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哲理诗”?这个问题乍看起来很简单,但想要回答正确却是非常困难的。从字面上看,哲理诗就是诗与哲理的有机结合,诗歌的主要内容是阐发哲理,似乎这一类的作品都可以称作“哲理诗”。那么“哲理”的内容究竟涵盖了哪些方面,它又是如何与诗歌相互结合的呢?
“哲理”一词可以拆分来看,它包含了“哲”与“理”两个层面。从程度上说,“哲”更偏向于形而上的部分,而“理”则可以包含较为具体的概念,诸如情理、事理。中国古代的“哲理”指的是高深玄妙的道理,它更近似于古人所说的“道”,而今人则将这个内容的内涵和外延都加以扩大,用来指称宇宙和人生的原理。应该说,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专门的“哲理诗”,这一概念的兴起完全是近代学术观念的产物。中国古代也不存在专门的哲理诗人,并没有专事创作“哲理诗”的作家。
那么,是否可以“简而化之”,为哲理诗下一个浅显通俗的定义,即根据诗歌内容或题材的分类,将诗歌中包含有阐发宇宙人生原理的诗歌统称为“哲理诗”。这个定义是否准确有待检验,因为一九七九年版的旧《辞海》为“哲理诗”所下的定义是“今人对于诗中包含哲理,不纯为情绪之抒写者。亦统称为哲理诗”。然而这个概念在新版《辞海》中却不见踪迹,《辞源》、《现代汉语词典》也未收录这一词条,可见对于什么是“哲理诗”,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定义不明的基础上谈论和分析“哲理诗”,似乎是一件不严肃的事情。
如果简单地以诗歌中包含哲理作为其定义,那么古往今来的所有诗歌都可以算作“哲理诗”。因为人的创作必定要经过理性思维的加工,这一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理念都能够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体验。如果从字面意思去探究,从古代文献中去找寻资源的话,就会发现中国古人对于“哲理”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哲”“理”的含义各式各样。如《周易·系辞上》:“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说卦》云:“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尚书·皋陶谟第四》:“知人则哲,能哲而惠。”《尚书·伊训第四》:“敷求哲人,俾辅于尔后嗣。”
“理”包含了文理、事理、情理、物理、道理、义理、法理等内容,只要是人类理性思维的产物,都可以称之为“理”。而“哲”也往往与圣哲、睿哲、贤哲、哲人、哲思、明哲等联系起来,古人认为“哲”就是“智”,那么反映人类智慧成果的文化产物又怎么能不归入其中呢?从上述所列的内容可以发现,“哲理诗”难以定义的原因是二字所包含的含义过于宽泛,使得各个时代的诗论家在讨论时往往根据各自的标准进行阐释,则其得出的结论自然各不相同。归根到底,“哲理诗”所能涵盖的内容有多宽泛呢?中国古人在谈到文学创作中的“理”时,往往指的是文章的内在逻辑或篇章结构,如陆机《文赋》:“理扶质以立干,文垂条而结繁。”中国古代认为“文”的本意是花纹,是自然界存在的纹理发展而来的,这其中就隐含了杂乱无章的意思。因此,“理”或者说条理就成为“质”的主要内容,即通过充实的思想内容和有序的条理来纠正“文”本身存在的不足。而中国古代诗歌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追求“言有尽而意无穷”的艺术境界,这种境界与我们所熟悉的哲理或理性思维之间存在着差异,它是通过艺术感知的方式实现的,而非理性的推理过程。特别是西方哲学家们探讨的哲学思想,究竟如何在中国传统诗歌中表现就成为了一大难题。
中国古代关于“哲理诗”的诗论不在少数,它们各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述,但争论的焦点大部分集中在是否要在诗中表现哲理或如何在诗中表现哲理为佳。赞同诗中表现哲理的诗论,其所谓的“哲理”并不是某种抽象的哲学思想,而是一种形象化的艺术趣味,即“理趣”。而反对者,则从诗歌本身的艺术特点出发,排斥在诗歌中使用陈说道理的方式来进行创作。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专门表现哲理的诗歌玄言诗,就因为其直接说理的方式而被钟嵘斥为“理过其辞,淡乎寡味”。严羽则针对宋人以理学为诗的“弊端”进行抨击:“诗有别趣,非关理也。”而赞成诗歌中表现“道理”的诗论家则有唐代的诗论家皎然,他在《诗式》中说:“诗有七德,一识理,二高古,三典丽,四风流,五精神,六质干,七体裁。”宋代的范温也在自己的著作中肯定了诗文有“理”的好处:“世俗喜绮丽,知文者能轻之。后生好风花,老大即厌之。然文章论当理不当理耳,苟当于理,则绮丽风花同入于妙。苟不当理,则一切皆为长语。”
