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全球史的“历史价值论”与发展伦理学的深层化
尊严、平等、公正是发展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范畴。尊严注重个人向度、自我向度,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状态;平等注重人与人的关系向度,是一种合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正是一种合理的理想的管理、制度、体系,注重体系、公共领域这个向度。应该说,倡导发展过程与结果中人的尊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社会体制、制度的公正,对认识发展的价值、目的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抽象的、超越时空的人的尊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制度和体制的公正?总结“新全球史”所内含的“历史价值论”,对我们澄清以上问题,无疑有所助益。在回归历史本身,叙述、反思全球文明转换的过程中,“新全球史”对历史与价值的关系进行了深刻揭示,构成了一种重要的从历史出发的“历史价值论”。
第一,历史决定价值的实体内容,历史条件的具体性、多样性决定价值形态的具体性、多样性。不管是作为尊严、平等、公正,还是其他形态,价值的根本实体内容都是对人的主体需要的实现。新全球史对人的需要及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具体性的历史揭示,其本质也就是对价值的具体性、多样性的历史本体论确认。在本特利、斯塔夫里阿诺斯、斯特恩斯等学者看来,在远古时期,由于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等的不同,不同区域的人类群体就已经被激发出不同内容、不同形态的需要,并发展出不同的生存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精神形式以满足不同的形态与类型的人类物质与精神需要。随着文明的交往与进化、全球化的推进,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人的价值的多样性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有深化的趋势。自觉维持自身文化价值的独特性、独立性,是当代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现象。[23]也就是说,在历史发生学、社会本体论这个层面上,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本身就是多样的,人的价值内容与价值实现方式本身就是多样的。虽然,不同的需要都可以称为需要,但这并不能抹杀需要具体形态与类型的多样性;同理,虽然不同的价值都可以称为价值,但这并不能抹杀价值具体形态与类型的异质性、多样性。虽然,人们都在使用尊严、平等、公正等范畴,但对不同的群体而言,这些价值范畴的实体内容却存在着深刻的文化差异。人类社会群体的多样性、人类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的过程性、具体性、多样性,决定价值的过程性、具体性、多样性。从价值的根本实体内容看,价值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既成历史事实、客观事实。
第二,历史条件决定具体价值观的现实边界与实现可能,不恰当推进自身价值观的结果只能是失败。价值是关系、要素等同主体要求的符合度,从主体出发是人们思考、要求、追求价值时的一个重要特点。但问题在于,在思考、要求、追求价值时,人们往往不恰当地扩张自身主体性,往往脱离条件追求、推进以自我为中心的所谓绝对、永恒价值。在斯塔夫里阿诺斯、本特利等“新全球史”学者看来,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自身主体性的丧失、自身地位的衰落。比如,古代雅典的民主体制与理想,就只适用于内外部竞争较少的特殊地区。虽然,古代雅典人如伯里克利一样自认为雅典是“希腊的学校”,并成为以歧视东方为重要内容的西方中心论的最早源头,但在于波斯、斯巴达、马其顿的竞争中,雅典民主制却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失败。再比如,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后,以自由、平等为价值理想的欧洲逐渐成为近代世界文明的中心。但当欧洲国家努力将自身的价值理想向全球推广时,其结果却是战争及自身中心地位的逐渐丧失。也就是说,在“新全球史”视野中,任何价值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有边界的,并不存在永恒、绝对、可以全球推广的普适价值。推广所谓的普适价值既伤害别人也伤害自身。
对发展伦理学这样一门以价值研究为核心的学科而言,认识价值的历史性无疑意义重大。具体而言,表现在:其一,对如何认识与实现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人的尊严在本质上不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而是一个条件论与实践论问题。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指出,人的本质是“迄今为止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24]。一方面,对人尊严的确认,对人价值主体地位的认识,不能脱离具体历史条件;另一方面,推进人的尊严、主体地位发展的最根本条件是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转换。其二,对如何认识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能仅仅指个体之间的平等,更为根本的平等是人群、种族、民族之间的平等。“以全球史观透视历史,要求尊重世界上所有民族——而不是一个或少数几个民族——的历史经验,考察每一个民族为人类所做的贡献。”[25]另一方面,任何发展都是一个有代价的过程,历史告诉我们,平等的实现需要具体历史条件,脱离历史条件追求抽象的平等往往会阻碍发展、危害自身。其三,对如何认识和实现制度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制度的公正是人类的一个重要理想目标;另一方面,又并不存在一个唯一模式的公正制度,从具体历史条件出发,探索具体的公正制度,是推动发展制度合理化的重要实践选择。
