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总结法国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即明确提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60页)意即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机器,再也不能“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手里”,否则工人阶级解放的目的便不能实现。为什么呢?因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同上)。所以法国大革命保留了以前的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机器,而巴黎公社诞生以后,马克思认为如果人民群众要彻底解放,要实现消灭剥削阶级的国家制度,就必须打碎旧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机器,即“工人应当打碎的已不是旧社会的那个比较不完整的政府权力形式,而是具有最后、最完备形式的这一权力本身,就是帝国。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同上,第522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不是要搞无政府主义,其全部的目的就是防止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宰”(同上,第426页)。巴黎各区选举公社的公社委员,公社是议行合一的工作机构。公社任命的公职人员,随时可以撤换,和公社委员一样只领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全民皆兵,废除雇佣军。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国家学说中的直接人民主权论的精粹观点。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虽然很多地方过于理想,脱离了实际,但它充分体现的人民主权论,历史必将对其原则予以兑现。
马克思的这种国家学说对于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仍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宪法第一条即指明我国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即说明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也就是人民主权论。我国未必采取全国性直接普选的民主。从现实情况看,认真执行代议的民主制度也可以,即我国现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以来发起了不少运动,开展了若干重大的批判斗争,其实都不如批判官僚主义的针对性强,但未把官僚主义提高到体制上认识,所以造成一些死官僚,他们不知手中之权从何而来,竟至出现大量的“权力寻租”现象。只要共和国主权在民,官员是人民公仆,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尽管有着各种矛盾,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无人可以战胜的新型国家。
2.帝国和民主共和国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说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指的应是法兰西帝国,是法兰西帝国官僚制度的国家机器。扩大而言,可以包括当时整个欧洲大陆国家,从法国直到俄国,但英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机器并不包括在内。马克思承认美国这样的国家,没有国王,没有贵族,没有领取年金的官僚,就是常备军也仅限于监视印第安人的一小群士兵,而且还是实行了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在他看来,美国的两党制仍然运用轮流执政的方法,运用政权进行投机谋利。但马克思把资产阶级的两种政权组织形式作了严格区分,他和恩格斯在晚年又对英美的资产阶级民主作了新的解释和预测。进行两种区分不是一件小事,有其特殊意义。
比如,“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痛定思痛地说道:“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为什么英、法、美国家不会发生?原因当然复杂,他讲话中多次讲到,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各国(共产)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建国后“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终身”等等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些严重弊端的清理仍需通过改革解决。我认为这是我们今天学习托克维尔著作和马克思国家学说最需要结合实际之处。
3.三权分立和无产阶级专政
法国巴黎公社起义成功以后,政权组织应该如何确立呢?是首先分设这个政权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权呢?还是向凡尔赛的帝国旧势力、梯也尔之流进攻、镇压反革命、没收法国最大的法兰西银行、解决普鲁士兵临城下的问题呢?毫无疑问,应着手处理后一类问题!如果这么做,那公社就是履行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可惜,当时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事业还处在初始阶段,还不成熟。掌握公社命运的领导者大部分还是布朗基分子和普鲁东分子。当时巴黎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远远比不上凡尔赛实行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力度。与巴黎公社对敌人的宽容态度相反,梯也尔政府从内战一开始就毫不犹豫地屠杀公社的战俘,直到拉雪兹神甫墓地最后的大屠杀。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不可忘却的教训。
巴黎公社把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统筹行使,也就等于是行使了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马克思说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同上,第463页)。这里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指革命政权刚刚建立,对一切反抗革命的敌对势力实行的暴政。但这一制度是有时间性的,随着人民政权的稳固、法制的建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否要分开呢?说三权分立不好听,关于国家政权的建设上总要有个三种权力如何设置、各自行使职权的问题吧。我们常说行政官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岂不知此话发明权还是恩格斯哩!他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一卷,第321页)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两者如何相处而不对立呢?1891年4月30日,即恩格斯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二十年之后,他又著文写道:“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在这个制度之下,现代的阶级差别将消失;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也许在经过了一个短暂的,有些艰苦的,但无论如何在道义上很有益的过渡时期以后,———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同上,第330页)恩格斯说的“过渡时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而且无产阶级专政还要讲“道义”,毛泽东在建国期间也说过类似的观点。马恩说的无产阶级专政绝非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整个历史时期都要存在的,无需引用更多的经典名句,只要看看我国的革命与建国的历史就能说明很多问题。
