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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凡积重难返之势,骤夺其所好,世所惊疑,今且浅而商之。明药性始于神农本经,论病情始于灵枢素问,以药治病,始于伊尹汤液。迨汉仲景出,集伊圣及上古相传之经方,著伤寒论及金匮玉函经二书,谓又有小品一书,今失传。方诸举业家,与四子书无异,而犹有疑之者,岂四子之书,亦不可读乎。则以读仲师书为第一劝。

仲师书,文义古奥难读,即刘、张、朱、李四家,虽尊仲圣之名,鲜有发挥。更有庸妄者,颠倒是非,谓仲师专工于伤寒,其桂枝麻黄,只行于西北,宜于冬月。以芎苏羌独荆防等剂,为感冒切用之品,以补中归脾八珍六味等方,为杂病平稳之方。百病不究根由,只以多热为阴虚,多寒为阳虚,自夸为挈领提纲之道,究竟伪术相师,能愈一大病乎。夜气犹存,举平生所治之证,悉心自问,当亦知所变计也。则以知过必改,为第二劝。

经方效如桴鼓,非若后世,以地黄补阴,以人参补阳,以香砂调气,以归芎调血,笼统浮泛,待病气衰而自愈也。内经云,一剂知,而剂已,又云覆杯而卧。伤寒论云,一服愈不必尽剂,一二剂之间。后世如薛立斋医案云,服三十余剂,及白剂效。李士材云,备参五斤,期于三月奏效。此岂果服药之效哉,乃病气衰而自愈,若辈贪天之功而为己力也。余阅其案,深悯病人之困于药,甚于桎梏也。则以经方之疗效神速为第三劝。

伤寒论一百一十三方,以存津液三字为主。试看桂枝汤,和平解肌,无一非养液之品。即麻黄汤,轻清走表,不加姜之辛热,枣之甘壅。从外治,外不伤营气,亦是养液之意。故统治一剂,分为三服,不必尽剂可愈,愈后亦无他病。近医芎苏羌独荆防苍芷,苦燥辛烈,大伤阴气,最陋。是吾闽习气,谓二陈汤为发汗平稳之剂,方中如陈皮之耗气,半夏之耗液,茯苓渗利太早,皆所以涸其汗源,留邪生热以致变成烦燥大渴,谵语神混等症,所谓庸医误人者此也。至于金匮一百四十三方,大旨是调以甘药四字。后世之四君子汤,补中益气汤,及四物八珍十全归脾逍遥等剂,颇得甘调之意,而偏驳不驯,板实不灵,又不可不知。则明经方之有利无害,为第四劝。

仲师为医中圣人,非至愚孰敢侮圣,所疑者其方也,方中无见证治证之品,且铢量升斗畏其大剂,不敢轻试,不知本草乱于宋元诸家,而极于明之李时珍。能读本经,洞达药性者,自知其三四味中,备极神妙。况古人升斗权衡,三代至汉,较之今日,仅十之三,每剂分三服,一服亦不过七八钱,与两零而已,较之时方之重者,乃更轻。今以古今之马子折算,又为之浅浅解释,俾知经方,道本中庸,人与知能,为第五劝。

先入为主,人之通患也。桂枝汤小柴胡汤,无论伤寒杂病,阳经阴经,凡营卫不和者,得桂枝而如神。邪气不能从枢而外转者,得柴胡而如神。今人惑于活人,春夏忌桂之说,又惑于前医,邪在太阳,误用柴胡,方致引入少阳之说。及李时珍虚人不可多用。张景岳制五柴饮,列于散阵,遂致应用不用,误人无算。而不知二药神农列之上平,久服可以却病延年。今之信各家,而不信神农,诚可怪也。闽医习见余用桂枝汤,万一无失,此数年来,自三钱亦至用八九钱而效者。咸知颂予创始之德。至于柴胡,不过四钱而已。而浙江江苏,每用必以鳖血拌蒸,最多不过二钱,皆先入之说误之也。不知长沙方,柴胡用至八两,取其性醇,不妨多服,功缓必须重用也。本经崇原云,柴胡出于银州者佳,今市中另有一种柴胡,不知何草之根,害人不浅。推之细辛五味,用不过一钱,大枣不过二枚,生姜不过二片,种种陋习,皆违经旨。吾愿同事者,先迸去市中狗人恶习,而以愈达愈上,为第六劝。

起死回生,医之道也。如医家束手,病家待毙,察其为杂法所误。先于病家说明,壁其方资,愈不受谢。照仲师法四逆白通以回阳,承气白虎以存阴,助其枢转,运其针机,藏腑调和,统归胃气,危机拯救,不靠人参。有其任,亦可救十之二三。余自临证三十余年,知经方之权夺造化,为第七劝。

经方愈读愈有味,愈用愈神奇,凡日见临证立方,至晚间一一于经方查对,必别有神悟,则以温故知新,为第八劝。

医门之仲师,即儒家之宣圣,凡有阐扬圣训者,则尊之,其悖者则砭之。障川东流,功在吾辈。如四家中刘河间杂书偏苦寒,尚有见道之处。朱丹溪,虽未究源头,却无支杂之处。张子和瑕瑜参半。最下是李东垣,树论以脾胃为主,立中以补中为先,徇其名而亡其实。燥烈劫阴,毫无法度。尝考医论中,其人富而好名,巧行其术,邪说流传,至今不息。正与仲师养津液,及调以甘药之法相反,不可不知。至于李时珍王宇泰之杂,李士材之浅,薛立斋之庸,赵养葵之妄,张景岳之陈远公冯梦瞻之浮夸影响,不使一字寓目方可入于精微之奥。坊刻汪讱菴等本,虽云耳杂,却有一二道得著处。但于仲师方末,杂引陶节菴诸辈臆说,不无朱紫之乱。入门时姑参其说,终为乡愿矣。则以专一不杂,为第九劝。

亚圣有云,予岂好辩哉,不得已也。今医学各成门户,所藉乎明先圣之功,溯委穷源,不绝于口,则陷溺未及久,颖慧过人者,自必悔而就学,道不孤矣。若言之过激,则怨而生谤。位置太高,则畏而思避,踽踽独行,济人有几。凡我同人务宜推诚相与,诚能动物俾此道日益昌明。则以有言无隐,和气可亲,为第十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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