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妙,一神元,妙神元神,動神靜神,出神入神,有神無神,陰神陽神,見神聞神,恍神惚神,左神右神,一神萬神,神乎神,神不知乎神。
神一於妙,神一於元,元亦神,妙亦神,則動而靜,出而入,有而無,陰而陽,見而聞,恍而惚,左而右,一而萬,莫不由神之變化,神乎神,神不自知其神。
吾元始之神,神之道神,而後知神。神妙於一物,鬼神不得其神。
道以所證者之分量為差次,上可以兼下,下不得知上,唯彼生於此,然後知吾之所。故唯神而後知神,如《楞嚴》所謂色界一十八天,其間有五不還天。彼色界四禪,但有欽聞不能知見。由是言之,天人之相見者,獨欲界六天,色界四禪,十三天而已。且同為色界,而色界中五不還天,己自不能相見,而況於無色界乎。自無色界而上,釋氏不名為天。且無色界,尚猶身心滅盡定性,見前無業,果色而況其上者也。此即道家謂之無為,釋氏所謂佛也。夫神之所以妙萬物者,故能上合太始,下合群物,合太始不知太始之無,合群物不知群物之有,方出於妙而下與物合,唯神能自知,鬼神何足以知之哉。故曰:神妙於一物,鬼神不得其神。
吾元始神之天,吞赤,內黃,吸蒼,服素,收元於吾元宮太一神母。
元始之天,非期於五色,而五色自生,如眼耳鼻舌之生於形,無使知者,故收元於元宮為太一神母。元即玄,玄即虛,虛為母。於玄之中,吞赤,納黃,吸蒼,服素,是為五行之真色,亦非吾故欲吞之,納之,吸之,服之,是四者具於太一之中。機動則色應,神動則天隨,釋氏所謂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汝以空明,則有空現,地水火風,各各發明,則各各現。若俱發明,則有俱現。所謂吞與納,吸與服,亦發明之義也。
吾元始一元,七動九鎮,神始神終,復於元元。
數始於一,成於三,中於五,變於七,究於九,故生數屬天。自一至五,得陽數三。成數屬地。自六至十,得陰數二。易三天兩地之義也。故數至五為中,中五不用,至十為極,極復歸一。去五與十,則自一至四,為物生之大數。自六至九,為成物之大數。自一生二,而有上下,上下定而中立。既有上有中有下,則為三。既有三,則有左有右有前有後,則為四。三為陽,故人天得之而堅。四為陰,故傍生得之而橫。元數之初,一為天,二為地。三天之一即天數為三,兩地之二即地數為四。天數紀之以世,地數紀之以界。故世為三,界為四。《楞嚴》三四,四三宛轉。十二,天地之大數。世界、之成壤,盡物類生,以至歲日月星辰,窮十二變為一,旋復此之謂物生之大數。所謂動於七者,政以七緯,星以七紀,歲以七成。所謂七動者,即日月五星為緯。七紀者,四七二十八宿為經。一月晦朔弦望,四七二十八日有奇,而日月交會,一歲十二會,而晦朔弦望四十八有奇,即七七之數也。所謂究於九者,天有九· 天,地有九野,位有九品,人有九等,凡一日之時十有二。全明者七,合有時而明為九。自卯至酉,為全明,寅與戌,為有時而明。故七動九鎮至十二而極,此物成之大數也。故一三五為陽中之陽,七九為陽中之陰。得道者能使七之陰絕而返於陽,九之陰絕而還於一,故謂之七返九還。義取諸此,故曰神始神終,復歸於元元。
孰知吾元始,知元始之不神,無不神矣。不神元始之神。
神之妙,出有入無,變化不測。若遂以變化,為神則非也。蓋神本於妙,無出於元始之真,內絕心意,意識返於自然,則神本不神,唯其不神,故神無不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