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有明买过陈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内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东,内一厅一房,带全楼,后一栏坪后埕公用,并带水井公用,门窗、户扇并带浮沈、砖石俱全,南北两片大壁尽行公用。东至街路,西至黄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悬柩在堂,乏项丧费,愿将此瓦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刘乌鼻官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瓦店一座随交乌鼻官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言赎,又不得言找。保此业果系怡记明买,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银十八元,应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节,上流下接,不能变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开费银三元,又祭墓开费银三元,并三节每节开费银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风雨损坏,应开垦二元五角贴工资。此六款应配开费银共十三大元,余剩税银五元,作为油香应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刘乌鼻老献入德化堂作油香,并自己忌辰祭祀之费,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蔡炳嫂
知见侄孙黄植棠、黄植竹
代书人王成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黄江水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同胞嫂陈李氏,有承先父明买过吴观礼遗置园地一所,内添盖小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在园中,并带竹木、杂树、花丛、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内东安上坊,土名覆鐤金,东至广慈庵口陈家为界,西至观音亭街陈衙林家、许家、方家、曾家等为界,南至广慈庵前水沟路墘为界,北至漳镇中营公厅车路沟墘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慎德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园地并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杂树各等物,随即踏明界址,点明欉数,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改换基址,兴盖斋堂,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以及翻增契尾,折采花木。保此园厝果系预等明承先父遗置之物,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预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除原失外计印白契二十六纸,共二十七纸,送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谢得官、李招官
杨友先生
知见人侄陈上、陈愿
胞嫂陈李氏
代书人卢成记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
第八尽根绝契字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有承祖父明买马恒记瓦厝一座,前后三栋,址在五帝庙郑家祠堂后,东至后墙门口,西至前墙门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为界。又后栋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厝托中引就,卖与报恩堂董事郑良谋出头承买,改作佛堂,议定七三时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收过;其厝一齐搬空,所有门窗、户扇、浮沈、砖石、地基及带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树木、果子,交付买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经兄弟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绝契一纸,带上手红契一纸,并白契三纸,合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绪二十一年搬移别处,失落上手契十八纸,日后出头,作为废纸,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旧破墙地基在内,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旧历己亥九月。
为中人吴伯埙、温炳忠、曾江汉
知证人何陈氏
代书人林拱禄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
第九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有亲典过洪天恩、洪树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辕门街,年纳地租一间,其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字内。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沈、砖石、门窗、户扇俱各齐全,明白为界,契面银一百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愿将此店一座,托中引就与报恩堂出头承典,出面言议时价番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店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果系胜记承典,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胜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为满,听胜记备足契银一百元,并带坐修理银取赎,过期自己不得取赎;如有上手欲取赎者,不拘年月,依银额承坐,听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其店交付,后日再被风雨损坏,地震倾颓,修理费用,三年内典主坐账,三年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若银主先出银修理,取赎之日,照数清还。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白纸八纸,合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元足,再照。
光绪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叶吴氏、吕氏、林氏
为中人王玉芳
代书人吴成美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
一、批明:该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树煌起,至光绪十四年止,计有千五年,中间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银共九十余足,系是叶胜记之手费用。依契约三年内外核算应坐银额,今收报恩堂应先代修理工料银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赎者,照此银数清还,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内东安上坊黄龙,承黄有娘应得先祖父遗下瓦店一间,坐落地号名东安上坊做针街,坐南向北,东至吴家公壁,西至沟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为界。年带内地租半间,户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银丧费,龙将此店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华堂出首承典,时三百议定价银光龙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租。保此店系龙应得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龙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时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说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契面光龙银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内挟司单一张。一、批明:上手带借字一纸遗失。
光绪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见人妻林氏
为中人林报
代笔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黄龙
第一一卖尽杜绝根契字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预治、外孙谢乞,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计共六间,坐落土名旧城隍庙边,坐南朝北,东至本家园,西至井脚,南至竹围与毕家交界在内,北至墙园及上下浮沈、砖石、竹木带地在内。又旷地园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后,四至明白,载在上手契内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雇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西华堂阮清汉、张幼臣、叶豆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十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内黄能得银四十大元,姑母黄预治得银三十大元,外孙谢乞得银四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厝及旷园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物业果系是能等承先份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日中历戊戌年正月。
为中人林报恩
知见人谢深辉
姑母黄预治
外孙谢乞
代书王锡三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能
第一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有承祖父阄分应得郡城内东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抚标公馆边内破瓦厝一所,并竹围、树木在内,东至黄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雇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尽,三面言议找绝佛银共五十大元,并前卖契面银在内。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保此业果系泉承祖父阄分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内二次共佛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烧焚,合应批明,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为中人陈阳心
代书人陈阳
当场本坊地保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
第一三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台湾县丈报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号,业主王在(即西华堂),在坐落文贤里囗囗庄中则园二坵:囗甲二分一厘七毫四丝零八微;四分五厘七毫六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堆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给右给本县业主王在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二万一千零七十四号
第一四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台湾县丈报昃字第二百九十正号业主阮江淮(即西华堂),坐落文贤里囗囗庄中则园二坵:囗甲四分零厘二毫一丝一忽二微;四分二厘一毫六丝三忽二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给
右给本县业主阮江淮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五号
第一五条规
窃维我堑于道光间,建造圣母庙宇及圣母灵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长和宫。自开堑以来,百有余年,甚然灵感,显赫无边。俎豆馨香,为本邑之生色;梯舫长庆,实诸人之瞻依。缘我等同心协力,鸠集良缘,结社会友,商议条规,三思圣母禋祀是以编立规模,为代代之相承;造作范围,庶世世之勿替。爰即邀集诸同人买得田业一所,庶几哉历年九届圣诞之期,免得措手无资,诸费有赖,所一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后,则幸幸矣!是为之序。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诸同人公订
计开:
一、公议:圣诞之日,社内人务须肃静衣冠,到宫拈香,以壮观瞻,不可玩惧不前,致失尊敬之礼,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听炉主自专向佃经理人参议;倘佃人抗拒不前,传单公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向经理人参议,或租谷自己运回,或由佃人依时结价,俱皆两可;倘有谷价多寡,此皆炉主造化,不能将应用之物增多减少,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人共有三十余人,倘有生理休业者,要移他处居住,须向值东之处报明,免致放单,临时周章;若无报明,届时单传不到,此皆自误,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戏须当日夜两抬,不能减少;倘有违议,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当将簿印交付新炉主收存,不可将簿印私自隐匿;若是隐匿者,查知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须办正燕汗席四桌,不能减少,此照。
一、公议:契券交在振合号,永远收执,不论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除夕之日,应备花蚋烛二对,到宫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节;若有玩误不备者,查知革出,此照。
一、公议:旧公簿却,炉主乙末年尽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应备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为圣母之香赀,勿得需延,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