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咸丰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六○一--一
台湾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马,请其移会噶玛兰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并出具监交印结
即移办。 私记
移文 印 福建台湾府印
钦加盐运使司衔、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孔为移催监盘结报事。窃查兰厅富倅,奉宪檄饬,前赴兰厅本任,接印任事,所有秋前厅任内,经手收支、仓库、及一切应入交代等项银谷,例应依限盘收,造册结报,业经移委贵厅监盘。去后,迄今曾否盘收清楚,未准造册结报。除催兰厅赶紧接收,造册结报外,合就移催。为此备移贵分府,希即移会现任兰厅富,速将前厅秋任内,经手收支、仓库、正什各款银谷,以及一切应入交代等项,克日催令按款造册、移交,监同盘收清楚,出具监盘印结七本,移送过府,以便察转,勿再任延,望速,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福建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
咸丰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移
印 福建台湾府印 私记
九月二十四日奉
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