历史观决定价值观,历史观的迁移决定价值观的转换。历史是人们形成正确价值观、认识价值本身的根本出发点。只有从历史条件、历史发展趋势出发,才能确立合理的可实现的发展价值、发展理想。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每个时代都重写它的历史。我们认为,每个时代也都重写它的理想、重塑它的价值。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时代提出超越时间的终极价值、终极理想。从历史本身出发,以正确的历史观为基础,形成并确认正确的价值观,是新全球史“历史价值论”对发展伦理学重要方法论启示。
(六)新全球史的“历史辩证法”与发展伦理学的深层化
对发展伦理学特别是中国发展伦理研究而言,“新全球史”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不可忽视、应该强调的方面是:用辩证过程思维而非线性、静态思维理解历史,深刻地揭示了世界历史进程中“发达—落后”辩证转换的“历史辩证法”。
在斯塔夫里阿诺斯、本特利、斯特恩斯等人看来,并不存在永恒的先进,也不存在永恒的落后,文明主体间的先进与落后往往发生戏剧性的历史转换。从目前看,主要经历了四次转换:(1)古代文明时期(公元前3500年—前1000年),中东曾经是世界上的发达地区,但这一高度发展的中心在从古代文明到古典文明(公元前1000年—公元500年)的转变中落后了。正是中国、印度和欧洲这些原先比较落后的所谓边缘地区,在古典时期成长为有创造力的重要文明中心。(2)欧洲大陆的中世纪时期(公元500年—1500年),“西方是欧亚大陆的不发达地区”[26],中国则是世界总体格局中的发达地区。“中国人很自然地认为他们的文明优于其他任何文明,并认为外国人是‘野蛮人’。”[27](3)全球跨文化交流时期(公元1500年—1800年)一直到革命和工业化时期(公元1750年—1914年),西方则逐渐成为发达地区、世界文明的中心,中国、印度等则逐渐成为发展格局中的边缘地区。(4)1914年以来,世界的总体格局进入新的转换期,西方的衰落、东方的再度崛起,成为新的历史课题。由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过分扩张和消耗,欧洲文明这个近代以来的世界文明中心开始走向衰落,“1914年以来的世界历史既是西方成功的历史,也是西方衰落的历史”[28],“21世纪既不是乌托邦的,也不是反乌托邦的,而是一个充满可能性的世纪”[29]。未来世界是否会形成新的发达—落后、中心—边缘格局,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在本特利、斯塔夫里阿诺斯等看来,竞争与比较中,自然条件、技术经济、社会体制、文化宗教等因素综合决定着不同文明的相对发达、落后及其历史转换。斯塔夫里阿诺斯借用人类学家的研究,将这种发达与落后相互转换称为“受到阻滞的领先的法则”。“该法则认为,最具适应性、最成功的社会要在转变时期改变和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是极为困难的。相反,不太成功的落后社会更有可能适应变化,突飞猛进。”[30]
综观本特利等“新全球史”学者对“发达—落后”历史转换的研究,文明主体在发展进程中落入“发展陷阱”,从发达转向落后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有规律可循。“发展陷阱”的形成既源于外部环境的改变,更是由于主体自身的不足。发达地区落入“发展陷阱”的内因主要有:观念上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心理上骄傲自满、盲目自大;体制上封闭保守、丧失活力;技术上陈旧落后、缺乏创新;行动上畏首畏尾、缺少决断。当历史条件、外部环境、特别是对潜在竞争者的实力比较发生改变时,这些潜在的落后内因,便会转化为显在的落后现实。
从落后转向发达、从发展走向更好的发展,也有规律可循。发展是全面的、系统的、多因素的,任何一个主体要实现发展或保持继续发展都离不开对自身“起飞点”的不断探索、不断凝聚。或者是发明、学习特别是关于使用、推广新的技术,如古代中国对造纸术等的发明、使用;或者是形成适合自身的治理体制,如古希腊时的民主制;或者是形成、实行新的经济体制,如近代欧洲对现代商业体制的探索;或者是形成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新观念,如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对世俗生活的重新理解;等等。正如本特利、斯塔夫里阿诺斯等所指出,对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发展主体而言,都不存在一个永恒的固定的“起飞点”。根据变化的情况,不断探索新的“起飞点”,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条件。
“新全球史”所揭示的“发达—落后”实践转换的“历史辩证法”,对发展伦理学研究特别是中国发展伦理实践构建而言,具有重要启示。其一,对理解发展伦理学甚至世界知识格局的总体转换有重要意义。虽然,在目前情况下,中国的发展伦理学研究包括诸多人文学科还处于相对边缘状态,但这并不说明中国的发展伦理学、中国知识经过中国人的努力在未来不会成为主流。历史的辩证法决定了中国发展伦理学、中国知识在世界知识总体格局中成为一个重要中心的可能性。其二,对理解提升中国发展伦理学、中国知识在世界知识总体格局中的地位的实践路径有重要启示。如果说发达与落后的历史辩证转换是一个发展“规律”,那么,实现这种转换的根本条件则是文明主体自身的努力和实践。中国知识地位的提升离不开中国学者自身的努力,并在根本上依赖于中国社会的总体发展程度。其三,对理解当前中国发展伦理学的研究目标有重要启示。没有中国经济、政治等总体地位的提升,也就没有发展伦理学等中国知识地位的提升。这样,强化发展伦理研究中的实践意识、问题意识,正确处理国际视野与中国问题的关系,以把握中国问题、推进中国发展为己任,就成为中国发展伦理研究者的自觉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