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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章 刑法(1)

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之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

暨淳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尽争之矣。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诏曰:

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菹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字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爰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自斯以后,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损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加以微文曲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革,卒以无成。

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

但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方,即令颁用。庶使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竞锥刀之末。胜残去杀,此焉非远。

于是颁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谏议大夫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设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刑者幸得全命,岂惮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惩诫。”上曰:“本以为宽,故行之。然每闻恻怆,不能忘怀。”又谓萧瑀、陈叔达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朕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叔达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昌为六刑。减死在于宽弘,加刑又加烦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

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

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又删武德、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

《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裴居道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

《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又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同为一减,不得加至于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网颇密。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德威对曰:“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

“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五年五月,上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无忌对曰:“陛下欲得刑法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已久,非止今日。若情在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称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务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罚自然适中。”上以为然。永徽六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稍难解。科条极众,数至三千。隋日再定,惟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条章既少,极成省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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