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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按「闽政领要」:『商、渔船只梁头五尺以上,在关领牌;五尺以下,在县领照』。又省例:商、渔船只梁头七尺以上,归关;七尺以下,归县。又按闽海关则例:梁头七尺以外,折作五尺二寸。每增一尺,加二寸;以次折算至一丈八尺作八尺而止。是梁头七尺者,作五尺二寸;一丈八尺,作八尺。其二丈外者,均作八尺;以例不得过一丈八尺也。又按「中枢政考」:『如所报梁头一丈八尺者,连两〈舟皮〉水沟果宽有三丈者,许用舵水八十人』。是梁头一丈八尺之船,纳关税只作八尺而宽实有三丈也。又省例云:梁头去两〈舟皮〉水沟如一丈者,约有一丈四尺;亦约略之词。细按各例义,梁头之除水沟,每尺以六折扣除也。每尺递减二寸折算,乃关例;厅、县给照,仅宜以六折扣除两〈舟皮〉水沟。故省例七尺以上归关,即关例五尺以上归关也。凡渔船梁头连两水沟在一丈以外者,总宜归关。

嘉庆九年,闽省商、渔船及通海各色小艇,照江南省之例,照根、旧照按月汇送注册,年终汇造总册详咨(工部则例)。又商、渔船只先请料单,详报兴造;竣日,再详验烙给照。或有别县造就驾回、或有顶买,例应通详。如遇朽坏及遭风被劫,亦即通报销案(省例)。沿海地方内商出洋及洋商入市,核计人口多寡、往返程期,每人每日准带食米一升五合。台湾商船准带食米六十石;违禁多带,分别究治(吏部则例)。

按「中枢政考」:『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准带食米一升、余米一升』。省例:乾隆二十二年,闽省渔船自十二年议准带食米一升出洋者,余米一升。嗣因浙省米贵,每人每日余米之外,再预带六升;价平,仍循旧例。是商船准带米一升五合、渔船准带米一升;台湾商船准带食米六十石,是以二十人十日计算也。

嘉庆十一年,巡抚温承惠奏明:商船梁头以一丈八尺为率;已造之船既往不究,新造者不得过一丈八尺。如相卖买,查系未经奏定以前置造,应成买;将来折造时改正(时商人多私造大船资盗,从提督李壮烈议也。后又仍照旧例)。

南北通商之船,每船出海一名(即船主)、柁工一名、亚班一名、大缭一名、头椗一名、司杉船一名、总铺一名、水手二十余名或十余名。

按厦门商船对渡台湾鹿耳门向来千余号,配运兵谷、台厂木料、台营马匹、班兵台饷、往来官员人犯,海外用兵所需尤甚;然皆踊跃从事。近因台地物产渐昂,又因五口并行,并以鹿耳门沙线改易,往往商船失利,日渐稀少。至迩年渡台商船,仅四、五十余号矣。

商船半伤于道光十一年七月在浙江之普陀山飓风,沉船七十余号;计丧资百余万。鹿耳门沙线改易,南风不能泊,多失事;又人心不古,出海昧心,故意沉失,遂致不复重整。又窥避配运兵谷,皆改商为渔矣。

渔船

渔船有大、小二种单桅、双桅之别。初,渔船止准单桅,梁头七尺,归县征收渔税;不许越省采捕。后闽省渔船许用双桅,梁头至一丈而止。七尺以上,归关征税。大者曰白底艍,春、冬渔〈日卂〉准赴浙江定海、镇海、象山三县洋面捕鱑、钓〈鱼带〉;与商船一体取具里邻族澳甲保结,编号烙印,桅上、篷上大书县分、姓名,船旁深刻字号。其小者,在本省本港各洋面采捕;朝出暮归,不准在洋过宿。编十船为一甲,给与门牌悬挂;责令澳甲、房族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匪,九船并坐。均不准邻县请照,亦不许将船私自租卖别县民人。出入,概由汛口挂验。