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看似矛盾,实际上却是殊途同归的,他们所反对的不是诗歌是否含有“理”本身,而是“理”的表达方式问题。这就回到我们最初提出的那个问题,哲理是如何与诗歌相互结合的。表现抽象的玄理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破坏了诗歌本身的美感,这种行为就是不可原谅的。好的哲理诗应该“尚意兴而理在其中”,比如范温《潜溪诗眼》所举的优秀的哲理诗的例子就是杜甫的《陪郑广文游何将军山林十首》:“绿垂风折笋,红绽雨肥梅。”总结哲理与诗结合的典范评论,应该是潘德舆《养一斋诗话》所说的:“理语不必入诗中,诗境不可出理外。”如果能够按照这一原则来创作和评判哲理诗的话,那么庶几可得之吧。
“理”与诗结合的问题解决后,我们还是要回到“哲理”本身所包含的内涵问题。我们今天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于“哲理”的评判更多地偏向于成系统、成理论的哲学体系。比如唯心主义哲学、唯物主义哲学等。而在中国古代诗歌中,这些后起的哲学概念能够有多少相似的成分进入诗歌呢?如果依照我们今天的评判标准来看,中国古典诗歌中的哲理成分实在是少得可怜。依照这一原则,我们是无法选择出优秀的哲理诗进行赏析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更为通脱的概念来描述中国古典诗歌中的“哲理”因素。余致力先生《古诗哲理·绪言》中的说法似乎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的可能,他认为中国古典诗歌中所谓的“哲理”大多是“人生体验的哲理”。他说:“如果说先秦的理性时代,崇尚的是带客观性的理性的社会哲理,那么,近世的理性时代,崇尚的则是带主观性的感性的人生哲理。探索人生哲理,已成为当代的一种风气,无论是创作,或者鉴赏,所追求的主要是属于内宇宙的人生哲理,因此,我们当前所谓的‘哲理诗’,其哲理内容,基本上也限于人生体验的哲理。理性时代的复归,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由外宇宙转向内宇宙,由社会性的客体理性,转化为精神性的主体理性。”
按照余致力先生的标准,我们最终可以为“哲理诗”下一个定义,那就是以具体的、形象的诗歌语言营造出传达人生体验的哲理的诗歌,它们所具有的普遍特点是“理趣”,其所反映的哲理是内宇宙的带主观性的感性的人生哲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那些反映客观世界运行哲理的诗歌,或是阐述佛道教义、理学心学的诗歌统统排除在“哲理诗”之外,因为根据“哲理”自身最基本的定义,这些诗歌也是哲理诗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虽然在表达方式上略显“粗暴”和“疏劣”,但是我们欣赏哲理诗的目的是为了从中得到精神知识的提高和充实,这些诗歌的内容往往反映其所处时代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如果将其忽略无视,则无法全盘地掌握哲理诗的内涵。
因此,本书在选择“哲理诗”的过程中,兼顾了上述二者的情况,诸如佛偈、理学诗等诗作都有所选取,力图还原历史的真实图景。
从哲理诗的创作上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中国古代哲理诗中所蕴含的哲理往往是作者由一时一地的主观感受引发的,它与西方哲学概念中的“理性”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中国古代哲理诗的体验性或者说主观性非常强烈,这可以用《诗大序》的说法予以概括,即:“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诗歌中所传递出的“哲理”具有会意的特征,它是将人某时某地的特殊感受进行抽象提炼,从而总结出一种超越时空的普遍情绪,这种普遍情绪能够引起人的共鸣。之所以说它的主观性强,乃是因为这种抽象提炼的本身是感性的,而非由理性思维推导得出。