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学者的兴趣,端在他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
——黄仁宇:《王安石变法》
黄仁宇先生开宗明义地指出,第二帝国的特色,乃是在于尝试货币管理,但功败垂成。第二帝国包括隋、唐及宋朝(公元581年到1279年),由于有了长达369年的大分裂,所以并不能算是第一帝国的直接延续。
在经过数百年的纷争后,入侵中国内部的游牧民族已经被汉化。中国文化的影响力并没有断绝,仍然顽强地保留在农业社会中,但专制集权的复苏也面临着无法超越的困难,因为它必须将庞大的农业人口重新置于中央的直接控制之下,并且还不能容纳中间阶层的存在、发展与壮大。这些貌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际上是由鲜卑的拓跋氏带头进行改造,经隋唐而完成,所以说,拓跋族是隋唐王朝的先驱。
黄仁宇先生将第二帝国划分为三个阶段。唐中期以前为第一阶段,唐中期为第二阶段,宋时期为第三阶段。他认为,唐代中期以前的第二帝国,可以说是结构严谨,也就是说,所有重要的法规据说都符合整齐的数学公式。例如,在拓跋氏统治时,所有户数都以“5”为单位,便于管理。农业土地号称是国家所有,由百姓轮流耕种,但这些人同时也要服军役和缴税。在中国北部人口稀少、土地经济缺乏变化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尚可勉强执行,但随着条件的变化,到唐代中期,就已经完全无法执行下去了,所以780年,政府宣布以“两税法”取而代之(这是唐代后期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由宰相杨炎主持,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说,不再区分土户(本土户)和客户(外来户),只要是在当地有资产和土地,就算当地人,在当地上户口、纳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重大变化。由于国家的财政得到了保障,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出现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变最高限额了)。
这一段时间也是中国文明最为辉煌灿烂的巅峰,它的创造力达于鼎盛。汉代实行察举制度,隋以科举考试取代,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因此有助于加速社会流动,再加上雕版印刷术的普遍使用,文化也得到空前普及。中国南方的发展,造成了农作物的多样化,城市范围的扩大和水路运输的空前繁荣。10世纪末到11世纪初,中国的人口重心已从北方移到南方。随着稻米种植的推广,这种有利小户人家的经营活动,也逐渐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性格,使得社会更为繁荣,也更为平民化。
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而国家机器却仍然在原来的轨道上运行,所以到了宋代,中国的农业官僚便面临组织现代经济的能力考验。由于大量的现金和商品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库,宋代意识到了自身掌握的经济实力,所以才敢于组织起人数多达百万的军队。政府积极提倡贸易,注重军事技术;官吏薪水之高,也可说是空前绝后;在许多方面,宋王朝在公共事务上也扮演着主动的角色。
除开发矿产和铸造货币外,宋朝政府还发行纸钞,规定盐、茶、香料等商品要由国家专营,还把酿酒业视为特许业,并控制内陆、边疆和水上交通,掌握部分货运。和尚道士必须缴特许费用,才可以出家;犯人也可以通过交钱减刑,这些钱最后都成为行政收入。有资料显示,宋代的土地税收入是唐代的7倍,其中包括谷物、贵重金属及纺织品,数目大得惊人。在11世纪,国库仓房满溢,以致于必须再加盖新建筑来容纳财富。
宋代似乎有能力创造出中国历史的新局面,以至于今日部分背景不同的历史学家,都将11世纪之初形容成“中国早期的现代阶段”;日本学者也说,这是“东洋的近世”。不过,由于宋代的经济中的服务部门,要么完全欠缺,要么严重不足,当时没有银行、保险公司和商业法规,所以黄仁宇先生深刻地指出,就本质上来说,这些设施不只是器具和传输设备而已,他们是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产物。在银行和法院的背后,是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其后则是社会习俗和宗教。因此,一群村落的聚合体,无法充当货币管理的适当运作基础。
另外,由于失去的疆土不曾收复,相反,宋代和辽和西夏等“蛮族”进行竞争时,不仅占不到便宜,反而是割地赔款,最后被迫南迁,结果形成了宋代300多年历史的特色:战场上一败再败,并以最屈辱的条件议和。这种事情居然发生在中国有史以来最为富裕的朝代,当然会让人困惑不解。
王安石变法是第二帝国尝试货币管理的高潮时期。黄仁宇先生说,王安石变法的例子反映的不只是宋代的情况,还包括中国现代的问题。王安石“新政”中最引人争议的就是“青苗法”。无论是宋代还是后来的朝代,众多的小自耕农都面临着每年农耕时的贷款问题。他们通常向族人预支现金,但利息高得离奇。王安石计划让政府在春季稻谷青绿的时候,提供贷款给农民,秋收时农民还清贷款,借期6个月,利率20%。参照当时乡村的高利贷标准,这个利率并不算高。不过,虽然这个实验在各区的成果并不相同,但整体上的失败却是无疑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还是上面所说的原因:整个社会缺乏必要的配套设施。当时缺乏服务单位,计划无法有效执行。个别农民无从申请贷款,政府无从调查申请人,担保的东西无从确立,欠债不还也没办法没收担保品。反对新法的人说,大多数的地方官无非是把钱全部发放给老百姓,而根本不管他们需不需要;而贷款领取人的邻居,基于连带责任,又必须被迫彼此担保贷款。
青苗钱的来源是地方政府稳定食物价格的储备金,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区都有足够的现金。但经王安石变法,所有的地区都被安排了配额,必须缴纳一定的青苗钱利息。有官员向皇帝报告说,大肆宣传的贷款其实并无其事。这位官员指责,钱并没有真正贷出去,但人民还是要缴税,等于是在正常的税款外又额外加税。
