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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二三)“执经自为下说”,“下说”二字聚珍本作“辩说”。范晔后汉书桓荣传李贤注:“‘下说’谓下语而讲说之也。”此条翰苑新书卷二一引作“桓荣为太常,上幸太常府,荣东面坐,设九宾会。后为五更禄终厥身”。初学记卷一八、类聚卷四九、御览卷六一五、续编珠卷一亦引,文字较简略。

(二四)“辅”,姚本、聚珍本作“授”,范晔后汉书桓荣传李贤注引同。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二年载明帝诏,字亦作“授”。书钞卷六七引作“教”。书钞卷六七所引已辑入明帝纪。

(二五)“诗云”,此下三句原无,而有“示我以德行”一句。姚本、聚珍本作“诗云”三句,范晔后汉书桓荣传李贤注引同,今据改。

(二六)“五千户”,姚本、聚珍本作“五百户”,而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桓荣传作“五千户”,书钞卷六七引同。此条书钞卷一二亦引,字句疏略。

桓郁(一)

桓荣卒,子郁当袭爵,让于兄子,显宗不许,不得已受封,而悉以租入与之。(二)类聚卷五一  永平十四年为议郎,(三)迁侍中。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郁传李贤注

上谓郁曰:(四)“卿经及先师,致复文雅。”其冬,上亲于辟雍自讲所制五行章句已,复令郁说一篇。上谓郁曰:“我为孔子,卿为子夏,起予者商也。”又问郁曰:“子几人能传学?”郁曰:“臣子皆未能传学,孤兄子一人学方起。”(五)上曰:“努力教之,有起者即白之。”(六)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郁传李贤注

皇太子赐郁鞍马、刀剑,郁乃上疏皇太子曰:“伏见太子体性自然,包含今古,谦谦允恭,天下共见。郁父子受恩,无以明益,夙夜惭惧,诚思自竭。愚以为太子上当合圣心,下当卓绝于众,宜思远虑,以光朝廷。”(七)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郁传李贤注

和帝永元三年,(八)西谒园陵,桓郁兼羽林中郎将从,(九)赐马二匹,(一〇)并鞍勒、防汗。(一一)御览卷三五九

桓荣子郁,以明经复为太常。(一二)类聚卷四九

(一)“桓郁”,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九亦略载其事。

(二)“而悉以租入与之”,此条御览卷五一二亦引,文字与此全同。

(三)“永平十四年为议郎”,此句上聚珍本有“上以郁先师子,有礼让,甚见亲厚,郁以”十五字,是据范晔后汉书桓郁传增入。

(四)“上谓郁曰”,此句上聚珍本有“上自制五家要说章句,令郁校定于宣明殿”二句,是据范晔后汉书桓郁传增入。

(五)“孤兄子一人学方起”,四库全书考证云:“考李贤范书桓荣传注引华峤书云:‘荣长子雍早卒。’范书郁传云:‘荣卒,郁当袭爵,让于兄子泛。’则郁所谓‘学方起’者,当指泛言。”

(六)“有起者即白之”,此条御览卷六一五,玉海卷二六、卷二八、卷一五九亦引,字句较为简略。

(七)“以光朝廷”,范晔后汉书桓荣传云:“永平十五年,入授皇太子经,迁越骑校尉,诏囗太子、诸王各奉贺致礼。郁数进忠言,多见采纳。”其下李贤即引此条文字作注。

(八)“永平三年”,姚本、聚珍本作“永元二年”,初学记卷二二引作“永元元年”,皆误。据范晔后汉书和帝纪,和帝于永元三年“冬十月癸未,行幸长安”。“十一月癸卯,祠高庙,遂有事十一陵”。下文所云“西谒园陵”事即指此。永元元年、二年皆无西谒园陵之举。

(九)“从”,姚本、聚珍本无此字,初学记卷二二引亦无此字。

(一〇)“赐马二匹”,此句上姚本、聚珍本有“上”字,初学记卷二二引亦有“上”字。

(一一)“防汗”,即鞈,革制的胸甲,当心着之,可以御矢。

(一二)“以明经复为太常”,此条原作“桓荣为太常,上幸太常府,荣东面坐,设九宾会。子郁,以明经复为太常”。“设九宾会”以上诸句是桓荣传中文字,为免重复,今删去。据范晔后汉书桓郁传,和帝永元四年,郁代丁鸿为太常。

