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以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本政治特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理念,从中国实际出发,严格依照社会主义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建设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制度条件包括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以及能够造就优秀律师并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制度。思想条件包括坚持法律至上,即确立法律在社会规范中的最高权威;坚持权利平等,即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坚持权力制约,即确保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坚持权利本位,即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保证人民权利的决定性和根本性。
实体法与程序法
是依据法律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凡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都为实体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凡是规定为实现实体法的有关诉讼行为的法律都为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对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也会涉及权利义务行使的程序和方式问题,程序法也会涉及实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实施起保障作用,通过对实体性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顺序、步骤、方式和时限的规定,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创造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虽然程序法具有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功能,但并不意味着程序法就是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也具有某种独立性,如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并且可通过程序法的完备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在特定情况下可限制实体法的实施等。总之,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于法的整体中,共同承担着解决社会纷争和确定法律责任的任务,起到了维系和发扬法的精神、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权利与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权利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分为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法律上的义务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履行。按不同的性质可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义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分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个人生活等方面的义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利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的性质取决于法律的阶级性质;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互为权利义务。在剥削阶级的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被公开剥夺,或者徒具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得到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保证和物质帮助。
权力与权利
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可以理解为“公权力”。权利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可以理解为“私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表现在:1.从主体方面看,权利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经由正式授权的人员,其权力行为主要包括代表国家、具有公务性质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2.从行为目的看,权利的行使一般以维护个人或法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为目的,权力的行使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
3.从行使效力看,权利的行使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选择行使、不行使、放弃或转让,无须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权力的行使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既要求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也要求权力相对人必须依法接受。4.从权限范围看,对属于“私权利”的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对属于“公权力”的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否则就构成越权。
权力与权利的联系表现在:1.从权力的来源看,权力源自权利,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的源泉与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从自身权利中让渡一部分汇聚而成,由于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合作过程中需要安全、秩序与效率,因而才通过明示与默认等方式,产生出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无法实现,因此需要通过人民选举产生代表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并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来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2.从权力的目的看,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具有脆弱性,易受来自外界的侵害,需要力量的保障。不受保护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由于国家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通过强制义务履行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思想观念和实践活动领域,都非常强调“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这正体现了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3.从权力的功能看,权力能够维护有利于权利长远发展的社会秩序。权利的维护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权力所具有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正是权利需要权力的原因所在。权力一方面会在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对人们享有的个人权利也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个人权利的滥用,以利于权利的真正实现。
道德与法律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问题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种准则、规范。法律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道德是最古老的社会规范,其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原始社会末期,在氏族制度解体、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之后,法律才出现。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在形式上是人们主观设计的产物,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施加于社会成员的制度安排,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明确的内容。道德则不由国家机关制定,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其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3.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超过法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道德也可以调整。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法律则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5.内容要求不同。法律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主要包含行为者的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标准高于法律。没有法律的支持道德便显得无力,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便显得空洞。
政策与法律
政策是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或社会公共事务,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政策的分类:按主体来划分,政策主要可分为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两类。国家政策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它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具有明显的约束效力。政党政策一般有执政党的政策和在野党的政策之分。执政党的政策直接影响、指导法律的制定,乃至成为某一具体法律的基本内容。按政策调整范围的大小来分,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我国权威性的政策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
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和明显的区别。一致性表现为:1.经济基础相同。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2.阶级本质相同。都体现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3.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基本一致。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4.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区别表现为:1.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社会主义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共产党的政策是由党的领导机关按照党章制定的程序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2.表现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法表现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法律渊源形式,有严格的逻辑结构,门类完整、层次分明,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系统性。共产党的政策则表现为党的决议、决定、纲领、命令、宣言、声明,乃至通知、口号、纪要等形式,在内容上具有指导性、号召性,注重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则那样严格的逻辑结构,一般也没有法律体系那样的系统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党的政策则依靠宣传教育,对党员以纪律制裁作保证,但这种制裁与法律相比,在性质上、方式上、程度上都不同。4.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党的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伸缩性,变化比较及时。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关系是: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是制定法律的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的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3.执政党政策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4.二者之间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
民主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