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1)元旦放假,李先生到酒店为预订的年夜饭点菜。不料,被告知过年期间每桌饭都设有最低消费标准,最低要888元一桌。李先生很疑惑:“我在2008年6月份就预订了年夜饭,当时没有告诉我有最低消费,怎么突然多了这个要求?我要预订好几桌,说实话这价钱还真有些承受不了。但是现在不订,别家的年夜饭已经订不上了。这限定每桌消费多少,不是‘强买强卖’吗?”
通过向当地物价局价格举报热线咨询,李先生了解到,没有任何相关规定表明,酒店可以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而通过与市工商局联系,他进一步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部分酒楼擅自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这项法律规定,没有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属于强买强卖行为。
(2)林先生到电信部门交话费时,发现自己电话收费单上莫名其妙多了一项综合信息费。他到营业大厅打印清单才知道这项费用从上年9月就开始收取,他已经为此交了数百元钱。林先生立即拨通电信客服电话询问综合信息费是什么费用,却被告知是电信公司新近开通的一项业务。在遭到林先生投诉后,电信公司同意取消这项业务,但是已经先行扣除的费用不再退还,而改作今后电话消费时进行冲抵。林先生非常气愤:“我要开通什么业务,必须经过我的许可并签字确认,这是最基本的。而以收了钱就退不出为理由,将多收的话费单方面强行扣下作为日后的电话消费冲抵,这种做法有失公平,是‘强买强卖’。”
事后,林先生与消费者协会取得了联系,消协表示电信公司的行为确实属于“强买强卖”。首先,林先生并没有和电信公司签订开通新业务的协议,也就是说林先生并没有订制这项业务,电信公司擅自开通收费,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是明显的强制消费行为。其次,电信公司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擅自多收林先生的话费,林先生要求返还时电信公司应无条件退还。如果强令要求林先生接受其冲抵话费的处理结果,那就是典型的强买强卖行为。
法律分析
作为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这种选择权包括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选择商品的具体种类或者服务的具体方式、选择购买哪件商品、接受哪项服务的权利。选择时,消费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一般的购物行为,交易成立于货款两讫的时候,在此之前,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种服务,经营者无权强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