桓焉

桓焉为太傅,(一)以母忧自乞解职,听以大夫行丧。逾年,使赐牛酒,(二)夺服,即拜光禄大夫,迁太常。书钞卷九三

(一)“桓焉”,桓郁第三子,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华峤后汉书卷一。

(二)“使赐”,姚本、聚珍本作“诏使赐”,御览卷五四六引作“诏赐”。

桓典

桓典,(一)字公雅,举孝廉为郎中。居无几,国相王吉以罪被诛,(二)故人亲戚莫敢至者。典独弃官收敛归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为立祠堂,尽礼而去。御览卷四二〇  桓典为御史,是时宦者执政,典无所回避,常乘骢马,京师畏惮,为之语曰:“行行且止,避骢马御史。”(三)类聚卷九三

(一)“桓典”,桓焉中子桓顺之子,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

(二)“国相”,指沛国相。

(三)“避骢马御史”,此条御览卷八九四亦引,文字稍异。

桓鸾(一)

鸾父良,龙舒侯相。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鸾传李贤注  鸾贞亮之性,着乎幼冲。学览六经,莫不贯综。推财孤寡,分贿友朋。泰于待贤,狭于养己。常着大布褞袍,粝食醋餐。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鸾传李贤注

除陈留巳吾长,旬月闲迁河内汲令。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鸾传李贤注

(一) “桓鸾”,桓焉弟桓良之子,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

桓礹(一)

礹到吴郡,(二)扬州刺史刘繇振给谷食衣服所乏者,(三)悉不受。后东适会稽,住止山阴县故鲁相钟离意舍,太守王朗饷给粮食、布帛、牛羊,一无所留。临去之际,屋中尺寸之物,悉疏付主人,纤微不漏。移居扬州从事屈豫室中,中庭橘树一株,遇实熟,乃以竹藩树四面,风吹落两实,以绳系着树枝。每当危亡之急,其志弥固,宾客从者皆肃其行。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礹传李贤注

(一)“桓礹”,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范书云:“晔字文林,一名严。”李贤注“东观记‘严’作‘礹’”。

(二)“礹到吴郡”,此句上聚珍本有“桓礹,字文林,尤修志介,一餐不受于人,不应辟命,初平中,天下乱”数句,系摘范晔后汉书桓晔传文句增补。

(三)“刘繇”,姚本同,聚珍本作“刘孙”,误。刘繇,字正礼,为扬州刺史,范晔后汉书献帝纪、许劭传、陶谦传、袁术传、刘宠传均有记载。

丁綝

綝字幼春,(一)定陵人也。伉健有武略。范晔后汉书卷一七冯异传李贤注  丁綝从上渡河,拜河南太守。(二)及封功臣,上令各言所乐,谓綝曰:“诸将皆欲县,子独求乡,何也?”綝曰:“昔孙叔敖敕其子,受封必求硗确之地。(三)今綝能薄功微,得乡厚矣。”上从之,封为定陵新安乡侯,食五千户。(四)后徙封陵阳侯。类聚卷五一

(一)“丁綝”,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略载其事。

(二)“拜河南太守”,原无此句,聚珍本有,御览卷二〇一引同,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载,建武元年,丁綝拜河南太守。

(三)“硗确”,瘠薄之地。吕氏春秋异宝篇云:“孙叔敖疾,将死,戒其子曰:‘王数封我矣,吾不受也。为我死,王则封汝,必无受利地。楚、越之间有寝之丘者,而名甚恶。荆人畏鬼,而越人信机。可长有者,其唯此也。’孙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而子辞,请寝之丘,故至今不失。”事又见列子说符篇、淮南子人间训。

(四)“食五千户”,原无此句,聚珍本有,今据增补。御览卷二〇一引亦有此句,只是脱“五”字。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丁綝“封定陵新安乡侯,食邑五千户”。

丁鸿

丁鸿年十三,(一)从桓荣受欧阳尚书,三年而明章句,善论难,为都讲,(二)遂笃志精锐,布衣荷担,不远千里。御览卷三八四  丁鸿父綝,从征伐,鸿独与弟盛居,怜盛幼少而共寒苦。及綝卒,鸿当袭封,上书让国于盛,书不报。既葬,乃挂衰绖于冢庐而去,(三)留书与盛曰:“鸿贪经书,不顾恩义,弱而随师,生不供养,死不饭唅,皇天祖祢,并不佑助,身被大病,不任茅土。前上疾状,愿辞爵,章不报。迫于当封,谨自放弃。”(四)御览卷五一五

