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光绪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
台北知府陈札饬新竹县:应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并补水银解府
秋季役食,前任如未批解,应即连同冬季并解。该承即查明检卷,叙稿送核。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为札催批解事。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除扣六分,减平银七钱四分四厘外,实应银一十一两六钱五分六厘;又随加二分补水银二钱三分三厘,共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据批解,业经先后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现在冬季又届。合行并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迅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前项工食银两,克日照数批解来府,以凭给发,毋再违延,切速。特札。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台北府印 戳记
十二日奉
(注)此系新竹县批注。查此私记系幕友之所有,似系幕友代批(参阅一一四○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