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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理(3)

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程序,它通常包括四个步骤: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主要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

(1)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在此采用广义的解释,即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即审判权和检察权。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2)法的遵守。法的遵守,是指国家中的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三)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分类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受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与法律责任相适应,法律制裁可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及法律体系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任何法律只有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被人们所知晓和遵守,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渊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效力也不同,从而形成各种类别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如果说法律分类形式与法律渊源是由单独、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形式的话,则法律体系是以宏观、整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我国,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部门、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部门、军事法律部门、国际法部门、程序法部门等。我国的法律体系就是由以上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1.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意是“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从词源上看,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作为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它的确切含义应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治。显然,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指全体人民享有共同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显然,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全社会范围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它虽然从形式上和内容上看,还很不完善,但在本质上却有着资产阶级民主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2.社会主义法制

“法制”是个多义词,人们常常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既包括静态概念、广义概念,也包括动态、狭义概念。它有三层含义:第一,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几个方面的统一;第三,是指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而产生的法律秩序。任何一个法制国家,一定是既有严格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也有良好的法律秩序。因此、确切地说,法制应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制包括两方面含义:

(1)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2)由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而产生的法律秩序。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的程度,不仅有赖于制定出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法律在现实中的实际遵守。因此,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完整统一。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指依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遵守,等于一纸空文。所以,要求任何组织、任何党派和个人都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指必须严格执法,要求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然的要求。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如果违法不究,比没有法律危害更大。

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两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同法制相比,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的民主产生而产生的。只有当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为前提的。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为出发点和归宿。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民主的范围越大,内容越丰富,法制也就越健全,法制发展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民主发展的状况。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反过来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宪法和法律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只有借助这种手段和形式,才能使民主的成果具有最高权威性、不可侵犯性和长久稳定性。社会主义法制不仅确认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而且对民主权利的范围,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破坏民主权利行为应受到制裁等,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使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与合法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总之,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割的,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了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了保障。历史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要把人民经过艰苦奋斗争取得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根本的和首要的任务。

邓小平同志认真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民主和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提出一系列的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理论。从“文革”的教训中,邓小平深刻地意识到如果权力过分集中在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必然会导致专断,使国家和社会生活受到损害。因此他反复强调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和法律化,使民主不会因领导人的更换或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认为民主的实现要有领导、有秩序,否则只会使国家再次陷入无政府状态,更无民主可言。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我们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自古缺少民主和法制的传统,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礼治”,缺少“法治”的观念,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难,但难的是确立全民的民主法制观念,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可以做到。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值得我们深刻的领会和努力的实践。

(二)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治与人治、法制

治理国家主要有哪些方式?一般说来,可概括为两种:一是法治,一是人治。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处于国家最高地位的是法律还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将法律置于国家最高地位、国家最高统治者也必须服从法律的统治方式就是法治;而将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置于国家最高地位的统治方式则是人治。人治并不意味着国家没有法律制度,只是意味着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居法律之上。

什么是法治国家呢?法治国家是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现代国家。法治的全称是“法律的统治”(TheRuleofLaw)。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并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建立法治是现代化各国的主要目标之一,可以把法治国看作是按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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