丁鸿让国于弟盛,逃去。鸿初与九江人鲍骏同事桓荣,甚相友善。及鸿亡,骏遇于东海,阳狂不识骏。骏乃止而让之曰:“今子以兄弟私恩而绝父不灭之基,可谓智乎?”鸿感怆,(五)垂涕叹息,乃还就国。御览卷七三九

丁鸿,字孝公,(六)兼射声校尉。(七)肃宗召鸿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八)鸿最明,诸人称之。上叹嗟其才,(九)号之曰“殿中无双丁孝公”,赐钱二十万。(一〇)书钞卷六一

元和二年,车驾东囗狩,鸿以少府从。上奏曰:“臣闻古之帝王,统治天下,五载巡狩,至于岱宗,柴祭于天,望秩山川,协时月正日,同斗斛权衡,使人不争。陛下尊履蒸蒸,奉承弘业,祀五帝于明堂,配以光武,二祖四宗,咸有告祀。瞻望太山,嘉泽降澍,柴祭之日,白气上升,与燎烟合,黄鹄群翔,所谓神人以和,答响之休符也。”上善焉。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以庐江郡为六安国,徙封为马亭侯。(一一)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永元四年,(一二)司徒丁鸿兼卫尉。类聚卷四九 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一三)“臣闻春秋日蚀三十六,而弑君三十六,(一四)变不空生。夫帝王不宜以重器假人,观古及汉倾危之祸,靡不由世位擅宠之家。伏见大将军,(一五)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玺书,受台敕,不敢去,至数十日。背公室,向私门,此乃上威损,下权盛。(一六)外附之臣,(一七)依讬权门,谄谀以求容媚,宜诛之。”御览卷四五三鸿薨,子湛嗣。湛卒,子浮嗣。浮卒,子夔嗣。(一八)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一)“丁鸿”,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三亦略载其事。

(二)“都讲”,主持讲学之人。范晔后汉书侯霸传云:霸“师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为元都讲”。

(三)“冢”,原误作“家”,聚珍本作“冢”。书钞卷四八两引,一引作“冢”,御览卷二〇一引亦作“冢”,今据改。

(四)“弃”,聚珍本脱此字。

(五)“怆”,聚珍本同,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悟”,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

(六)“字孝公”,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字季公”,不可信。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作“字孝公”。

(七)“兼射声校尉”,和帝永元十年,丁鸿被征诣公车,不久拜侍中。十三年,以侍中兼射声校尉,见范晔后汉书丁鸿传。

(八)“肃宗召鸿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此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肃宗召鸿与诸儒桓郁、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玉海卷四二、卷一六六引作“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此句即据诸书所引合校而成。

(九) “上叹嗟其才”,此下诸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帝数嗟叹曰:‘殿中无双丁孝公。’”今据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引增改。

(一〇)“赐钱二十万”,此条聚珍本作“兼射声校尉。肃宗诏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五经同异于白虎观,使五官中郎将魏应主承制问难,侍中淳于恭奏上,上亲称制临决。上嗟叹鸿才,号之曰‘殿中无双丁孝公’,赐钱二十万”。所增字句,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大体相同。

(一一)“徙封为马亭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元和三年,徙封马亭乡侯。”李贤注:东观汉记云“‘以庐江为六安国’,所以徙封为马亭侯”。此条文字即据此酌定。姚本、聚珍本作“元和三年,以庐江郡为六安国,徙封鸿为马亭侯”。也是据范书和李贤注增改。

(一二)“永元四年”,原作“永元二年”,御览卷二三〇引作“永元三年”,皆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四年,代袁安为司徒。是时窦太后临政,宪兄弟各擅威权。鸿因日食,上封事,……书奏十余日,帝以鸿行太尉兼卫尉,屯南、北宫。于是收大将军印绶,宪及诸弟皆自杀。”今据校正。范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可见鸿兼卫尉不可能在永元四年以前。

(一三)“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六月戊戌朔,日食。丁鸿上疏当在此月。

(一四)“弑”,原误作“杀”,聚珍本作“弑”,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今据改。“三十六”,聚珍本同,范书作“三十二”。李贤注云:“刘向上书云:‘弑君三十六。’今据春秋与刘向同,而东观及续汉、范氏诸本皆云‘三十二’,盖误也。”是东观汉记原文作“三十二”。

(一五)“伏见大将军”,此下有脱文。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载鸿疏云:“今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由此可以看出,所脱文字为“虽欲”至“承旨”二十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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