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云
内容提要: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为俄国党提出的制定民族纲领与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理论原则。他对这一问题清晰而明确的回答,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上,甚至是世界民族理论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重新认识和全面把握列宁民族自决理论的思想内涵,对于苏联兴亡史的研究以及发挥其在国际政治和民族国家建设中的建设性作用都是极为重要的。
关键词:列宁 民族自决权 思想内涵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苏联联盟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启示》(03BMJ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祥云,1966年生,聊城大学世界共运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民族自决权是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为俄国党提出的制定民族纲领与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理论原则。它的适时提出与运用曾极大地激发了俄国各被压迫民族人民的革命热情,对推翻沙皇俄国、创建苏联起过重大的作用。但是,在前苏联,无论是革命前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总是有人误解甚至故意曲解列宁的这一思想,这不仅有损于列宁的思想体系,更为严重的是遗害于苏联的民族建设。在前苏联的民族主义运动中,许多人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行分裂苏联之实便是典型的例证。因此,在研究前苏联兴衰的历史时,重新认识和全面把握列宁的民族自决思想是极为重要的。
一、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提出
民族自决权理论,源于17至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18~19世纪,民族自决权思想在欧洲各国广泛运用。它的主要内容是反封建、反异族压迫,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独立国家。正是基于这一口号曾对被压迫民族中资产阶级所发起的民族运动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这一原则,坚决主张被压迫民族有民族自决权。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1848年革命的经验时,提出了民族自由分离和自由联盟的原则。到19世纪60年代,针对恢复波兰独立问题,围绕着工人阶级应不应关心和支持波兰人民的正义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派的斗争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主张各个民族在一切内部事务上有权支配自己的命运,有分离的独立的生存的权利。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又重申了马恩的这一基本原则,明确宣布一切被压迫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马克思恩格斯站在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立场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充分肯定以及对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自决斗争的热情支持,为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奠定了基础。
但是一直以来,无论是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都未阐释过“民族自决权”的具体含义,因此,列宁对“民族自决权是什么?”这一问题清晰而明确的回答,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上,甚至是世界民族理论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
据统计,列宁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文章共56篇,其中十月革命前撰写的有44篇,十月革命后写的有12篇。在十月革命前的文章中有7篇是专门论述民族自决权问题的[1]。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等一系列著作中,在自决权问题上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
1902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首次承认了民族自决权原则,但当时党内有人认为不够明确。于是1903年2月列宁写了《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的宣言》,回答了这一质疑,并重申“国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强调:要求承认每个民族具有自决权,“仅仅说明我们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反对任何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从外部影响人民自决的企图。”[2]
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初步定义大约出现在1913年前后。1913年4月,列宁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完全承认每个民族有‘自决’权,都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可以同俄国分离的权利。”[3]1913年6月,列宁在《民族问题提纲》中对民族自决权的定义给出了初步明确的定义:“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4]
此后,列宁在一系列著作中多次对民族自决权的涵义进行了表述,如:“至于在沙皇君主制压迫下的各民族的自决权,即分离权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无疑是社会民主党应当维护的”;“关于民族自决权,即关于民族享有分离和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正是指的政治自决,即分离权,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俄国社会民主党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文件虽然非常少,但是就从现有的文件中仍然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所谓自决权向来都是指分离权而言”;“我们要求民族有自决的自由,即独立的自由,即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等等。[5]
从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相关论述中,我们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清晰界定,是在回应党内外各种质疑并同各种观点进行论战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但他对“民族自决权”本质性要求的把握却是始终如一的,即“民族自决权”是“政治上的自决权”,是“政治上的自由分离权”,是“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其次,在《论民族自决权》及之前的论著中,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对世界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的研究,“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6]的表述,主要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但列宁并未停留于此,他及时洞察时代的变化,从而赋予“民族自决权”以新的含义。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对“民族自决权”作了新的经典表述:“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7]这一变化清楚地表明,列宁主张的“民族自决权”,是指处于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下的各族人民有摆脱民族压迫,实现自由分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列宁对“民族自决权”享有主体的清晰界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第三,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建议将党纲第九条:“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改为“国内各民族都有自由分离和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8]列宁对此作了解释:“‘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了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俄国革命无产阶级的政党,用大俄罗斯语言进行工作的政党,必须承认分离权,这一点在有了1917年这半年来的革命经验以后,未必再会引起争论了。”[9]1919年,俄共(布)“八大”决定在党纲中不再使用“自决”一词,而改用“各民族有国家分离权”。
