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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得论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诸评盗赃者,皆以至元钞为则,除正赃外,仍追倍赃。其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征。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鐐居役。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诸盗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诸强盗持仗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不持仗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若因盗而奸,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坐之。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流。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诸强盗再犯,仍刺。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诸以药迷瞀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事主,并以强盗论。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者,比同强盗科断。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诸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帛以旌之。诸盗乘舆服御器物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知情领卖,克除价钱者,减一等。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守库军,但盗库中财物者,处死,会赦者仍刺之。诸内藏典守,辄盗库中财物者,处死。诸造钞库工匠,私藏合毁之钞出库者,杖一百七。监临失关防者,笞三十七。诸盗印钞库钞者,处死。诸检昏钞行人,盗取昏钞,为监临搜获,不得财者,以盗库藏钱物不得财加等论,杖七十七。诸烧钞库合干检钞行人,辄盗昏钞出库分使者,刺断。诸盗局院官物,虽赃不满贯,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诸工匠已关出库物料,成造及额余外,不曾还官,因盗出局者,断罪,免刺。诸盗已到仓官粮,而未离仓事觉者,以不得财论,免刺。诸盗官员符节,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诸盗官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杖七十七,同窃盗,刺字;买卷人笞四十七。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凌迟处死,仍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图财陷溺人于死,幸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诸图财杀死他人奴婢,即以图财杀人论。诸奴盗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杀其奴而取其财,即以强盗杀人论。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诸事主杀死盗者,不坐。诸寅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诸于迥野盗伐人材木者,免刺,计赃科断。诸被胁众上盗,至盗所,复逃去,不以为从论。诸窃盗赃不满贯,断罪,免刺。诸子为盗,父杀之,不坐。诸为盗,初经刺断,再犯奸私,止以奸为坐,不以为盗再犯论。诸奴婢数为盗,应识过于门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辄书于其主之门。诸被诱胁上盗,不曾分赃,而容隐不首者,杖六十七,免刺。诸先盗亲属财,免刺,再盗他人财,止作初犯论。诸先犯诱奸妇人在逃,后犯窃盗,二事俱发,以诱奸为重,杖从奸,刺从盗。诸瘖哑为盗,不论瘖哑。诸诈称搜税,拦头剽夺行李财物者,以盗论,刺断,充警迹人。诸盗米粮,非因饥馑者,仍刺断。诸盗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者,断罪,免刺。诸事主及盗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盗钱物头匹、倍赃等,没官。诸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发遣居役。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诸年饥民穷,见物而盗,计赃断罪,免刺配及征倍赃。诸窃盗,一岁之中频犯者,从一重,论刺断。诸为盗为所得赃与人博不胜,失所得赃,事觉追正赃,仍坐博者罪。诸父以子同盗,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赃,免罪。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迹人。诸父为人诱为盗,疾不能往,命其子从之,而分其赃者,父减为从一等,免刺,子以为从论。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盗,减为从一等论,仍罚赎。诸兄弟同盗,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养者,内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养亲。诸兄弟同盗,皆刺。诸父子兄弟频同上盗,从凡盗首从论。诸父子兄弟同为强盗者,皆处死。诸夫谋为强盗,妻不谏,反从之盗者,减为从一等论罪。

诸亲属相盗,谓本服緦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犯盗止坐其罪,并不在刺字、倍赃、再犯之限。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緦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者准凡盗论,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若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五十贯以下,笞二十七,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盗减一等。诸姑表侄盗姑夫财,同亲属相盗论。诸女在室,丧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盗祖父母钱者,不坐。诸弟为首强劫从兄财,即以强盗论。诸尝过房他人子孙以为子孙,辄盗所过房之家财物者,即以亲属相盗论。

诸奴盗主财,应流远,而主求免者听。诸奴盗主财,断罪,免刺。诸盗雇主财者,免刺,不追倍赃。盗先雇主财者,同常盗论。诸佃客盗地主财,同常盗论。诸同主奴相盗,断罪,免刺配,不追倍赃。诸盗同受雇人财,不以同居论。诸赁屋与房主同居,而盗房主财者,与常盗论。诸盗同本财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盗计赃论。

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赏。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警迹人,仍追赏钱给告者。诸守库藏军人,辄为首诱引外人偷盗官物,但经二次三次入库为盗,又提铃把门军人,受赃纵贼者,皆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字流远。诸见役军人在逃,因为窃盗得财,杖一百七,仍刺字,杖从逃军,刺从盗。诸军人在路夺人财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免征倍赃,再犯并坐其夫。诸妇人寡居与人奸,盗舅姑财与奸夫,令娶己为妻者,奸非奸所捕获,止以同居卑幼盗尊长财为坐,笞五十七,归宗,奸夫杖六十七。

诸伪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还俗充警迹人。诸僧道盗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者,免刺,不追倍赃,断罪还俗。

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未老疾为盗,事发老疾,以老疾论。其所当罪,听赎,仍免刺配,诸犯罪亦如之。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罪,发充警迹人。诸窃盗年幼者为首,年长者为从,为首仍听赎免刺配,为从依常律。诸掏摸人身上钱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断徒流,并同窃盗法,仍以赦后为坐。诸以七十二局欺诱良家子弟、富商大贾,博塞钱物者,以窃盗论,计赃断配。诸夜发同舟橐中装,取其财者,与窃盗真犯同论。

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妻妾子孙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若略而未卖者,减一等,和诱者又各减一等,及和同相卖为奴婢者,各一百七。略诱奴婢,货卖为奴婢者,各减诱略良人罪一等;为妻妾子孙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买及藏匿受钱者,各递减犯人罪一等。假以过房乞养为名,因而货卖奴婢者,九十七,引领牙保知情,减二等,价没官,人给亲。如无元买契券,有司辄给公据者,及承告不即追捕者,并笞四十七。关津主司知而受财纵放者,减犯人罪三等,除名不叙,失检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获者,略人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每人二十贯,以至元钞为则,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其事未发而自首者,若同党能悔过自首,擒获其徒党者,并原其罪,仍给赏之半。再犯及因略伤人者,不在首原之例。诸妇人诱卖良人,罪应徒者,免徒。诸职官诱略良人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叙,所诱略人给亲。

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减一等流远。诸盗亲属马牛,事未觉自首,顾偿价,不从,既送官,仍以自首论免刺。诸强盗行劫,为主所逐,分散奔走,为首者杀伤邻人,为从者不知,不以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为首者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配。诸窃盗弃财拒捕,殴伤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诸为盗先窃后强,会赦,其下手杀伤事主者,不赦,余仍刺而释之。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欲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故杀人论。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诸藏匿强窃盗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者,身虽不行,合以为首论。若未行盗,及行盗之后,知情藏匿之家,各减强窃从贼一等科断,免刺,其已经断,怙终不改者,与从贼同。诸谋欲图人所质之田,辄遣人强劫赎田之价者,主谋、下手一体刺断,其卑幼为尊长驱役者免刺。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之。庸满发元籍,充警迹人。妇人日准男子工价三分之二,官钱役于旁近之处,私钱役于事主之家。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诸奴婢盗人牛马,既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免征倍赃。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诸盗贼正赃,或曲质于人,典主不知情,而归其赃,仍征还元价。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诸盗先犯后发,与后犯先发罪同者,勿论。诸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止依再犯窃盗刺配。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仍发元流所出军。

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补刺,年未满者仍补刺。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诸应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徧文其身,覆盖元刺,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项上空处刺之。

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诸奴盗主首者,断罪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十七,不刺。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诸盗赃,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不首仍全科。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诸窃盗悔过,以赃还主不尽,其余赃犹及刺罪者,仍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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