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八年注“昬聘”至“之父”疏“诸侯不可求媒於他国”。“他”此不误“其”,惟脱“人”旁。注“诸侯”至“通称”疏“称王者六”。“六”,此不误“八”。
《传》九年《传》“坚彊以御之”。“彊”此不误“疆”。注“泠人乐官”疏“泠州鸠非之”。“非”此不误“其”。注“浃辰十二日也”疏“浃,为周币也”。“币”此不误“匝”。“无弃菅蒯”疏“肕宜为索”。“肕”此不误“肋”,下同。
《传》十三年《传》“虔刘我边垂”。“垂”此不误“陲”。又“而我昬姻也”。“我”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四年“婉而成章”注“谓曲屈其辞”。“曲屈”此不误“屈曲”。案:“曲屈”,各本皆同。家藏小字宋本亦同。《记》反据修版以“曲屈”以误倒,非也。
襄公
《经》四年注“定谥”至“葬速”疏“於例,赴同称薨也”。“赴”此不误“亦”。
《传》四年“晋侯享之”注“周礼以锺鼓奏《九夏》”。“锺”此不作“钟”。
《传》七年注“郊祀”至“殖者”疏“此《传》专言郊祀后稷”。“后”此不误“社”。
《经》十年“遂灭偪阳”注“福阳妘姓国”。“福”此不作“偪”,与《释文》徐音甫目反合。
《传》十一年注“肆列”至“二枚”疏“单为半也”。“也”此不误“此”。
《传》十二年“妾妇之子”注“言非適也”。“適”下此不衍“世”字。“及姑姊妹”疏“父之姊妹为姑”。“为”此不作“曰”。又“盖父之姊为姑姊”。“盖”此不误“若”。又“入火取其兄子”。“取其”此不误“而救”。
《传》十九年“见卫”至“乃登”疏“何故下文方云”。“云”此不作“曰”。案:《记》称此本“云”字模糊,依宋本补,是当补“云”字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曰”字,非。重刊本补字多此类,後不悉出,以其与《记》违异,显然可见也。
《经》二十四年“秋七”至“之既”疏“既不复相掩故也”。“复”下此不衍“其”字。
《传》二十九年注“颂者”至“神明”疏“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者也”。“者”此不误“可”。“曰至”至“同也”疏“猜疑在下”。“猜”此不误“倩”。
《传》三十一年“庭燎”疏“由齐桓公始也”。“桓”此不误“相”,《记》云,作“相”,避讳也。案:宋人讳“桓”改字为“威”,以音相近,作“相”无理。此本仅阙末笔,足证修版作“相”非由避讳。淳熙本亦多作“相”,皆可决知为误耳。
昭公
《传》元年注“穮耘”至“为蓘疏”后稷始圳田”。“圳”此不误“畊”。注”设君“至”陈也“疏”即名宫门之卫以为离卫。“名”此不误“明”。“赵孟赋小宛”注“天命一去”。“天”此不误“大”。“赵孟欲一献”注“知欲一献”。“欲”此不误“其”。注“朝聘”至“五献”疏“皆献同饔饩之数也”。“同”上此不衍“数不”二字,原空二格。“於文皿蟲为蛊”注“器受蟲害者为蛊”。“蛊害”此不误“蛊书”。“谓之郏敖”注“郏敖楚子麇”。“麇”此不误“麋”。
《传》二年注“易象”至“说之”疏“似同郑说也”。“似”此不误“以”。
《传》四年注“陆道”至“藏之”疏“谓夏之十二月也”。“谓”此不误“为”。
《传》七年“王臣”至“臣台”疏“夫之言扶也”。“夫”字,此不脱。“官职不则”注“治官居职非一法”。“法”下此不衍“则”字。
《传》八年“使穿封戌”注“戌,楚大夫”。“楚”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二年“以为大吉”疏“筮遇此爻”。“此”此不误“比”。
《传》十四年《传》“司徒老祁、虑癸来归费”。“祁”此不误“囗〈礻卩〉”。《记》云,闽本、监本“囗〈礻卩〉”作“祁”,非也。案:宋本、岳本并作“祁”,从邑,《说文》有“祁”无“囗〈礻卩〉”,《记》似误。