二、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思想内涵
列宁认为,对什么是民族自决权这一问题的答案绝不能从根据法权的“一般概念”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去寻找,而应从对民族运动历史的和经济的研究中去寻找,因为事情的本质不在于法律的定义,而“在于全世界民族运动的经验。”“因此,如果我们要懂得民族自决的意义,不是去玩弄法律上的定义,‘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10]“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11]也许误解正是出自于此,有些人往往一提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就会不加思索地简单引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就是“国家分离”、“成立独立国家”这样的表述。很明显,在这里他们忽略了列宁表述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条件,也就是说,列宁把民族自决权定义为“国家分离”、“成立民族国家”,是立论于“全世界民族运动的经验”,是“从历史—经济的观点”来看的,即从一般意义上,从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方面来界定民族自决概念的,“这只是说,马克思主义者不能忽视那些产生建立民族国家趋向的强大的经济因素”。列宁在阐明了民族自决权定义的一般意义之后紧接着指出,至于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无产阶级观点来看,究竟在什么样条件下才能支持“民族国家”这个资产阶级民主要求,则要作具体分析,因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12]。因此,把列宁所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简单地理解为“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力”是片面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列宁自己讲过,“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也不如。”[13]纵观列宁的相关论述,我们认为要正确、全面地把握和领会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至少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作为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民主手段提出来的。
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阶段,世界已被分裂成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践踏其他弱小民族的权力,对他们施行欺压和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否认民族自决即民族分离自由,只能意味着拥护统治民族的特权和警察的治国方式,而损害民主的治国方式。”[14]“如果我们不提出和不宣传分离权的口号,那就不仅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而且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封建主和专制制度”。同时,列宁指出,“我们反对压迫民族的特权和暴力,同时丝毫也不纵容被压迫民族谋求特权。”[15]“无产阶级就只提出所谓消极的要求,即要求承认自决权,而不向任何一个民族担保,不向任何一个民族答应提供损害其他民族利益的任何东西。就算这是不“实际”吧,但这在事实上能最可靠地保证用尽可能民主的办法解决问题;”[16]因此,“承认一切民族有自决权,正是最高限度的民主主义和最低限度的民族主义。”[17]
其次,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并不是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其根本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联合,为了各民族在民主和平等的基础上的自愿联合。
列宁认为,对于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利,马克思主义必须坚决维护,但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以维护这种权利,仅仅因为它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而决不是说马克思主义者希望、提倡和鼓励分离、分散和成立小国家。恰恰相反,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因为“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使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但是我们珍视的只是自愿的联系,而决不是强制的联系。……取消强制的、封建的和军事的联系,代之以自愿的联系,才能有利于各民族工人的阶级团结。”[18]也就是说,列宁所坚持和拥护的大国制,决不是那种靠兼并来实现、靠暴力来维持的“只捉不放”的大国制,而是在民族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靠自愿的协议来实现和维持的大国制。只有使各民族切实享有自决权,才能使它们之间,特别是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之间消除猜疑和顾虑,才能使它们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放心大胆地接近乃至融合。所以列宁多次谈道:“觉悟的工人是不宣传分离的;他们知道大国的好处和广大工人群众联合起来的好处。但是,只有在各民族真正完全平等的情况下,大国才可能成为民主国家,而各民族的这种平等,就意味着享有分离权”[19]。“……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20]。“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21]。“只有被压迫民族的真正的解放,民族压迫的真正根除,才能导致各民族的融合,而检验这种真实性的政治上的标准,恰恰就在于有无分离自由。分离自由是反对愚蠢的小国制和民族隔绝状态的最好的和唯一的政治手段”。[22]
第三,列宁强调不能把民族自决问题和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民族自决权的要求应服从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服从社会主义利益。
列宁认为,“其实在‘欧洲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中,社会主义居于首位,民族斗争不过居于非常次要的地位”[23],“民族问题和‘工人问题’比较起来,只有从属的意义”[24],“民主的某些要求,包括自决在内,并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而是世界一般民主主义(现在是一般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个局部。在某些具体场合,局部和整体可能有矛盾,那时就必须抛弃局部。”[25]因此,他在提出民族自决权时强调,民族自决要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的利益要求。1903年7月,他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要求民族自决服从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这是同资产阶级民主派提法的区别之所在。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白由的斗争,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耍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每个民族中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我们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努力使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26]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再次强调指出:“无产阶级认为民族要求服从阶级斗争的利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究竟是以该民族分离还是以该民族取得同其他民族平等的地位而告终,这在理论上是不能预先担保的;无产阶级认为重要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要保证本阶级的发展;”,“在民族自决问题上,也同在其他一切问题上一样,我们首先注意和最注意的是各民族内部无产阶级的自决。”[27]后来,列宁在许多著作中都反复强调,“在觉悟的工人看来,任何民主要求(其中也包括自决)都要服从社会主义的最高利益”[28];“究竟什么更重要,是民族自决权呢,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更重要。是不是可以为了怕违背民族自决权,而当着帝国主义明明强大、苏维埃共和国明明虚弱的时候,让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去送死,去遭受帝国主义的打击呢?不,不可以。这不是社会主义的政策,这是资产阶级的政策”。“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如果不愿违背马克思主义和整个社会主义的原则,那就不能否认,社会主义的利益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利益。为了实现芬兰、乌克兰及其他民族的自决权,我们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做了它所能够做的一切,并且还在继续做下去。但是,既然具体情况是,为了几个民族(波兰、立陶宛、库尔兰等)的自决权遭到侵犯这件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生存目前受到了威胁,那就很清楚,保存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更高的利益。”[29]
