,去声。)有言成王以桐叶与小弱弟,戏曰:“以封汝。”周公入贺。王曰:“戏也。”周公曰:“天子不可戏。”乃封小弱弟于唐。吾意不然。王之弟当封耶?周公宜以时言于王,不待其戏而贺以成之也。不当封耶?周公乃成其不中之戏,(中,去声。)以地以人与小弱者为之主,其得为圣乎?且周公以王之言,不可苟焉而已,必从而成之耶?设有不幸,王以桐叶戏妇寺,亦将举而从之乎?凡王者之德,在行之何若。设未得其当,(下浪切,下同。)虽十易之不为病。(十,一作千。)要于其当,不可使易也,而况以其戏乎?若戏而必行之,是周公教王遂过也。吾意周公辅成王,宜以道,从容优乐,要归之大中而已,必不逢其失而为之辞。(逢,谓逢迎也。《孟子》曰:逢君之恶其罪大。)又不当束缚之,驰骤之,使若牛马然,急则败矣。且家人父子尚不能以此自克,况号为君臣者耶?是直小丈夫者之事,(《老子》:其政察察,而其民缺缺。缺缺,小智貌,与同。,倾雪切。)非周公所宜用,故不可信。或曰:封唐叔,史佚成之。(史佚,周武王时太史尹佚也。佚,音逸。)

辩《列子》(《汉志》:《列子》八篇,先于庄子,庄子称之。公谓列子当在鲁穆公时,其曰郑穆公时,非是。言实信然。尝考之郑穆公立于周襄王二十五年,则其生当在周庄、惠王之际,其去孔子生于周灵王之二十年,诚几百年。若列子当郑穆公时,则是先夫子而生已若干年。今观其书,乃有《仲尼》篇,且多所纪述夫子及诸门弟子事,则列子当生鲁穆公时,而非郑穆公时决矣。一字之误乃尔哉!鲁穆公之立,在夫子既没之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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