《传》十八年“楚左尹”节注“许自夷还居叶”。“还”此不误“迁”,与家藏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并同。修版本误“迁”,《记》失校。注“十三”至“居叶”疏“楚之灭蔡也”。“楚”下此不衍“师”字,亦无空缺。盖修版此行标题上脱“注”字,故下有空格,或又填一“以”字,家藏修版本如此,闽本改“以”为“师”,监、毛本皆因之。《记》云,亦衍文,是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入“师”字,误甚。又“其实自荆还也”。《记》云,监本、毛本“还”作“迁”是也。重刊本竟改“迁”。案:《正义》云,注不言自荆还叶者,盖以许迁于夷见《经》,故据以为言,其实自荆还也。是此句正与上文不言自荆还叶相应,亦即注“自夷还居叶”之还也。
《传》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为”此不误“亦”。“息民五年”疏“国家和平乃乐生”。“乃”此不误“则”。
《经》二十年注“尝有”至“曹邑”疏“今赞又云”。“赞”此不作“贾”,正德十二年修版同。
《传》二十年《传》“以烹鱼肉”。《记》云,《石经》宋本“烹”作“亨”,与《释文》合。《石经》“亨”字下有四灬,系补刊,必王尧惠辈所为也。今案,淳熙本、岳本并作“烹”,家藏小字本多从《石经》,此字亦作“烹”,恐非明人所补。“六律”疏“内庳外高”。“庳”此不误“痺”。
《传》二十五年注“宫商角徵羽”疏“其本不由五行而来也”。“不”此不误“末”。注“言无”至“取饮”疏“贾逵云,冰,犊丸盖也”。又“或谓之犊丸,则犊丸是盛弓者也。此或说犊丸是箭筩”。四“犊”字,此皆不作“椟”,《记》失校,重刊本并误为“椟盖”,皆未见原本也。《传》“宋元公将为公故如晋”。“宋”下此不衍“公”字。《记》所出与此同。注云,闽本、监本“宋”下衍“公”字。明所见本不衍“公”字也。重刊本即出阮本,乃衍“公”字,岂《记》有误邪?
《传》二十七年注“犹言”至“讬光”疏“彭中博云”。“博”此不误“传”。《传》“出蔡侯朱”。“朱”此不误“宋”又“迩无极也”。“极”此不误“及”。上二条《记》失校,重刊本亦未补正。“今又杀三不辜”注“郤氏、阳氏、晋陈氏”“阳”此不误“陈”。注“比公”至“坐也”疏“彼是请宾使自安”。“宾”此不误“客”。“十二月”节注“《经》所以不书戍周”。“戍”此不误“成”。
《传》二十八年“使公复于”节注“逆,著乾侯也”。“著”此不误“者”。“生女黰黑”疏“《诗》云,摽发如雲”。“雲”此不误“丝”。注“卿之”至“馀子”疏“宦卿之適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二“宦”字此皆不误“官”。
《传》二十九年注“泯灭也坻止也”疏“若灭弃其官百官不理”。“其官百”此不作“所掌职”,但模糊耳。修版“其官”作墨丁,亦与阮本不合。
定公
《经》元年注“公之”至“月故”疏“因以此年为元年也”。“此”、“元”二字此不误倒。
《传》四年注“烧火”至“卻之”疏“执而牵向吴师,乃放之”。“牵”此不误“率”。《传》“炉金初宦於子期氏”。“宦”此不误“官”。“君其取分焉”注“与吴共分楚地”。“楚”此不误“其”。
《传》五年“王之”至“脾泄”疏“国内无主”。“主”此不误“王”。“城不”至“何知”疏“城之而不知”。此不误“能之而不知”。
《传》六年“尤人”至“非礼”疏“尤其非而复效之”。“非”,此不误“罪”。又“则公叔文子知此出入卫门,是阳虎之计”。“门”此不作“明”。《记》云,“门”、宋本作“明”是也。案:卫门,即《传》所云东门、南门。似宋本误。注“贱鲁”至“备书”疏“令行两事”。“令”此不作“今”。《记》云,宋本“令”作“今”,是也。案:此说文十八年事,不应称“今”,重刊本据改,亦误。
《传》九年“君子”至“可也”疏“当议其罪状”。“议”此不误“明”。“诗邶”至“所执”疏“篇有三章”。“篇”,此不阙,与《记》据宋本所补合。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诗”字,殊谬。又“记妃妾善恶进御之法”。“进御”,此不阙,重刊本从闽、监、毛本补“彤管”,亦谬。注“诗鄘”至“存身”疏“孑孑干旟,在浚之都”。“旟”,此不误“旄”。注“今荧”至“非也”疏“有臣瓒者”。“瓒”,此不误“费”。注“城为”至“郭书”疏“而郤缺为将”。“为”此不误“将”。
《传》十年注“杨水”至“有命”疏“《唐》诗《杨之水》”又“其三章云《杨之水》”“杨”此皆不作“扬”,与《石经》初刻合。