作者创作的目的并非为了“究其原委”,而是为了展示其所获得的独特感受。因为一般来说,哲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生存的终极问题,而此问题的解决是由问题意识构成的,即所谓的“为什么”“有哪些”和“如何办”,其本质上是由主观到客观的。而中国古代哲理诗却往往不包含这三个层面,至多达到提出问题的程度。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所获得的“哲理性启发”是个人经验与作者之间所产生的共鸣,这种共鸣具有主观性。而文学作品的多义性特征也导致了解读诗歌过程中标准不统一的结果。这些都是中国古代哲理诗所具有的特点。
其次,中国古代哲理诗中的“哲理”是通过物象表达的,而不是理论推导的产物,即使是反映某些哲学观点的诗歌,比如理学诗,也往往需要借助意象的帮助,这是中国古典诗歌美学的要求造成的。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诗歌的顶峰和标志是唐代诗歌,特别是盛唐诗,几乎成为中国诗歌的代名词。而盛唐诗所独具的“羚羊挂角,无迹可寻”的美学特点,与要求逻辑严谨、推导缜密的哲学思维之间存在着差异,二者是一对矛盾。虽然中国古人很早就发现了言、意、象三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具体创作过程中却始终偏向于“言”和“象”,而较为忽视“意”。或者说,中国古代诗歌没有直接表意的传统,而是使用比喻、象征手法去体现哲理。这就造成了中国古代哲理诗中的“哲理”往往具有鲜活的形象性。
再次,中国古代哲理诗中的“哲理”往往具有很强的时代背景因素,作者的个人经历与人生体验限制了哲理的抽象性,使它具有很强的具体性。虽然它也能经过提炼而运用到其他领域,但是这一过程需要借助于读者的帮助,即阅读者的阐释。通过阅读者自身的经验来取消“哲理”的具体性,从而使“哲理”产生丰富的变化,但一般来说,中国古代哲理诗的发散性明显不及西方诗歌。这是因为中国古代诗歌擅长使用典故,而典故本身就又含有一层意义,层层叠加的意义限制了“哲理”的自由表达。因此,要理解中国古典诗歌中的哲理意味往往要求阅读者能够了解作者的背景、家世以及所处时代的特征,甚至能够了解诗歌创作的具体原因,这样才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诗中所蕴含的哲理。
最后,中国古代哲理诗的“哲理”是变化的,多样的。从解读诗歌的角度看,阅读者的参与为诗歌哲理的新发现提供了可能。因为中国古代诗歌基本是由作者的主观感受引发的,而阅读者的主观感受不可能与作者完全一致,他们所理解的哲理性肯定互不相同。从哲理诗诞生的时代背景看,作者当时所要阐述的哲理往往是针对某一个具体事件而发的,这些事件并不会影响到今人的思想情绪,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再创造。这种创造本身就是对诗歌哲理性的重新定义,使得原来具体的哲理变化成为适用性较强的其他哲理。诗歌的朦胧多义是这种解读方法的契机,哲理意蕴从某一角度或某个层面转换跳跃到更多角度、更多层面的过程,实际上是时代变化、旧事物消亡所带来的新的转机。《大雅·文王》说:“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或许可以为此特点提供一个不是那么准确的注脚吧。
本书所选取的由汉魏至明清的近三百首诗歌皆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编写的,每首诗大都附有题解和注释。题解部分试图还原作者创作时的本意以及所要表达的“哲思”。但因为文学作品解读的个人性,鉴赏文字仅仅代表编者的想法,所以难以满足所有读者对诗歌的想象,乃至肯定会出现“曲解”及“强解”的缺憾。本书所提供的仅仅是一条阅读的线索,希望读者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阅读这些中华民族创造的最高精神产物,得出对自己有益的结论,那么本书编集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由于编者的学术水平有限,大量参考了前人的著作和学术研究成果,诸如余致力《古诗哲理》《哲理诗精华评析》、徐应佩《历代哲理诗鉴赏辞典》、郭维森《诗思与哲思》等,在这里对前辈学者的辛勤工作表示由衷的敬意!由于本书中采用了不少前人的说法,掠美之举,还请各位读者多多见谅。
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