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在《中国纪事》中引用夏福礼信件说法的目的并不是要否定太平天国革命,而是借用夏福礼的话来进一步揭示太平天国革命的人民性、特殊性、局限性。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引用夏福礼所说的“在宁波,叛乱者们现在就操着40种不同的方言”、“在每个地区,所有的流氓、游民和混蛋都自愿地归附太平军”之类的话,正说明了太平天国革命具有“广泛的人民性”。针对马克思在文中对进人宁波的太平军暴行的极大愤慨及严厉谴责,这种观点同时认为,马克思的这些话表面看是对太平天国过多的持否定态度,但实际上是马克思在论述东方社会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殊性,及太平天国革命表现出的局限性。这说明马克思在评论太平天国革命时,既热情地颂扬了中国人民的伟大斗争精神,同时也不掩盖这次革命中出现的弱点。马克思确实早就对太平天国运动有着一针见血的评价,但马克思并非要否定太平天国运动的革命性。这种观点认为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望文生义,马克思用“奇异”、“灾星”、“魔鬼”等词就意在点明太平天国革命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正是由于这种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其所实行的一些过激政策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这不是太平天国领导人的责任和过错造成的,而是旧式农民起义的必然归宿。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称太平军为“凶神恶煞”,是透过革命的面纱从本质上看清了太平天国的野蛮与荒诞。这种观点认为,“灾星”、“魔鬼”、“丑恶万状的破坏”、“没有一点建设工作的苗头”,全都是马克思的用语而非夏福礼之言。洪秀全在起义之初“就已妻妾成群”,定都南京后“更加荒淫无度”,太平天国“在历史长河中不过是‘昙花一现’”,摆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宏观而论,是一场“内乱”。同时这种观点认为学术界多年来“不敢正视马克思关于太平天国的批评,这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实事求是的”。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太平天国实行的是反人性的禁欲主义、农民的乌托邦主义、政教合一的专制主义、军事管制的恐怖主义和反文明的蒙昧主义。这样一个令人窒息的小世界、少数人纵欲狂欢而多数人沦为奴隶的集中营、腐朽堕落的小朝廷、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背道而驰的“天国”,岂有不覆灭之理。太平天国不是农民的天国,既不太平,也不平等,给中华民族带来了一场10多年的内乱,无益于中华民族团结一致对付入侵的强敌。显而易见,太平天国运动根本称不上是一次伟大的农民运动。不能因为农民领导的,就肯定为伟大的农民运动,不能因为洪秀全是农民出身,就闭口不提他的腐败并掩饰他的错误,不能因为农民有所谓的阶级局限性,就把运动失败的客观原因归咎于中外反动势力的联合绞杀。
复旦大学教授潘旭澜指出,作为太平军首领的洪秀全,在马克思心目中自然是魔鬼、魔王。作为理论家的马克思,即使在用比喻的时候也注意到准确,所以反复作了说明和界定。潘先生的观点是,洪秀全造反获得局部的成功,是以中国社会的大动乱、大破坏、大倒退为代价的,是以数百万计军民的生命、鲜血为代价的,是以中国丧失近代化的最后机遇而长期沦为帝国主义刀俎下的鱼肉为代价的。尤其可怕的是,这一切还被作为一首英雄史诗,向人民指点通向人间天堂的金光大道。中华民族史研究会会长史式教授也撰文要求恢复太平天国本来面目。史先生的结论是:“思之再三,我觉得对于太平天国可以称之为一场流了产的革命,一场失败了的起义,一个不应该长期延续却可悲地一直延续到覆亡的邪教集团。”
