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
1787年11月21日 原载《独立报》
致纽约邦民众:
坚定的联邦,是防止国内党派之争和内乱的屏障,最终会给各邦带来和平和自由。阅读希腊和意大利的那些小共和国的历史,不禁感到恐怖厌恶:那些共和国,不停地相互搅扰,如痴如狂,一场接一场的革命,把国人弄得无时无刻不心惊肉跳,在暴政和无政府状态两个极端之间,荡来荡去。偶尔风平浪静,也不过是短命的言和,接踵而至的,是更为猛烈的暴风骤雨。偶尔闪现短暂的幸福时光,依然令人忧从中来,因为,眼前的欢快景象,很快就会被煽动暴乱和疯狂党争的巨浪淹没。偶尔,幽暗中闪现出短暂荣光,也是稍纵即逝、如浮光掠影般的光华,刚刚让我们眼前一亮,顷刻之间,又要我们堕入悲哀:政府的邪恶,是把那些优秀人才、崇高天赋,引上堕落之路,让他们褪尽光华,留下培育那些人杰的地灵,枉受世人赞扬。
混乱无序,是希腊和意大利诸共和国编年史中的污点。鼓吹专制的人,从中找出论点,不仅用来反对共和制,而且用来反对公民权利原则本身。他们对自由政府,口诛笔伐,说自由政府与社会秩序两不协调,鄙薄赞同自由政府的人,以此自鸣得意。幸哉人类,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上的宏伟大厦,世代繁荣昌盛,只需用几个光荣的例证,就可驳倒他们令人沮丧的诡辩。我相信,美利坚是广阔坚实的基础,上面可以盖起别样的大厦,更为富丽堂皇,成为永久的丰碑,证明他们错了。
无需否认,他们描绘的共和国,不过是些复制品,并非原型。倘若经过启蒙的自由之友,设计更完美的模式时,发现实际上行不通,自会放弃这种事业,承认共和政府站不住脚。可是,政治科学,与许多其他科学一样,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今天,人们已经理解各种原理的效能,古人对此,或完全无知,或一知半解。把权力按规则分配给各个独立部门,对立法加以平衡制约,建立由法官组成的法庭,法官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实行代议制议会,议员由民众选举,这些,或为现代新发现,或早已发现,现已臻于完善。这些都是手段,但是强劲有力,通过这些手段,可以达到共和极致,不完美之处,会逐渐减少,或逐渐避免。以上所列各项,会改善民治政府的民众体制。不论在某些人眼中,显得多么新奇,我还是想补充一点,这点正是有些人反对新宪法的理由,我指的是:扩大共和国的半径,把一个一个单独的邦,把几个小邦可能组成的较大的联盟,一起包容进来,联合成一个大联邦。这就是我们当前要讨论的课题。把这项原则,运用到一个单独的邦,也能奏效,这一点,我将另文讨论。
结成联盟的好处,在平息党派之争,捍卫各邦内部宁静,提高各邦对外抵御能力,保障安全。这些,都不是新见解。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得到多数民众喜爱的政治学者赞许。反对宪法的人,孜孜不倦地引用和传播孟德斯鸠的观点,说共和制只适合小国寡民。他们似乎没有领略那位伟人作品中另一处的含义,没有注意到他们所援引的那条原则背后,实际上默许把共和制推向广土众民。
孟德斯鸠推荐在狭小领土建立共和制时,他心中的标准,远比十三个邦中的任何一个都小得多。不论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纽约、北卡罗来纳,还是佐治亚,都远不能与孟德斯鸠推荐的微小模式比拟,不能运用到他描述的模式中去。倘若把孟德斯鸠在这个问题上的想法,视为真理标准,我们就会被推进两难境地:要么立刻投入君主制怀抱;要么把各邦再细分为一小块一小块,切成彼此嫉妒、冲撞、吵闹不休的小国,成为孵化持续纷争的不幸养成所,成为人们普遍同情的可怜虫。有些作者,从另一角度提出这个问题,似乎已经意识到其中的两难;他们甚至大胆提出,要把大邦加以瓜分,以为只有瓜分才能如愿。头脑发昏的政策措施,丧心病狂的应急之计,把微不足道的细小官位成倍增加,或许可以使一些人心满意足,他们本来胸无大志,没有能力把自己的影响,扩大到私人交往的狭小圈子以外,可是这种做法,永远不可能弘扬美利坚人民的伟大和幸福。