康熙四十六年,准闽省渔船与商船一体往来。欲出海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供结:一船有犯,余船尽坐。桅之双、单,并从其便。嗣后造船,责成船主取澳甲户族里长邻右保结:倘有作奸事发,与船户同罪。

康熙五十三年,覆准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亦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其守口各官不行盘查者,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罚俸一年(俱「会典」)。沿海单桅捕鱼船只,免其纳税(户部则例)。沿海等省商、渔船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成造日由官验烙、书篷、给照;十船编为一甲,取具各船互结,商船于照内注明船主兼舵人年貌、籍贯。出洋时,汛口验照放行。渔船将甲字号于大小桅篷及船旁,大书深刻;照内止填船主年貌、姓名、籍贯、其舵水名数,由汛口官随时查注放行(户部则例。查兵部则例,加『渔船船主作何生业』一语)。

乾隆十二年,福建省〈舟古〉仔头船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未便任其置造,以致偷漏;永行禁止,以重海防(「会典」)。

乾隆五十五年,总督伍拉纳奏:厦门白底艍欲赴鹿仔港贸易者,令由厦门同知编号挂验放行,仍于船旁大书「厦门赴鹿仔港」字样,并令兴泉永道于牌照内加用关防验放(省例。按白底艍,渔船也;定例不准经商。此乃启渔船经商之渐,后仍禁止)。

嘉庆九年,浙藩详定:闽省渔船越浙捕鱼,止准收泊镇、象、定三县,查收船照,换给官单;一俟〈日卂〉毕,缴单换照,驱逐回籍。嗣后务将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箕斗于照内填明,移关三县查办(省例)。渔船福建许用双桅,别省只许单桅(兵部则例)。

嘉庆十七年,奉督宪文行闽省:单桅、双桅渔船本省出鱼稀少,许往浙江舟山等处采捕;不许越赴江南省。违者治以越境之罪,船只变价入官(省例)。渔船私载货物接渡入口,汛口官不行查禁,罚俸一年(吏部则例)。渔船梁头七尺以上者归关征税,七尺以下者,归县——即渔税也(省例)。出海商、渔船只,自船头起、至鹿耳梁头止并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分油饰;船边两〈舟皮〉,刊刻某省某州某县某字某号;其篷上大书州县船户姓名,每字大径尺,不许模糊缩小。如遇剥落,填写油饰。沿海汛口及出洋舟师,实力稽查。无讹者,即系民船;如无油饰、刊刻编号及字样涂改刻削情弊,即系匪船,拘留究讯(「中枢政考」)。商船出外洋者,准带头巾、插花所竖桅尖;内洋商、渔船,只概行禁止。如有私带出口者,该官罚俸一年(「中枢政考」)。福建渔船之桅,听其用双、单;各省渔船,止许单桅。其梁头均不过一丈,舵水不得过二十人(「中枢政考」。又广东渔船梁头不得过五尺,水手不得过五人,取鱼不得越本省)。

厦门渔船属鱼行保结,朝出暮归,在大担门南北采捕;风发,则鱼贯而回。往浙江采捕之渔船,在石浔、灌口一带收泊,先赴县城盐馆配盐为腌鱼之用,方准出口。

按「会典」:康熙初年定例,出洋海船无论商、渔,止许用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水手不得过二十人;取鱼不得越本省境界。自后屡经奏改,渔船梁头限至一丈而止;由县给照,归关征税也。渔船向止大、小二种,后渐造为中号渔船,有曰艋艚、曰描〈舟曾〉、曰虎艚、曰十三股艚、曰汉洋钓。甚者曰草鸟船,形如劈开鸭蛋式,多桨而能行,不畏风浪;潜赴粤省私载违禁鸦片土,在洋行劫。道光十二年,捕绝之。晋、惠、澄、诏各渔船捏报梁头四、五尺,其大至与商船贩艚等;偷渡台湾贸易,捏报遭风,避配官谷载货。由台南北贸易往来便捷,夺商船之利,致商船尽改为渔,亦船政之大弊也。总之,海滨之民以海为田,造船牟利;挂验出口采捕,违例偷渡,私载禁物、人口,弊窦丛生。甚者出洋采捕,有鱼则为渔、无鱼则为盗。其船不一,其式亦不一;皆由船照不清,口岸澳甲、书吏、兵役通同舞弄所致。