新政的其他内容也同样行不通。在市易法中,将人民缴纳的物资重新出售,但依然无法吸引民间的商人。由于缺乏法院的保护,这些商人担心,为了弥补预算的漏洞,政府很可能会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将自己辛苦赚来的财产没收。同时,若是官员们亲自在城里做买卖,零售商就会无法生存,所以到最后,也就不会有公平价格这回事。因此实质上,新政在乡村里鼓吹货币经济,却抑制城市里货币的流通。
由于王安石的特殊身份,为达到目的,他必须给予市镇特许状和让司法制度合理化,才能产生民间的平等,以便于商业来往,但显然这些措施势必连根拔起帝制中国的根。事实上,王安石并没有革命的眼光,无法跳过1000年的历史,只是他仍然造成了宋代官僚的分裂。新政先实施后撤消,然后是再推行,结果导致了在朝的官员分裂成很多派别,这样一来,改革的问题也就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了。
王安石改革失败之后,北宋很快被金人灭亡,但它所掌握的资源仍远多于北方的金人。南渡的南宋王朝偏安一隅,继续享受着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却仍然无法摆脱所面临的困境。在经济上较进步的国家无法动员本身所掌握的资源,以打败经济较落后的国家,就此成为一种模式。相反,北方入侵的民族满足于基础的简单,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当场运送人力和提供食物,反而能弥补两者之间的差距。
所以,尽管其间也发生了类似贾似道买公田等事件,于大局也毫无益处。因此,黄仁宇先生才会说,有了北宋与南宋的两重经验,才得以知道,一个农业国家的行政系统发展成熟,尚不能充分管理及发挥其所辖的经济方面最前进部门之功效的时候,只有改用商业管制的办法,才有出路。此时政府的功能渐趋繁复,引用特殊技能的需要增高,其经费也必须扩充。因其超过旧式农业的范畴,也不能以现有税收对付,又只好发行公债,因之则引起代议政治司法独立和其他跟随着一串的组织与运动。
收敛与退缩:第三帝国
第三帝国的退缩符合历史模式。
——黄仁宇:《黄河青山》
隋唐宋组成的第二帝国带开放性(财政税收与军备越做越大,经济也随着扩充),相对之下,明清组成的第三帝国则带收敛性。
——黄仁宇:《成吉思汗和忽必烈》
黄仁宇先生说,“在大历史中,元代这个蒙古王朝只能算是第二帝国和第三帝国之间的过渡期间。”为什么呢?因为元朝的行政体系缺乏一致性,并在实际上反映了征服者的困境:他们既不愿意完全遵照中原的官僚管理系统,又找不出更好的方法,来管理人口数量如此庞大的国家。有资料显示,元朝一方面听从了维吾尔族顾问的建议,努力掌握如何有效地使用财政,另一方面又急于寻求汉人的合作,大幅降低税率,推行“农业第一”的政策。
忽必烈是统一的最终执行者,在完成统一后,他也为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行做过很多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效果并不好。黄仁宇先生认为,这又是因为忽必烈的措施,在蒙古人看来,是“汉化”过度;而在汉人看来,又远远不够,所以说,历史上找不出一个同时管理草原文化与中国精密耕作而产生的文化之共通体制,因之忽必烈到处妥协,他留下的传统也没有真实的力量。
朱元璋于1368年创建明朝,黄仁宇先生认为,他的种种措施,在中国历史上实为不利。他看到宋朝以经济最先进的部门(如纺织业、冶金、铸币、水运等)为主体,打造行政基础,结果却节节失败,但朱元璋又没有看透其原因乃是服务性质的产业(民法、商法、保险业及银行等)没有发展起来,私人财产权缺乏固定性,无法在数字上进行管理。他只凭个人之见,认为凡是提倡扩大经济收入的说法,就是“与民争利”和“聚敛”,是不可饶恕的事。他还指责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杨炎这些中国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理财专家,是“得财有限,伤民无穷”,而自我标榜“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也就是说,节流而无须开源。
他用这种思想做出发点,又将节约的宗旨一再宣扬,各地区的赋税数即立碑刊刻于户部门口。兹后数百年正是西欧各国飞黄腾达的时候,中国的第三帝国即因其所赋有的永久性格,长期蛰伏着不图长进,我们也可视之为宋朝企图全面突破而失败之后的一种反动。
明朝的财政和赋税是以较落后的部门为基础。300年前王安石变法时曾使用的代役银,到此又全面恢复到亲身服役;另外各州县衙门所用的文具纸张、桌椅板凳,军队所用的兵器弓箭,均没有预算经费,只能由地方上征集而来。朱元璋更利用“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及“空印案”(明初规定,每年各地方官需要派计吏到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帐目及所有钱谷之数,府级与省级、省级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新造册,加盖原衙门官印后,方为合法。各布政使司因辖区离户部太远,为免往返之劳,便预留盖有官印的空白帐册,遇有驳回,随时填写,户部也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年),朱元璋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系地方官借机舞弊,下令严办,自户部尚书至地方守令掌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数百人。)这些大案,打击巨家大室,以致“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如此一来,整个国家更加缺乏经济上过渡的组织与结构。
唐宋之际,为了方便各地区间的物资流动,特设立了转运使一职,他们手中有大量的物资可供周转,明朝则坚决地放弃了。所以一旦朱元璋的财政体系成熟后,全国就充满了此来彼往的短补给线。一个边防的兵镇可以接受二三十个县的接济;一个县也可能向一打以上的机构交纳财物。户部不再成为一个执行机关,而是一个庞大无比的会计衙门,无从做全局的考虑,在此情形之下,第三产业也就永远无法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