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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下泉四章,章四句。】

新安首源姚际恒着

豳风者何七月一篇也。何以系于诸风之末盖豳风志王业之本;虽为王业之本,然既不可入于周、召,又不可杂于诸国,故系于末也;犹之系商颂于周、鲁之后之意。然何以不入雅其体为风,非雅也,故不入雅也。自余为周公之诗,与豳无与,而同为豳风者何盖二南之诗以二公未封前之地而名,非周公、召公之谓也,则周公之诗未可尽入周南;又其体为风,不可入雅;又周公未之国,不可以名鲁风;故附于豳风之后,以豳风惟一篇,合之可当一国之风云尔。此豳风之大旨也。或谓豳公为诸侯,故不得入周、召之正风;非美、刺成王,故不得入成王之正雅。或谓周公居东都,思先公忧劳民事,比叙己志而作鸱鸮;以下亦周公之事,尊周公使专一国,故并为豳风。或谓周公以冢宰摄政,作豳风一篇以戒成王;后人因取公所作,及凡为周公而作之诗附焉。诸说皆所不取。又或谓君、臣相诮,不得为正,故为变风;居变风之末,言变之可正,尤非。又或妄以豳雅、豳颂为言;或因三分七月之诗以当之;或因谓本有豳雅、豳颂而亡之;或因谓七月全篇,其为风、雅、颂,随事而变其音节;或谓雅、颂之中,凡为农事皆可冠以豳号:并邪说。

七月

七月流、火、[评]时,下同。九月授、衣、本韵。[评]人事,下同。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本韵。[评]去十言一二,奇。无衣无褐,何以卒岁本韵。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评]蒙上一二,以一二为三四,奇。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本韵。赋也。下同。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载、阳,有、鸣、仓、庚、[评]物,下同。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本韵。[评]言女,皆字字贴女,意奇。春、日、迟、迟、[评]又夹一句。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本韵。[评]闲着凄婉之词,妙绝,妙绝!

七月流火;八月萑、苇、本韵。蚕。月。条、桑,[评]隐三月。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本韵。[评]如画。七、月鸣鵙,八月载、绩、本韵。[评]补麻。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本韵。[评]应上公子。

四月莠、葽、五月鸣、蜩、本韵。八月其、获、十月陨、萚、一之日于、貉,本韵。取。彼。狐。、狸。为。公。子。裘。本韵。[评]应前句。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本韵。[评]并及曰猎。

五月斯、螽、动。股。;[评]体物。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评]空写三句,奇横十。月。蟋。蟀。入。我。床。下。[评]无寒字,觉寒气逼人。穹、窒、熏、鼠,塞、向、墐、户、[评]奇语。「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本韵。[评]风俗。

六月食、郁、及、薁、七月亨、葵、及、菽、本韵。八月剥、枣、十月获、稻、本韵。[评]食谱细碎,逐月尝新,妙!为。此。春。酒。以。介。眉。寿。本韵。[评]佳语。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本韵。

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本韵。黍、稷、重、穋,禾、麻、菽、麦、本韵。[评]谷谱。「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本韵。昼、尔、于茅,宵、尔、索绹。本韵。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本韵。[评]俗。始终循环。

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本韵。[评]并及藏冰。上多言备寒,此补备暑,妙!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本韵。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本韵。[评]郑重语结。

小序谓「陈王业」,大序谓「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皆非也。豳风与周公何与!以下有周公诗及为公之诗,遂以为周公作,此揣摹附会之说也。周公去公刘之世已远,岂能代写其人民风俗至于如是之详且悉耶篇中无言后稷事;大序及之,尤无谓。集传皆误承之。

[一章]首章以衣、食开端:「七月」至「卒岁」言衣;「三之日」至末言食。衣以御寒,故以秋、冬言之;农事则以春言之。十一月至二月,此四月,篇中皆以「日」为言,殊不可晓。愚意只是变文取新,非有别义。吾见求其义者既无确论,反因是以失诗之妙,可叹也。集传云「周之先公已用此以记候,故周有天下,遂以为一代之正朔」,其言尤不可解。

[二章]「蘩」,毛传云「白蒿也,所以生蚕」,非谓蚕啖也。集传谓「蚕生未齐,未可食桑,故以此啖之」。几曾见蚕啖白蒿来彼讲格物之学者,有此格物否「公子」,豳公之子,乃女公子也。此采桑之女,在豳公之宫,将随女公子嫁为媵,故治蚕以备衣装之用,而于采桑时忽然伤悲,以其将及公子同于归也。如此,则诗之情境宛合。从来不得其解。且写小儿女无端哀怨,最为神肖。或以为春女思男,何其媟慢!或以为悲远离父母,又何其板腐哉!