要全面理解马克思对太平天国革命所作的评价,还需把马克思的观点与太平天国革命兴衰的史实结合起来研究。正如史式先生所说,太平天国究竟是革命还是邪教?洪秀全究竟是上帝之子还是魔鬼?只有靠历史事实,只有靠真凭实据来作出回答。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5—548页。
[2]指19世纪50年代初欧洲、特别是德国,广泛迷信降神术。——译者注
[3]指太平天国革命。——译者注
[4]夏福礼此信发表在1862年6月17日《泰晤士报》上,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译者注
经典四
应诏统筹全局折[1]
康有为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八日(1898年1月29日)具奏
奏为应诏陈言,乞统筹全局以救危立国,恭摺仰祈圣鉴事:
窃顷者德人割据胶州,俄人窥伺旅、大,诸国环伺,岌岌待亡。自甲午(光绪二十年,1894年)和议成后,臣累上书,极陈时危,力请变法,格未得达;旋即告归,土室抚膺,闭门泣血。未及三年,遂有兹变。臣万里浮海,再诣阙廷,荷蒙皇上不弃萏荛,特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传询,问以大计,复命具折上陈,并宣取臣所著《日本变政考》、《俄大彼得变政考》,进呈御觉。此盖历朝未有之异数,而大圣人采及葑菲之盛德也。臣愚何人,受此殊遇,遭际时艰,敢不竭尽其余,以备采择。
臣闻方今大地守旧之国,未有不分割危亡者也。有次第胁割其土地人民而亡之者,波兰是也。有尽取其利权,一举而亡之者,缅甸是也。有尽亡其土地人民而存其虚号者,安南是也。有收其利权而后亡之者,印度是也。有握其利权而徐分割而亡之者,土耳其、埃及是也。我今无士、无兵、无饷、无船、无械,虽名为国,而土地、铁路、轮船、商务、银行,惟敌之命,听客取求,虽无亡之形,而有亡之实矣。后此之变,臣不忍言。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皇上与诸臣诚审知其病之根源,则救病之方,即在是矣。
夫方今之病,在笃守旧法而不知变,处列国竞争之世而行一统垂裳之法。此如已夏而衣重裘,涉水而乘高车,未有不病暍而沦胥者也。《大学》言:“日新又新。”《孟子》称:“新子之国。”《论语》:“孝子毋改父道,不过三年。”然则三年之后,必改可知。夫物新则壮,旧则老!新则鲜,旧则腐;新则活,旧则板;新则通,旧则滞:物之理也。法既积久,弊必丛生,故无百年不变之法。况今兹之法,皆汉、唐、元、明之敝政,何尝为祖宗之法度哉?又皆为胥吏舞文作弊之巢穴,何尝有丝毫祖宗之初意哉?今托于祖宗之法,固已诬祖宗矣。且法者,所以守地者也,今祖宗之地既不守,何有于祖宗之法乎?夫使能守祖宗之法,而不能守祖宗之地,与稍变祖宗之法,而能守祖宗之地,孰得孰失,孰重孰轻,殆不待辨矣。虽然,欲变法矣,而国是未定,众论不一,何从而能舍旧图新哉?
夫国之有是,犹船之有舵,方之有针,所以决一国之趋向,而定天下之从违者也。若针之子午未定,舵之东西游移,则徘徊莫适,怅怅何之,行者不知所从,居者不知所往,放乎中流而莫知所休,指乎南北而莫知所极,以此而驾横海之大航,破滔天之巨浪,而适遭风沙大雾之交加,安有不沈溺者哉?今朝廷非不稍变法矣,然皇上行之,而大臣挠之,才士言之,而旧僚攻之,不以为用夷变夏,则以为变乱祖制,谣谤并起,水火相攻,以此而求变法之有效,犹却行而求及前也,必不可得矣。皇上既审时势之不能不变,知旧法之不能不除,臣请皇上断自圣心,先定国是而已。国是既定矣,然下手之方,其本末轻重,刚柔缓急不同,措置之宜,其规模条理,纲领节目大异,稍有乖误,亦无成功。
臣愚尝斟酌古今,考求中外,唐虞三代之法度至美,但上古与今既远,臣愿皇上日读《孟子》,师其爱民之心。汉、唐、宋、明之沿革可采,但列国与一统迥异,臣愿皇上上考《管子》,师其经国之意。若夫美、法民政,英、德共和,地远俗殊,变久迹绝,臣故请皇上以俄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也。然求其时地不远,教俗略同,成效已彰,推移即是,若名书佳画,墨迹尚存,而易于临摹,如宫室衣裳,裁量恰符,而立可铺设,则莫如取鉴于日本之维新矣。
