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设置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和制定行政措施和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行使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国家审判机关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依法产生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审判机关。我国的审判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地方审判机关,在其管辖地区即它的同级行政机关管辖地区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从属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只需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判案件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实行辩护制、合议制、两审终审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国家检察机关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并列并重,各自分设并自成体系。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但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还要对其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国家军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全国武装力量最高决策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根据国防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是: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军队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军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管理和领导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政党与政党制度
政党是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者集团并为维护其利益、实现其政治主张而以执掌或参与政权为主要目标开展行动的政治组织。政党是社会政治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不同于其他的政治派别和组织团体,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明确的目的性和特定的组织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政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政党的阶级属性为标准,可以把政党划分为资产阶级政党与无产阶级政党;按照政党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可以划分为合法政党和非法政党;按照政党是否掌握政权,可以划分为执政党、参政党和在野党;按照政党在议会中掌握的议席多少,可以划分为多数党和少数党;根据政党组织的内部结构以及权力分配的情况,可以把政党划分为松散间歇式政党、权力集中式政党和极权独裁式政党;还可以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划分为共产党、社会党、基民党、自由党、保守党、民族主义政党等。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主要执政方式。党的执政能力主要表现在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等方面。
政党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所确定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关于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政党之间相互关系,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方法、程序的制度性规则或规定。政党制度可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三种基本类型。一党制是指在一个政治体系中,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不允许其他政党合法存在,单一政党控制国家的政治生活的价值取向和政权运行的一种政党体制。两党制是指在一个政治体系内虽然存在很多政党,但其中的两个主要政党在社会政治影响力方面势均力敌,为了赢取多数选民的支持,彼此竞争,力量消长,出现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局面的一种政党体制。多党制是指在一个政治体系中存在两个以上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政党,通过竞选以轮流执政或联合执政的形式来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一种政党政治的体制模式。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和我国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与中共合作,参加国家政权。八个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基本特征。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多党合作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主要表现为:1.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并巩固起来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2.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的参政党。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政党的地位和参政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的共同奋斗中,形成了亲密的友党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得到各民主党派的认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各政党的共同目标。在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实行广泛的政治合作,照顾同盟者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团结他们一道前进。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具有丰富的内容:(1)中国共产党就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实行相互监督。(2)各民主党派成员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占有适当数量,依法履行职权。(3)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与民主党派联系,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4)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参加国家重大事务的协商。(5)中国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各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一大特色。5.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民主党派就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工作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及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协商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按照规定,各级政协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政协本身的组织建设和任务等问题,同时列席本级人大会议,听取各项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