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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评介[1](1)

〔美〕劳·克拉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五卷出版之后,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重视。不久前,来自全国各地的理论工作者在福州举办了关于马克思晚年这些重要遗著的第一次学术研讨会,就应该如何联系这些笔记研究马克思晚年思想发展等问题初步交换了心得。研究还将深入下去。

本刊为配合对马克思晚年这些重要遗著的研究,在1985年第一和第二辑曾发表美国学者劳伦斯·克拉德、意大利学者卡尔拉·帕内奎内利和苏联学者伊·列·安德烈也夫等人的论著,今年第一辑发表了我局研究人员徐若木和杜章智的介绍文章,这里再发表三篇国外学者的研究资料。——编者

在读书时做大量摘要和笔记,并且顺便加些评注,这是马克思的习惯。马克思于1868年即《资本论》出版的第二年,在给女儿劳拉的信中写道:“我只不过是一架机器,注定要吞食这些书籍,然后以改变了的形式把它们抛进历史的垃圾箱。”[2]他就这样记了好几百本笔记,为撰写著作准备材料,这些著作中有的他完成了,有的则没有完成,但并不因此就不重要。我想在这里介绍两个这样的笔记本,它们现在收藏在阿姆斯特丹的国际社会史研究所,编号为B146和B150。头一本最为重要。这些笔记本都是八开版面,纸张是优质的,因此甚至一个世纪以后仍完好无损;它们都用黑色硬纸板装订成册。每一本包括有几部著作的摘要,并由马克思编了索引。[3]

尽管笔记本保存完好,但是读起来还是很困难,因为马克思的字写得很潦草,他在英国生活困难时曾为谋取铁路办事员的职务参加了一次考试,但因为字写得不好没有考上。此外,他记笔记时喜用缩写法,并且多种语文并用。有些词他用标准方式缩写,如用u代替und(“和”),但另一些词则用独出心裁的、意想不到的方式缩写,如“wahrscheinlich”(“大概”)有时被缩写成“whsclich”、“whrsclich”、“wrslich”等等。有些句子采取意译方式,动词常被省去。同一句话里英德两种文字掺用。每页都写得密密麻麻。这些笔记除了给自己看以外,他是不打算给任何人看的。

1883年3月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着手准备马克思遗著的出版工作,把那些完整的手稿清理出来,其中最完整的是《资本论》第二和第三卷以及简明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多卷本《剩余价值理论》的手稿,马克思没有最后完成。恩格斯要卡尔·考茨基去准备出版,考茨基出了个暂行的版本,近年来由莫斯科出版了比较定型的版本。民族学笔记比上面那些手稿更不完整,更不成形。这些手稿的编者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把它们按马克思留下的原样复制出来。之所以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它们过去曾被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俄文版舍掉梅恩和菲尔著作的摘要,单出摩尔根著作的摘要,企图通过恩格斯的眼睛来看它们,即按照恩格斯的观点而不是马克思的观点来解释它们。一本西德研究著作已利用这个版本来诋毁恩格斯。因此,重要的是把手稿归还给马克思,并照原来的样子出版,保持其真正价值。

马克思摘记的所有这些民族学资料,都是取自论述人类社会进化问题的著作。这些作者并不构成一个统一的学派,事实上,他们在许多问题上彼此对立,但他们都是乐观主义者,都相信人类的进步,并且都带有思辨倾向。他们所相信的进步是直线式和单线式的,中间有若干阶段。他们之间对阶段的划分法而不是对发展路线本身有一些分歧。只有摩尔根对这种发展所导致的文明现状表示不满。梅恩、菲尔和拉伯克对他们所理解的文明状况非常满意,并期望这种文明能向世界所有民族传播。摩尔根、梅恩和菲尔对不同于西方的某些别的文明具有接近的认识。摩尔根是一位熟悉纽约州北部地区易洛魁人情况的民族志学者,他的职业是代表铁路利益的律师。梅恩是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研究历史法学的主要人物,曾在英属印度当过法官。菲尔是梅恩的追随者,本来是自然科学家,后来转习法律,也在英属印度和锡兰工作过。梅恩和菲尔都很熟悉英属印度,特别是它的法律。拉伯克是一位不出书斋门的民族学家,达尔文的朋友和门徒,他出身于银行家家庭,后来成为爵士。

