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志
户役田赋土贡杂饷经费耗羡
十闽山海阻深,阪隰硗瘠,惟台湾号称沃衍。顾附郭之邑,提封不能百里,耕渔商贩之所走集。昔患土满,今患人满矣。朝廷惠养黎元,滋生者丁不重科,新垦者赋比轻则,土贡之供甚微。虽水陆有饷,耗羡有征,而经费所出,养廉所资,岁入不敷;至军需钱粮十数万,悉仰给于内郡。统计全台秷秸,曾无粒补天庾。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旡疆』。又曰:『利用为大作』。盖言报也。条分详载,俾鼓舞奉公者知所劝。志赋役。
户役
田赋
土贡
杂饷
经费
耗羡
户役
原额:民户七千八百四十六,丁九千一百二十五(内澎湖民丁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增出民丁四百四十一。
三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八十。
四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三十九。
四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三百零二。
五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零三。
康熙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嗣后编审增出民丁,另造为盛世滋生户口,永不加赋。
雍正五年,拨归澎粮厅管征民丁六百七十二。又拨归凤山县民户一百一十九,丁一百一十九。
九年,收入凤山县拨归民户八百九十七,民丁八百九十七。又收入诸罗县拨归民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续收诸罗县拨归民丁一百二十七。
实在民户八千六百二十四,额征民丁一万八百六十五。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雍正十三年以前,民丁一万七百三十八,共征银五千一百一十一两二钱八分八厘。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零,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共额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台邑旧额田园,共一万一千九百八甲一分五厘四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一十三万九百八十九亩六分九厘六毫零。新垦化甲为亩田园,共二百四甲四分七厘一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二千二百四十九亩一分八厘九毫零。又新垦照同安则例田园六百六十九亩五分一厘一毫零。通计新旧额征田园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八亩三分九厘八毫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征匀丁银六百九十二两二钱七分二厘五毫三丝五微九纤四沙三尘四埃三秒(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别见「耗羡」条)。
盛世滋生户口(附)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编审)计滋生民丁六百九十一,永不加赋。
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一百二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十四两。
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七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银一十四两。
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一百七十五(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银三十五两。
通计三社番丁三百六十五,额征饷银七十三两(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别见「耗羡」条)。
乾隆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岐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田赋
原额:田园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按内地田园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田园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题准自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一甲折一十一亩。详见下)内: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零,每甲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七石四斗;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五斗,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零(内:上则二百五甲三分五厘二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零,每甲征榖四石;下则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厘七毫零,每甲征榖二石四斗),共该征榖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垦并凤诸二邑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凡募垦、报垦、劝垦田园,俱于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实者,遵照部文即于自实之年起科)田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零(内:上则田一百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上则园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园二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征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垦田园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零(内:上则田三分三厘五毫,中则田二甲五分一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零。上则园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则园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则园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二十七年募垦田园三百三十二甲四厘九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八厘二毫零,下则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零。上则园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园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园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垦田园九十九甲九分五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一分五厘,中则田二甲四分,下则田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零。中则园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园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二十九年募垦田园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零(内:中则田六分三厘零,下则田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零。上则园七分,中则园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园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零)。
三十年募垦田园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五分一厘,中则田八分四厘四毫零,下则田四甲二分五厘七毫零。上则园三甲八分,中则园一十甲九分一厘三毫零,下则园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垦田园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零(内:中则田二分四厘六毫,下则田五甲一厘一毫零。中则园四甲四分一厘,下则园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零)。
三十二年里民自实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三百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内:下则田一十甲五分。中则园二十五甲六分五厘四毫零,下则园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零)。
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二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内:下则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则园二十五甲五厘二毫零)。
三十五年报垦田园三十三甲七分一厘(内:下则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三十六年报垦田园一百四甲一分六厘二毫(内:下则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三厘二毫)。
三十九年报垦田园一十一甲一分四厘(内: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
四十年报垦田园九甲九分六厘(内: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
四十一年劝垦田园一十三甲七分(内: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四十五年报垦田园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四十六年报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四十七年劝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九毫零。
四十八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五十一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罗汉门拨归邑辖下则园七甲(以上征榖例俱同前)。
六年首垦报明于七年入额田园一百六甲三分一厘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先据总督刘世明,以:『台属田园旧例,按甲征粟,比内地科则较重,请照内地同安县地亩官、民、盐等则之例,按亩征收。以每甲化为一十一亩,分别上、中、下之差。将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园照中田例。中园照下田例。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所有新陞田园,已经征粟者,仍照征本色。其雍正七年陞科以后续垦未经汇题,及将来新垦田园,统以此案题定,永为报垦之准则』具题。当经臣部核算科则,台地田园,即如上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为一十一亩,只仅征银九钱三分有奇,征米六陞六合有零。是按亩所征银米,较之按甲所征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称从前陞科田园,仍照旧按甲征粟。是新垦者固所乐从,而旧垦之民,不无偏枯。但该督既称台属各业户咸称,旧额田园不敢并恳改则,致亏额赋,情愿照旧输纳,俟陆续报垦足敷额数,另请改则。其雍正七年报垦及以后续垦田园,先恳改照同安则例征粮。应如所请。台属报垦田园及自首陞科者,俱以雍正七年为始,化甲为亩,照同安例分别上、中、下征收银米。至改则田园,亦如所请,照台例将每亩所征钱粮统照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输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榖之例,折粟征贮可也。奉旨:依议。
乾隆元年,上谕:『台湾自雍正七年以后陞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陞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钦此』。改照同安则例,每征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并秋米一米征二榖等合计,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申应征榖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陞有奇,照下田少差。
七年里民自实新垦田园六十四甲二分八厘五毫零。(内:下则田三甲八分。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五毫)。
八年报垦新陞田园四十七甲六分三厘八毫零(内:下则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二毫零。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零。以上俱照改则折征)。
九年凤邑割归额征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零(内: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五毫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二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零,系折征)。
九年诸邑割归额征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零(内:中则田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零,下则田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上则园三百四甲二分三厘六毫零,中则园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零,下则园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零,系折征)。
十一年新报开垦、应于十年起科折征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六毫零。
十二年续报开垦折征下则园七甲三分(是年钱粮奉旨豁免,于次年起科)。
十三年报垦下则旱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一毫零,下则旱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六毫零(遵旨定例,旱田、旱园以十年陞科,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折征,同下则田园)。
乾隆十二年里民自实新垦折征下则田二甲九厘二毫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此,新垦并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田一千六十九甲七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二甲五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九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七厘零)。共该征榖一万五千八百二十六石三斗七陞零。
通计旧额并新垦割归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五甲五分三厘零。
豁免并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康熙六十一年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
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俱旧额)。
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六分六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零。下则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零。另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