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行营中军周,录巡抚刘批,移会新竹县
移文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兼署艋舺营水陆等处地方参府周为录批移会事。窃照前奉抚宪札饬,会办吴瑞启一案,当经敝府驰赴新竹会同办理,查明,详奉宪批:「既据会同确查禀复,着照所拟,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以示惩儆,先营销案。仰中军转移遵照,并移新竹县勒缉王传讯究具报。此缴」等因。奉此,相应备文录批,移请遵照批指,办理详覆。为此,合移贵县核察,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