马克思论进化和文明的起源

马克思曾长期深入研究人类的社会进化问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他和恩格斯曾写到家庭发展为氏族的问题。二十年后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写道,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在氏族内部进一步发展了。[4]这里与前一部著作中所表述的内容有所不同,因为这里说的不是整个制度从一个发展为另一个,而是一种经济上的作法在它们内部的发展。恩格斯在准备付印《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逝世后的那一版时,还是按先前的表述来理解马克思后来的观点,因为他得出结论说,马克思所指的是家庭发展为氏族。[5]撇开恩格斯对问题的解释不谈,马克思后来对家庭和氏族社会的更一般的问题也有过不同的说法,但恩格斯在1883年11月还没有弄清楚这种不同是什么。两个月后,即在1884年年初,恩格斯看到了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他在1884年2月写给卡尔·考茨基的信中推荐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并说他本人找这本书已找了五个星期,但还没有找到。恩格斯当时显然看到了那个主要的民族学笔记本,并且至少读了摩尔根著作的摘要。他根据马克思的笔记整理了一份摩尔根观点的提要,在5月底给爱德华·伯恩施坦看过。在3月份恩格斯找到了一本摩尔根的书,着手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并于同年5月份完成,在这本小书中从马克思那里采用了十几段话。恩格斯的这整本书是在马克思的鼓舞下写成的,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执行遗言”;这本书忠实于马克思观点的程度,可以根据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来判断。

马克思从摩尔根著作中得到这样一个思想,即在社会从原始的无划分状态向政治社会或市民社会过渡中,氏族起着中心作用(政治社会或市民社会在国家统治下划分成相互对立的经济阶级)。氏族(gens)是一个拉丁名词,原来指古罗马的这样一种制度,它由出自一个共同祖先(不管是真实的、虚构的还是神话的)的男性世系后代所组成。罗马人禁止本氏族内部的通婚,因此,这种婚姻所构成的家庭包括出自不同氏族的人,因为至少有一个成员(妻子和母亲)必须来自别的氏族。按照摩尔根的记述,在古希腊人当中可以看到类似的制度和相同的惯例,而在古希伯来人当中,家庭由更加疏远的氏族所组成。马克思得出结论说,氏族并不是简单地从家庭发展而来,家庭也不是由氏族发展而来。部落是由一些氏族组成的社会单元,但是正如氏族不是从家庭发展而来一样,部落也不是从氏族发展而来。

氏族至少在观念上是按照继嗣的严格规章组成的。家庭是根据完全不同的规章组成的,因此不能同其他家庭合并起来组成氏族。部落是比无论氏族或家庭都更加含糊的概念,今天有些人类学家承认这个名词难以理解。近来有些人类学家用“克兰”(clan)来取代“氏族”(gens),而意义没有什么实质的变化。

这里的发展概念引起了一些混乱。恩格斯把家庭发展为氏族理解为经过一定时期的结果。有些作者,特别是目前的结构主义者,把家庭和氏族或部落的关系理解为一种逻辑的发展,即一方是另一方的必然条件。一种东西经过时间发展为另一种东西这一对任何进化理论都极为重要的概念,在马克思对摩尔根和梅恩的研究中被用于政治社会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的问题;这是马克思阅读摩尔根的著作所发现的结论。

马克思根据摩尔根著作做的摘要笔记整个说来是明白易懂的,虽然对摩尔根所记述的某些细节进行了批评,但大部分都是同意的。在少数几处地方,马克思加批了表明他对一般方法所持立场的按语。例如,摩尔根描写家庭与亲属制度的关系,说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而亲属制度是被动的,它把家庭由较低级形式发展到较高级形式的进步记录下来。对此马克思评论道:“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6]这些都是和亲属制度一样的东西,是被动的要素。能动的要素是经济。马克思对摩尔根持肯定态度,摩尔根的著作为马克思提供了用以判断梅恩和拉伯克著作的准绳。可是,马克思绝没有像恩格斯那样深受摩尔根著作的影响。