[三章]「蚕月」,三月也,亦变文取新。「猗」,孔氏曰「掎「掎」,原作「猗」,据校改。也;低小之桑不斩其条,但就树以采其叶」,是也。集传谓「取叶存条,曰猗」,本苏氏,谬。「公子裳」,说见上。

[四章]此章言取兽为裘。首章言「无衣无褐」;蚕桑以为衣,取兽为裘,亦兼为褐意。「于貉」,犹上下「于耜」、「于茅」。先言「于貉」者,往取貉也。郑氏谓「搏貉以自为裘,狐狸以共尊者」,是也。集传曰「貉,狐狸也」。不惟貉非狐狸,狐与狸亦别,稚子皆知;乃以「貉」、「狐」、「狸」三者为一物,有此格物否且若曰「往取狐、狸」,又曰「取彼狐、狸」,亦无此重迭文法也。「为公子裘」,应上「为公子裳」。

[五章]此章主言时寒,以见其改岁入室之俗,又因衣、褐之余而及之也。言时寒,皆于物类上见。五月斯螽已动股矣;六月莎鸡已振羽矣;七月犹在野,八月则已依人之宇下,九月依人之户内;十月蟋蟀且入我之床下矣。以见豳地孟冬蚤寒如此。五、六、七、八、九、十月六句,一气直下,文义自明。首言「斯螽」、「莎鸡」;末言「蟋蟀」;中三句兼三物言之。特以斯螽、莎鸡不入人床下,惟蟋蟀则然,故点蟋蟀于后。古人文章之妙,不顾世眼如此。然道破亦甚平浅。第从无人能解及此,则使古人平浅之文变为深奇矣。郑氏曰「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谓蟋蟀也」。笨伯哉!后人皆从之。且有今世自诩为知文者,谓「七月」三句全不露「蟋蟀」字,于下始出,以为文字之奇,则又痴叔矣!罗愿曰:「莎鸡鸣时,正当络丝之候;故豳诗云,『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也。」此又以「七月」三句单承「莎鸡」言,益不足与论矣。集传曰「斯螽、莎鸡、蟋蟀,一物,随时变化而异其名」。按陆玑云:「斯螽,蝗类,长而青,或谓之蚱蜢。莎鸡,色青褐,六月作作声如纺丝,故又名络纬。」今人呼「纺绩娘」。若夫蟋蟀,则人人识之。几曾见三物为一物之变化乎且月令六月「蟋蟀居壁」,诗言「六月莎鸡振羽」,二物同在六月,经传有明文,何云变化乎依其言,则必如诗五月之斯螽,六月变为莎鸡,七月变为蟋蟀,整整一月一变乃可。世有此格物之学否豳诗皆夏正,十月曰「改岁」者,以冬成也。今人于孟冬便有徂年伤暮之思,古、今一也。集传引吕氏说,亦非。

[六章]「叔」,当训「收」,声之转也。

[七章]「上入执宫功」,治邑居也。「亟其乘屋」,治野庐也。集传谓「二亩半为庐,在田;二亩半为宅,在邑」,非。辨见孟子「五亩之宅」下。「索」,绳索也。「绹」,尔雅「绞也」。「索绹」,犹云「绹索」,亦倒字法。集传曰「索,绞也;绹,索也」,全相反,绝可怪。若以「索」读本字,「绹」训「索」字,则为「索索」;若依「绹」本训「绞」,今「索」又训「绞」,则为「绞绞」:通乎不通孟子集注又曰「绹,绞也」,何不检至此!又曰「可以上入都邑而执治宫室之事矣」,连上章,合本章,混而为一,谬。解见上。又曰「故昼往取茅,夜而绞索,亟升其屋而治之」,尤谬。「于茅」、「索绹」,岂为治屋用治屋用索何为郑氏于「于茅」、「索绹」曰「以待时用」;不言其何所用。孔氏曰「为蚕用」,恐亦臆说。然总未有以为治屋用也。注疏竟不睹,亦奇。愚按,「于茅」、「索绹」,亦非一事。茅非可为索也。茅或为蚕用。古人藉物多用茅。索则不知其何用也。

[八章]「朋酒」,毛传曰,「两樽曰朋」以乡饮酒礼云「尊两壶于房户间,……有玄酒」,是用两樽也。按殷世质朴,不知已有此礼否而邠民尤处田野,亦未必备设两樽。其云「朋酒」,当是朋侪为酒,乃「岁时伏腊,田家作苦」之意耳。「跻彼」以下,另是一事。其云「称彼兕觥」,与「朋酒」句明不相涉。「公堂」,毛传谓「学校」,近是。盖殷曰序,豳公国中亦必有之;农人跻堂称觥;以庆君上,非必至豳公之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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