我党领导的武装革命有22年的历史,那时在革命的名义下,在革命根据地立法、司法和行政是合而为一的,即三者合一的工农专政,以后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即便那个时期,有条件的地区,公诉机关、法院和地区政府的职能也是尽量分开的。抗日战争之初,延安红军高级干部黄克功一大命案,八路军检察机关就有公诉人。人称“马青天”的马锡五,就是陕甘宁边区的法院院长。自我国1954年宪法诞生以来,我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就应逐步转为民主、法制的国家体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就应在宪法的体系框架下不断丰富自己的法理、职能。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权”应恪守“以宪司政”的基本信条,规范公权自身,保护社会私权;“司法”权则应保障“以宪司法”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公民权利,以法惩处一切犯罪分子。“以宪行政”、“以宪司法”,这就是宪法产生的宪政,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时也要“以宪制律”。如果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真能向这一方向发展,何来“文革”?改革也就可以采取另一形式了。
文革的序幕,就是以“海瑞罢官”——牺牲彭德怀同志,来祭旗和发端的,当时党中央已无民主生活可言。那时宪法等于一张废纸,刘少奇虽手持宪法,但也无法拥有共和国主席的发言权。“文革”中听到一则消息: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就曾怒气冲冲地要起诉江青。那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宪法已殁,也就没有宪政,仍然无济于事。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全在于实施。我想,有宪法必有宪政,无宪政,宪法也不神圣。这是惨痛经验的总结,不知此判断妥否。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设中,其历史作用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没有先进思想、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党,就无法光荣走完自己的历史之路。它的领导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应有如下内容:一、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自己首先要模范遵守。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正常运转,立志建设高度文明的民主、法治国家。三、制定党的方针政策,鼓励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四、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五、发挥国际主义精神,为世界人类的进步事业而奋斗。
4.行政集权和公民社会
“集权”的字眼虽不好听,但试想哪一个统一的国家,没有行政集权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的总统联邦制,法国的民主共和制,都有程度不同的中央行政集权。托克维尔、马克思只是反对波拿巴主义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专制体制,并不反对当时的民主共和政体必要的中央集权。
民主共和国的立法,不能过度集权,要由代议制的民主方式制定法律。民主共和国的司法也不能过度集权,司法权应交给公民社会。凡涉及民法、商法的原告、被告,都有打官司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请律师,还有陪审团。国家检察机关起诉的公诉案件则另当别论。只有行政是可以真正集权的,因为处理政务要讲效率,就像是军事长官要处理军事问题那样。但政府的权限必须明确,法律未授权的领域,绝对不能进入。它的集权只反映在依宪行政、依法行政上面。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同样要提高效率,要大力反对官僚主义。社会主义反对官僚主义、提高效率有一条根本保障,就是所有的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做不到这点,起码也要有一种强烈的意识:所有公务员都是纳税人所供养的。
立法的民主和行政的集权是否发生矛盾呢?是经常会有矛盾的。针对当时第二共和国情况,马克思认为,这种矛盾一旦发生,国民会议就一定要站在人民一边,敢于和行政权进行斗争,必要时要敢于发动群众推翻它。但法国的1848年6月起义吓坏了资产阶级,他们背叛了革命,国民会议不是依靠人民去抵制不断扩张的路易·波拿巴的总统行政权力,反而帮助他埋葬了国民会议的立法权,从而为他恢复帝制创造了大好条件。
马克思还讲到国民会议和全体国民的关系,他说:“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成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成为国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权力的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同上,第214页)这就为国家的行政权力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效率打开了广阔空间,只要它在立法原则框架下活动,任何公民都不能以个人的民主、自由为借口妨碍公务活动。
这种政体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我认为建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所有公民的权利义务平等基础之上。这在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中,都有宪法明文规定,我国也不例外,都是有法律保障的。比如我国的选举、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民族区域自治等,还有众多社会团体包括商会等自治组织都是。只有落实了选举和自治,中国共产党才是融入了社会,又引领了社会的进步;它在人大、政府、司法方面才算起到了缔造者的作用。
反观我国的现状,确实还有很多令人不够满意的地方。比如我国一些行政措施,法规在实行中出了乱子,引起群众不满。究其原因,不是宪法、法律出了问题,而是行政法规、规章等出了错,甚至出台明显违宪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专业术语叫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又比如,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本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案件,往往因公检法分开办案的宪法规定没有得到贯彻而难以落实。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国,如果广大公民有广泛的个人自由,自由的公民又非自由原子而能构建起基层的民主组织,基层建有广泛的自治权利,那么国家的立法就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立法,司法就可以自行消弭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行政才能形成权威。
结束语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着重分析了法国自旧的王权国家直到法兰西第二帝国国家机器的演变和发展。马克思也对这一时期法国的国家政权予以极大的关注,花费了极多的时间进行研究,从而建立起他的国家学说。他去世以后,恩格斯针对美国印第安人的情况,写出了他的不朽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对于近百年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革命而言,单单对巴黎公社政权的经验总结是远远不够的。苏联共产党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但苏共也没有严肃认真研究、改革自己并不完善的国家机器,这是列宁逝世以前极为忧虑的几件头等大事之一。苏联以后实施偏激和过度的无产阶级专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这是苏共失去政权的一条重要原因。
中共取得了国家政权以后,究竟是如何对待自己的国家机器呢?1949年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的“五四宪法”,改革之初,中共所作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涉及社会主义国家学说这一问题。此问题,今天还未根本解决。对此,胡锦涛同志对全党是有警示的,他说:共产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共产党掌握政权不是一劳永逸的,今天掌权不等于永远掌权。改革开放的中国必须以极大的勇气、谦逊的态度,继续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学说及其相关知识。所以,《旧制度与大革命》这本书非常值得推荐和学习。
——《中国智库》(总第12辑)2015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