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社会

在同一个笔记本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对菲尔和梅恩著作的笔记和评论。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恩格斯为所有三人的著作摘要都编了索引,但他只对摩尔根的著作摘要进行了研究。菲尔的书是对他最熟悉的今天孟加拉国地区农村生活的记述,虽然是概括性的,然而却非常详尽。他的方法是描写一个乡村的“模式标本”,这个乡村在哪里都不存在,然而它的生活条件在当时这个地区的许多地方都可普遍看到。“模式标本”这个词可能不合适,因为他并没有拿出“标本”,只是提供了一个“模式”。把活着的民族看成博物馆的展品,同样不合适。这个方法虽然提供丰富的细节,但是不能和实地考察相比,由于没有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存在的任何具体乡村作参照而缺乏具体性:他的研究对象事实上哪里也不存在,他的结论只能听信,无法验证。

马克思深入研究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把它同以奴隶为基础的欧洲古典古代生产方式和中世纪欧洲封建时代的奴隶生产方式区别开来。他尖锐地批评了菲尔和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未能对此加以区别的不恰当提法。

马克思在对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的摘要中研究了同样的问题。马克思把东方社会同欧洲社会区分开来。他认为很重要的是,东方的乡村是一个集体,在那里,公社的所有制和经济活动在人们生活中起根本作用,这种集体生活并没有因为在东方国家统治下把农民公社联合起来而被消灭。东方乡村的集体生活是原始社会集体生活的直接延续。恩格斯则没有考虑这些问题,认为古代亚洲文明具有以奴隶为基础的形式,因此是更一般的生产方式的一种形式,古希腊罗马的经济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另一种形式。马克思在1857和1858年也持这种论点,但是后来改变了看法。

梅恩认为,在古代著作和现代民间习俗中保留下来的爱尔兰人、斯拉夫人、罗马人、希腊人、印度人和日耳曼人的古代法残余,不仅说明了雅利安人种族的生活方式(马克思在一处地方批道:“让这种‘雅利安人的’伪善言词见鬼去吧!”[7]),而且还说明了原始社会的一般情况。虽然梅恩的观点在方法论上有弱点并且也过时了,但他提供的事实证据值得注意。在《讲演录》第十三章里,他简短地描述了东方的帝国统治,他以十八世纪印度锡克教徒统治者郎吉特·辛格为例。这个君主虽然暴虐,但并不干预农村公社生活的古代遗俗,而只要求向他们征税(实物)和征用人力服兵役。梅恩接着说道,古代米底、波斯、亚述、巴比伦等东方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的。只有在后来的罗马帝国,国家才首次运用法律手段比较直接地操纵乡村中的人民生活。

马克思摘录了梅恩书中关于东方帝国统治的资料。他虽然对某些地方过于夸张表示惊讶,但一般说来他以肯定态度对待梅恩根据亲身经历对印度当时及稍前一个时期情况的描写。此外,马克思对梅恩在较早期的《古代法》一书中提出的法律和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理论也给予好评。另一方面,马克思不仅批评了梅恩对爱尔兰人在当时和在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二世征服时期的政治问题和苦难无动于衷,同时还批评了他未能跟上民族学理论和民族志资料收集的发展。在这后面一点上,拉伯克也对梅恩提出了批评。马克思不同意菲尔和梅恩试图恢复印度古代生活原貌的设想,理由是认为他们的做法过于思辨,而且是预先就存心要证明法律和社会是向着从较原始的起点建立梅恩那个时代的英国制度发展,并且是把英国人在征服印度时所遇到的法律习俗看作这种原始起点。这些习俗不仅包括农村公社对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且还包括梅恩用来同一种古代英国习俗和撒提即寡妇自焚殉夫习俗相比的关押习俗。马克思在读托马斯·斯特兰奇爵士论印度法的书时得出结论说,把寡妇活活烧死符合僧侣阶层和丈夫家庭的利益。梅恩曾经指出,婆罗门对撒提的兴趣是“纯粹职业上的”,即反对违反遗孀在享有丈夫的财产时所要奉行的古代习俗。根据斯特兰奇的说法,僧侣阶层和她的丈夫的家庭成员一样,之所以热望举行这种仪式,“实际上是出于最鄙俗的动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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