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二。初明如法。律中犹通绢布二物。若准业疏诸文。绢亦不许。疏云世多用绢紬者。以体由害命。亦通制约。今五天竺及诸胡僧。俱无用绢作袈裟者。又云。以衣为梵服。行四无量。审知行杀。而故服之。义不应也。感通传中。天人赞云。自佛法东传。六七百年。南北律师。曾无此意。安用杀生之财。而为慈悲之服。广如章服仪明之。义净寄归传。辄责为非。盖大慈深行。非彼所知。固其宜矣。次简非法。然其衣体。须求厚密。离诸华绮。律云。若细薄生疏(蕉葛生纻并不可用)绫罗锦绮。纱縠紬绡等。并非法物。今多不信佛语。贪服此等诸衣。智论云。如来着粗布僧伽梨。此方南岳山众。及自古有道高僧。布衲艾絮。不杂一丝。天台唯被一衲。南山缯纩不兼。荆溪大布而衣。永嘉衣不蚕口。岂非慈恻之深。真可尚也。今时纵怠。加复无知。反以如来正制之衣。用为孝服。且僧无服制。何得妄行。释氏要览。辅教孝论。相循讹说。慎勿凭之。近见白布为头绖者。斯又可怪。法灭之相。代渐多。有识者。宜为革之。则法得少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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