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以上原则的首先而又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只有公共意愿才能够按照建立国家的目的,也就是公共幸福来运用国家的各种力量。所以,使社会建立成为可能的是个别利益的一致,当然,前提是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形成社会联系的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处。如果这些利益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点的话,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治理社会就应该根据这些共同的利益。
当然我要说的是:既然主权不外乎是公共意愿的运用,那么就永远不能转让;既然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那就只能让他自己来代表自己;能转移的是权力,而不是意志。
事实上,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在某些点上有一致性是完全可能的,但要想使这种一致性长久地维持下去却是不可能的;由于本性的原因,个人意志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共意志总是倾向于平等。人们要想保证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的长久一致性,光看这一点就更不可能了,即便它应该是存在着的,但那不会是人为的结果,只能是机遇的原因。主权者可能会说,“我的意图代表的的确是某某人的意图,或者至少是他声称的他所希求的东西”;但主权者却不能这样说“我现在的意图也是这个人明天的意图”,由于意志让自身受到未来的约束,这本来就是荒谬的。同时也因为,任何别的意志都不能代表别人认为的幸福。所以,如果人民只是一味地顺从,那么,总有一天,人民本身就会因此而解体,就会丧失人民的品质;一旦出现了一个主人,主权者就立刻消失了,并且从此政治体也就毁灭了。
这并不是说,主权者有反对首领的号令自由的时候,他没有这样做,就不算是公共意愿了。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沉默也可以被认为是人民的同意。关于这一点,下面我还要详细地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