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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婚姻家庭篇——为家撑起保护伞(1)

结婚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案例】

小杨计划今年与女友小周登记结婚,但是女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小杨听朋友说患有精神病的人是不能结婚的,小杨认为女友的病并不是经常发作,意识清醒的时候表示愿意和自己结婚,难道不可以吗?那么,他们能否结婚呢?

【法律解析】

可以结婚。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时,能够对婚姻作出基本正确的判断,能够基本预见结婚的行为后果,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应能够登记结婚,缔结的婚姻应属有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七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案例】

吕某在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中致使他人重伤,被法院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吕某和女友的感情一直很深,加上吕某的母亲希望儿子能够尽早结婚,以了了自己的心愿。于是吕某和女友商量之后决定结婚,可是吕某正在服刑。请问,他们可以结婚吗?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否结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这就规定了结婚这一重大的民事行为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正在服刑期间的人由于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实施结婚这一法律行为,因此不能结婚。

但是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在缓刑或者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可以结婚,但是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才可申请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公公与儿媳可以结婚吗?

【案例】

小章与某女小杨结婚以后不久,小章就死于一场车祸,小章的母亲去世很早,小杨为了照顾公公,一直没有再嫁。随着感情与了解的日渐加深,小章的父亲与儿媳小杨决定结婚。那么,他们可以结婚吗?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公公与儿媳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禁止这种关系的公民结婚的民事行为,但也没有明确地肯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复同意<关于公公与儿媳、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复同意<关于公公与儿媳、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堂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案例】

小周与堂妹小田从小青梅竹马,感情深厚,两人达到适婚年龄时决定建立婚姻关系,就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办理他们的婚姻登记。小周觉得自己和堂妹自愿结婚,怎么就不行呢?

【法律解析】

小周与小田两人不能结婚,两人为堂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二人不能结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

小马和小魏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他们按照当地习俗办了婚事,在家里请了宾朋好友和乡亲们吃席,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解析】

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小马和小魏虽然按习俗办了婚事,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对这种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本案例中,小马和小魏两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在婚姻关系上发生问题,那么他们必须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为不合法婚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隐瞒自己性病情况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案例】

赵先生在与于女士的交往过程中,向对方隐瞒了自己的性病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赵先生与于女士两人决定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赵先生刻意地回避了自己得健康问题,也没有做婚前检查。两人遂建立了婚姻关系。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吗?

【法律解析】

赵先生与于女士两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赵先生患有性病,这在医学上被认为是不应该结婚的传染性疾病,男女双方结婚前最好做婚前医学检查。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什么情形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例】

刘某在2004年与丈夫领取了结婚证,现在想与丈夫离婚。刘某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84年,而她实际出生日期是1988年,也就是说她结婚的时候还不到法定年龄。她现在想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申请吗?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刘某今年提出申请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刘某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刘某如果想与丈夫离婚,可以采取协商或者离婚诉讼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子女的婚姻无效吗?

【案例】

小强和小娇是堂兄妹关系,两人青梅竹,感情深厚。两人成人以后商议决定结婚,这遭到了亲友的阻挠。于是两人迁居到另一个城市,采用手段登记结婚。双方的家长知道以后,追踪到了两人的踪迹,并向法院申请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那么,两人父母可以是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吗?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中,两人各自的父母都是两人的近亲属,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是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被法院确认无效以后能否提起上诉?

【案例】

小翠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小壮结婚,一年以后,小翠觉得两人不合适,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翠与小壮的婚姻无效。但是小壮不想跟小翠离婚,想要上诉。那么,婚姻被法院确认无效以后还能否提起上诉?

【法律解析】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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