《传》十三年“晋赵鞅谓邯郸午”注“今欲徙著晋阳”。“著”淳熙本、岳本并同,与《释文》“著,丁略反”合。毛本作“置”,非也。《记》谓淳熙本、岳本作“置”,亦误。
哀公
《传》元年注“夫犹”至“守蔡”疏“屑言昼夜”。案:屑,犹言岂屑也,谓兵之夜守,本属常事。《传》岂屑以昼夜言之。各本作“何”,恐未必是。注“浇寒”至“斟灌”疏“故因杀夏后相也”。“因”此不误“曰”。
《传》二年“今日我上也”注“功为上”。“功”上,此不衍“我”字。
《经》八年“齐人归讙及阐”注“无囗〈亠上日下〉(旨)使也”。“囗〈亠上日下〉”,此不误“官”。
《传》八年“间於叔孙辄”注“问可伐不”。“不”此不作“否”。疏“兵败奔齐,於後自齐奔吴”。“齐於”二字此不阙。阮氏据宋本所补,正与此合。闽、监、毛本误倒为“於齐”,《记》已明斥其非,重刊本反从之,误甚。
《传》“囚请楼台”。“请”淳熙本、岳本家藏小字宋本皆作“诸”,是也。《记》失校。
《传》十一年注“邱赋”至“田赋”疏“并共一马、三牛”。“并”此不误“井”。
《传》十二年注“孔子”至“节制”疏“大夫之吊服弁绖”。“弁”此不误“牟”。
《传》十五年《传》“是公孙也”。“也”字,此不脱。
《传》十六年《传》“得祏於橐中”。“橐”与《记》所出同。重刊本误“橐”。
《传》二十一年“唯其儒书”注“言鲁据周礼”。“周”此不误“用”。
《传》二十四年“以寡君之在行”注“在军行”。“军”此不误“车”。“行”下不衍“间”字。修版本“行”下作墨丁,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间”字,非也。
《传》二十五年“卫侯出奔宋”疏“盖卫侯出近宋竟”。“竟”此不作“境”。
《传》二十六年“宋乐茷”疏“宋司城子潞”。“潞”此不误“纳”。“以城至为此”疏“乃还城鉏”。“乃”此不作“退”。
《传》二十七年“言及子赣”注“思子赣”。三字此不脱。重刊本补“赣”误“贡”。“余及死乎”注“问己可得以寿死不”。“己”字、“以”字此不脱。“不”此不作“否”。“因孙于邾”。“于”此不作“於”。“将门”注“攻郑门”。“攻”上此不衍“将”字。“何以为子”注“简子废嫡子伯鲁而立襄子”。“废”上此不衍“奔”字。“嫡”此不作“敌”。“伯鲁”,此不脱。又“何故立以为子?”“何”下此不脱“故”字。“立以”不倒为“以立”。
附释音春秋左传注疏三十卷(宋刊本)
此明代修版本也。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或称正德十六年,或但称正德年,或为黑口,或全叶重刊,或剜改数字,或连行皆作墨丁,即所存原刻,亦多模糊,笔画欹斜,迥非前所录明以前印本可比。然以阮校所据本核之,则此本修版尚少。即如《春秋序正义》,阮本“此序大略”,“略”作“略”:“明义以春秋”,“明”误“名”:“先儒错谬之意”,“谬”作“缪”;及“《毛诗》、《逸礼》、《春秋》”,“诗”误“氏”;而此本皆不误。此类不胜枚举,视阮本直远过之。而修版中亦颇多互异,如卷三第四叶版心有“正德年”三字,《正义》,“舍奠於墓左”之“墓”字不书:“葬然则由不赴”之“葬然”二字,“二事既然则由不袝”之“则由”二字,此本皆作墨丁,而阮《校》皆不言阙。阮《校》“出故不言葬也”,此作“书”,不误“言”:“至於《书经》”宅本作“至书於经”。“於书”二字,此作墨丁,而阮氏无校。“顺经之先後为文也”,“经”字,此误“已”,不误“记”。即此半叶,而其不同已如此。盖其初因原板漫漶,阙而未刻,後复补阙,而任意剜嵌。故凡原本模糊,此本犹多作墨丁,而阮有字,必多舛错。阮氏所谓递有修补者,其迹显然可见也。又昭十九年《传》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阮校云,初刻“为”误“亦”。案:所谓“初刻”,即此初修版本,原版实作“为”。此本“亦”字未改,而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不知重改“为”字,又在何时?盖其版至明末犹存,故印本多前後互殊,此犹是修版本中最初之本,存之以备参证焉。
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十二卷(宋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