日本之始也,其守旧攘夷与我同,其幕府封建与我异,其国君守府,变法更难,然而成功甚速者,则以变法之始,趋向之方针定,措置之条理得也。考其维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义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国是,二曰立封策所以征贤才,三曰开制度局而定宪法。其誓文在决万机于公论,采万国之良法,协民国之同心,无分种族,一上下之议论,无论藩庶,今群臣咸誓言上表,革面相从,于是国是定而议论一矣。召天下之征士贡士,咸上书于对策所,五日一见,称旨者擢用,于是下情通而群才进矣。开制度局于宫中,选公卿诸侯大夫及草茅才士二十人充总裁,议定参预之任,商榷新政,草定宪法,于是谋议详而章程密矣。日本之强,效原于此。
皇上若决定变法,请先举三者。大集群臣于天坛太庙,或御乾清门,诏定国是,躬申誓戒,除旧布新,与民更始。今群臣具名上表,咸革旧习,黾勉维新,否则自陈免官,以激励众志。一定舆论,设上书处于午门,日轮派御史二人监收,许天下士民,皆得上书。其群僚言事,咸许自达,无得由堂官代递,以致阻挠。其有称旨者,召见察问,量才擢用,则下情咸通,群才辐辏矣。设制度局于内廷,选天下通才十数人,入直其中,王公卿士,仪皆平等,略如圣祖设南书房,世宗设军机处例。皇上每日亲临商榷,何者宜增,何者宜改,何者当存,何者当删,损益庶政,重定章程,然后敷布施行,乃不谬紊。
近泰西政论,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以我朝论之,皇上则为元首,百体所从,军机号为政府,出纳王命,然跪对顷刻,未能谋议,但为喉舌之司。未当论思之寄。若部寺督抚,仅为行政之官,譬于手足,但供奔持,岂预谋议?且部臣以守例为职,而以新政与之议,事既违例,势必反驳而已,安有以手足而参谋猷哉?近者新政,多下总署,总署担任外交,岂能兼营商务?况员多年老,或兼数差,共议新政,取决俄顷,欲其详美,势必不能。若御史为耳目之官,刑曹当司法之寄,百官皆备,而独无左右谋议之人,专任论思之寄。然而新政之行否,实关军国之安危。而言者妄称施行,主者不知别择,无专司为之讨论,无宪法为之著明,浪付有司,听其抑扬,恶之者驳诘而不行,决之者仓卒而不尽,依违者狐疑而莫定,从之者条画而不详。是犹范人之形,有头目手足口舌身体,而独无心思,必至冥行擿埴,颠倒狂瞀而后已。以此而求新政之能行,岂可得哉?故制度局之设,尤为变法之原也。然今之部寺,率皆守旧之官,骤与改革,势实难行,既立制度局总其纲,宜立十二局分其事:
一曰法律局。外人来者,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实为非常之国耻。彼以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故也。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於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且各种新法,皆我所夙无、而事势所宜,可補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
二曰度支局。我国地比欧洲,人数倍之,然患贫实甚,所入乃下等于智利、希腊小国,无理财之政故也。西人新法,纸币、银行、印税、证券、讼纸、信纸、烟酒税、矿产、山林、公债,皆致万万,多我所无,宜开新局专任之。
三曰学校局。自京师立大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若海、陆、医、律、师范各学,编译西书,分定课级,非礼部所能办,宜立局而责成焉。
四曰农局。举国之农田、山林、水产、畜牧,料量其土宜,请求其进步改良焉。
五曰工局。司举国之制造机器美术,特许其新制而鼓励之,其船舶、市场、新造之桥梁、堤岸、道路成属焉。
六曰商局。举国之商务、商学、商会、商情、商货、商律,专任请求激励之。
七曰铁路局。举国之应修铁路,绘图、定例权限咸属焉。
八曰邮政局。举国皆行邮政以通信,命各省府县乡,咸立分局,并电线属焉。
九曰矿务局。举国之矿产、矿税、矿学属焉。
十曰游会局。凡举国各政会、学会、教会、游历、游学各会,司其政律而鼓舞之。
十一曰陆军局。选编国民为兵,而司其教练。
十二曰海军局。治铁舰练军之事。
十二局设,庶政可得而举矣。然国政之立,皆以为民,民政不举,等于具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