前文说过,我们会在别处考察这一原则。这里只想指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频繁地、着重地援引孟德斯鸠,可是,按照孟德斯鸠的本意,只要求缩小联邦内较大成员的规模;并不影响把它们都包含到一个邦联政府以内。这正是我们当前讨论的问题的焦点。
迄今为止,从各邦整体联合的立场出发,孟德斯鸠的建议,明确提出一个联邦共和国,作为扩大民众政府范围、调和君主制与共和制优势的方略。
孟德斯鸠说[1],“很有可能,人类从长计议,或许只好生活在一个人的治理之下,如果他们想不出一种宪法,具有共和国的所有对内优势,加上君主制的对外势力。我指的是一个联邦共和国。”
“这种政府形式,是一个国民会议,若干较小的邦,同意成为它们打算加入的大国的成员。这是一种由若干个社会组成的集合体,合成一个新社会,通过新的协作,有能力增长,直到它们达到这样的权力程度,能给整体提供安全。”
“这种共和国,有能力抵挡外部入侵,能自力更生,消除贪污腐化。这种社会结构,能避免各种不利因素。”
“如果一个单独成员,企图篡夺最高权力,在整个联邦中,它不能得到同等权力和信用。如果它的影响过大,会使其他所有成员警惕。万一它想征服其中的一部分,那些还处在自由中的部分,会以武力反对,独立于它所篡夺的权力,在它篡权成功之前,把它制服。”
“联邦中的一邦,万一发生民众暴动,其他邦就能把它平息。万一滥权钻进一个部分,依然健全的部分,会把滥权铲除。邦可在一个方面遭到摧毁,不会在另一个方面;联邦可能解散,加入联邦的部分,会保持它们的主权。”
“由于这种政府,由小共和国组成,每个共和国,都可以享受内部幸福,至于它的外部处境,可通过结合大君主国的所有优点取得。”
我认为,如此大段地援引这些有趣的段落,值得。因为,这些段落,包含了具有启发意义的摘要,显现出有利联邦的基本观点,势必有效消除那些虚假印象,那些印象,是错误运用书中其他部分,有意造成的。同时,这些段落,与本文的直接目的,联系更为紧密,说明:联邦能消除内部党争,平息内乱。
各邦结成联邦,与各邦【16】合而为一不同,但其中的区别,有些含蓄、不够明确。据说,联邦的本质特征,是限制联邦的权威,不能进入各邦的集合能力,不能直接治理组成各邦的个人。孟德斯鸠主张,全国议会,不应关注各邦内部行政的任何对象。他强调,成员之间表决权一律平等,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特征。这些立场,大体带有任意性;既得不到原则的支持,也得不到先例的支持。确实发生过这样的情形,这类政府,曾按这种方式运作,其特点似乎内在就有,不过在实践中,存在广泛的例外,只能作为例证,没有绝对规则。这个考察过程,清楚说明:前面强调的原则,一旦盛行,就会造成难以治愈的混乱和政府的愚笨。
联邦共和国的定义,看来就是这么简单,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两个或更多的邦,结成一个国家。联邦权力的范围、变动和对象,都要根据情况而定。只要各个成员的单独组织没有废除,只要这种组织,根据结构的需要,为实现地方目的而继续存在,只要这种组织能完全服从联邦的总体权威,那么,事实上和理论上,邦的联合,或称联邦,就会继续存在。拟议中的宪法,并不要求废除各邦政府,而是把它们变成全国主权的构成部分,允许它们在参议院内有直接代表权,允许它们保持若干独享权力,保持非常重要比例的主权。就这些词的合理含义而言,这与联邦政府的观念,完全吻合。
吕西安联盟,由二十三个城邦共和国组成,最大城邦,在共同议会中有三票表决权,中等城邦,有两票表决权,小城邦,有一票表决权。共同议会有权任命各城邦的法官和行政官。这显然是对内政最灵巧的介入方式;因为,再没有什么别的办法,比任命官员更能全面干预地方管理。可是,孟德斯鸠谈起这个联盟时说:“如果要我举出联邦共和国的最佳模式,那就是吕西安联盟。”因此,我们认为:上面强调的区别,并不在这位启蒙思想家的思考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这些议论,不过是一种错误理论的新鲜表达方式。
帕伯琉斯
注释:
*《反联邦论》第9篇,题为“一个合而为一的政府是暴政”(A Consolidated Government is a Tyranny),署名“蒙特祖玛”(Montezuma),一位宾夕法尼亚人,原载《独立报》(Independent Gazetteer),1787年10月17日。
[1]帕伯琉斯注: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九书,第一章。
【16】各邦:1776年,马萨诸塞曾经通过一部宪法。1779年,马萨诸塞开始制定第二部邦宪法。这部宪法的制作过程,经历了完整的程序:邦议会首先通知全体选民,他们要制定邦宪法,征得全民同意,请县镇选民选出制宪代表,召开制宪会议,选出起草委员会,制定宪法,再交全民讨论批准。1780年3月2日,马萨诸塞邦宪法开始生效。马萨诸塞面积仅2万平方公里,当时人口27万,全是白人。起草马萨诸塞宪法的,主要是约翰·亚当斯和萨缪尔·亚当斯。由于已经积累了三年经验,比起其他邦的宪法,马萨诸塞的第二部宪法,形式最为完备,共22页。首先是“序言”。然后才开始第一部分:“权利宣言”,列举公民权利三十项。第二部分,“政府框架”,分为六章。简述如下:第一章,立法权;第一款,议会(The General Court);议会分两院,可相互否决;每年5月最后一个周三开会,必要时可临时开会;参议院或众议院通过的提案,要交邦长审阅,若邦长认为不宜,需在5天内批示书面意见,退回发起的一院,两院再议后,若三分之二议员坚持,提案成为立法;邦长超过5天不退回,提案自动成为立法。第二款,参议院,每年选40人为参议员,根据税收和人口,每隔一段调整选区,选区不得少于13个,每个选区产生的参议员不得多于6人;宪法列出14个选区的名单,和参议员在各个选区的名额分配,共40名;参议院为第一院,每年4月第一个周一选参议员;年满21岁的男性,拥有土地,年收入3英镑,或持有其他资产60英镑,可以选参议员。参议员需拥有300英镑现金或600英镑固定资产;参议院自选议长;众议院发起弹劾,参议院审讯弹劾案;第三款,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按平等原则选举众议员,人口达150人的镇,可选1名,人口达375人的镇,可选2名,人口达600人的镇,可选3名,每增加225人,增选1名;议员来往开会的路费,由政府支付;众议员需拥有200英镑资产;众议员选民资格同参议员选民资格;每年5月最后一个周三选众议员;60名众议员,构成开会议事的法定人数;众议院发起钱财提案,参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意见与之合作;议员路途和会议期间不受逮捕;第二章,行政权,每年4月第一个周一,具备选举议员资格的人,在各镇公开投票选举邦长,各镇需记录在案;若无人得票过半数,众议院从得票最高的4人中选出2人,参议院再从2人中选出1人为邦长;任期3年;议会两院达不成一致时,邦长根据行政顾问会的建议,可宣布议会休会,但不超过90天,要做出公益需要的决定;邦长兼任陆军和海军总司令,调动军队,需得到议会同意,遵守本邦有关法律;有赦免权;征求行政会的建议和同意,提名和任命司法官员,检察长;议会选举各级军官,邦长授衔;第二款,副邦长,以备替补邦长;第三款,行政会,由9人组成,邦长可随时召集他们开会,每年5月最后一个周三,两院联合选行政会成员,他们的地位,仅低于邦长和副邦长;行政会提的施政建议,要记录在案;第四款,秘书,司库,专员,海军军官,由两院每年联合选举;第三章,司法权,法官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经两院提出,征得行政会同意,邦长可将法官免职;第四章,每年6月,两院联合选举派驻大陆议会的代表;第五章,第一款,在坎布里奇设立大学;第二款,鼓励文学等等的发展;第六章,各种宣誓誓词,修正宪法的办法。
以上十三部邦宪法的英语原文,取自耶鲁法学院的阿维隆工程(The Avalon Project at Yale Law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