与此同时,列宁强调不能把民族自决问题和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社会民主党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决不是说社会民主党人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不作出独立的估计。相反地,社会民主党人正应该作出这种独立的估计,既要考虑到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和联合起来的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对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压迫的情况,又要考虑到总的民主任务,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30]“不允许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即受国家宪法保证用完全自由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淆起来。对于后者,社会民主党应当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出发,完全独立地逐个加以解决。”[31]无产阶级“承认各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同时又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得高于一切,从工人的阶级斗争着眼来估计一切民族要求,一切民族的分离。”[32]
第四,列宁提出并坚持民族自决权旨在对各民族的工人群众进行真正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实现斗争中的团结与联合。
列宁指出,“马克思向压迫民族中的一位社会主义者询问了一下他对被压迫民族的态度,就能立刻发现统治民族(英吉利和俄罗斯)的社会主义者的一个共同缺点:不了解他们对被压迫民族所负的社会主义义务,一味重复他们从‘大国’资产阶级方面接受来的偏见”[33]为此,在看待和分析帝国主义时代各国无产阶级所面临民族问题时,列宁多次援用马克思对待英国爱尔兰问题的观点来教育各国无产者。列宁认为,马克思从来没有把民族运动看作绝对的东西,他知道只有工人阶级的胜利才能使一切民族得到完全的解放。所以,马克思最初以为能够解放爱尔兰的不是被压迫民族中的民族运动,而是压迫民族中的工人运动。但是后来由于英国工人阶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受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影响,成了他们的尾巴,而爱尔兰的资产阶级解放运动加强起来,并且采取了革命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重新审查了自己的观点并且作了改正,提出了“如果一个民族奴役其他民族,那对它自己来说该是多么的不幸”的著名论断。因此,列宁得出结论:“工人阶级是最不会把民族问题当作偶像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一定就唤起一切民族都来争取独立生活。可是,既然群众性的民族运动已经产生了,那么回避它,拒绝支持其中的进步成分,这在事实上就是陷入民族主义偏见,就是认为‘自己的’民族是‘模范民族’(我们再补充一句,或者是享有建立国家特权的民族)”[34]。“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爱尔兰问题上的政策提供了各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应当怎样对待民族运动的伟大范例,这种范例至今还具有巨大的实际意义”[35]。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的思想,提出实现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自决必须同资本主义发展的帝国主义时代联系起来。“在社会民主党的纲领中居中心地位的,应该是把民族区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根据这个区分应当得出我们对‘民族自决权’的彻底民主主义的、革命的、同为社会主义而立即斗争的总任务相适应的定义。为了这种权利,为了真正承认这种权利,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当提出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这一要求,否则,所谓承认民族平等和工人的国际团结,实际上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只能是一种欺人之谈。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则应当把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同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团结一致和打成一片摆到首位,否则,这些社会民主党人就会不由自主地成为一贯出卖人民和民主的利益、一贯准备兼并和压迫其他民族的这个或那个民族的资产阶级的同盟者。”[36]也就是说,在帝国主义时代,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对本国工人国际主义教育的重心必须是宣传并坚持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把自己鼓动工作的重心放在各民族的自愿联合上。“不仔细考虑问题的人,会以为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坚持‘分离自由’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坚持‘联合自由’是‘矛盾的’。可是,只要稍微思索一下就可以知道,没有而且不可能有达到国际主义和民族融合的其他道路,摆脱现在的状况而达到这个目的的其他道路。”[37]
(载《东岳论丛》2012年第2期)
注释:
[1]参见华辛芝《列宁论民族问题理论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6—60页。
[2]《列宁全集》第2版,第7卷,第89—90页。
[3]《列宁全集》第2版,第23卷,第58页。
[4]《列宁全集》第2版,第23卷,第329页。
[5]《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61、148、259页;第25卷,第225、228、272页;第27卷,第85、257页。
[6]《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25页。
[7]《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257页。
[8]《列宁全集》第2版,第29卷,第487页。
[9]《列宁全集》第2版,第32卷,第369页。
[10]《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25页。
[11]《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28页。
[12]《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29页。
[13]《列宁全集》第2版,第28卷,第364页。
[14]《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51页。
[15]《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40页。
[16]《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38页。
[17]《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63页。
[18]《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72页。
[19]《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351—352页。
[20]《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85页。
[21]《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257页。
[22]《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269页。
[23]《列宁全集》第2版,第23卷,第134页。
[24]《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65页。
[25]《列宁全集》第2版,第28卷,第38页。
[26]《列宁全集》第2版,第7卷,第218页。
[27]《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38、256页。
[28]《列宁全集》第2版,第28卷,第149页。
[29]《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362—363、254页。
[30]《列宁全集》第2版,第23卷,第330页。
[31]《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62页。
[32]《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39页。
[33]《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64页。
[34]《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66页。
[35]《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71—272页。
[36]《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81页。
[37]《列宁全集》第2版,第28卷,第43—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