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简文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
新竹知县方,详请邮政总局,将案情转详于巡抚刘之简文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八 私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察核转详事。除将兵丁吴瑞启倩王传代送公文延误,奉批,饬即正法,因营中原详错误,致各营兵众心不服,纷纷借口,并据绅士林汝梅等,联名佥请,据情转求各缘由,全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转详,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注)
一、申
台湾邮政总局宪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注)此简文(简详)之正详,参阅第一五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