又查康熙二十三年,准福建、广东载五百石以下之船出海贸易,地方官登记人数、船头烙号,给发印票,汛口验票放行。查台湾未入版图之时,禁止不许片板下海;尔时海禁初开,尚未定商、渔之例也。计载五百石以下之船,梁头皆不过七、八尺;即今之白底艍渔船、渡船皆是也。渔船例不准经商,目下往来贸易,岂援此例乎(载「关政参考」)?至有底无盖单桅之渔船,今皆纳网罾渔课矣。渔船分双、单桅,今又分上、中、下三则给照。

小船

民间小船,俗称三板。或揽载客货、或农家运载粪草,皆有底无盖、单桅双橹,亦有一人双手持双桨者。厦门有石艚、溪甓、估仔等船,其式不一。

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右甘结,一体烙印编号,给票查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俱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连坐(刑部则例)。内港采捕小艇,亦照例取结编号、给照,责令澳甲稽查。其内河小船无照者,设牌船尾,注明船户籍贯、年貌,责令埠头查察。若渔缯网户及水次搭棚趁食之人,均归就近保甲管束(户部则例)。

乾隆四十六年,嗣后无论大小船只,凡有出入,概行挂验稽查。此外,有小艇船,单篙、只橹,一人驾驶,只在内港装载柴草、农料等物者,该县每年给与腰牌,不准出海,亦不挂验;止许朝出暮归,至迟不得过三日。逾期不到,即行拿究。仍遵定例,照商、渔船取结编烙,书刻字号、姓名。一出本港,即赴他口挂验,查系逾限未归之船,押回本口,毋任游荡(省例)。

乾隆五十年,沿海有底、无盖小船,凡有水港可以撑驾出海者,查明果系诚实良民,取具连环保结验烙、给照,方许采捕营生;即朝出暮归,亦必赴汛查验,不许私自偷越(省例)。

乾隆五十一年,覆准沿海揽载客货有底、无盖小船,应与渔船一体报官验烙、编号、给照。如有将曾经为匪之人不确切查明、率行验烙编号给照,以致复行为匪者,将地方官照渔船为匪例,降二级调用;如未经报明地方官、未验烙编号给照、私自揽载出口为匪者,将汛口官照盘查不实例,降二级调用,加级俱不准抵销(今改为知情者,加级纪录不准抵销)。若虽未为匪或不遵例验烙编号给照、听其揽载以及先未为匪给照、后在外为匪者,地方官均降一级调用,加级准其抵销(吏部则例)。

嘉庆九年,其各属小船向例不准出口者,如有混给商、渔照票,并扶同以大减小,率有给照出洋,致有影射偷越情事,分别参处(工部则例)。

按各处渡船往来厦门者,有载货、载客之例。梁头八、九尺者,在县领小艇照(漳州之石码、浦南五汛、南门、澳头、白石、玉洲、石尾、东尾,领龙溪县照;白水、海澄、海沧、港尾、南溪、溧水、浯屿,领海澄县照;泉州之灌口、鼎尾、乌屿、曾营、马銮、岛美、下店、后溪、林埭、高浦、高崎,领同安县照;刘五店、后浦、金沙港、烈屿,领马巷厅照)、在关领牌;载货输税,谓之饷船。亦有领小船照者,舵水不得过二人;其往来载客及随身行李者,率皆纳网罾渔课,每年不过三、五钱,名曰米票(亦曰版串),各县皆有之。

洋船(附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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