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民主一词的原意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民主用于国家形式,则成为一种国家制度,即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民主制度。民主不仅指政体,首先指国体,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对内实行民主制,对其敌对阶级实行专政。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属于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民主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范畴,有其具体的阶级内容和发展过程。在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就没有民主。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阶级和国家,也产生了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民主总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只有具体的阶级的民主。
现代民主的特点包括:(1)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属于人民。(2)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受到有效约束的。(3)民主的权力自身也要受到限制。(4)公民享有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5)民主过程要遵循严格的程序,通过民主程序实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决策原则。(6)以法律来规范、保护民主政治运作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民主的制度。
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是在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剥削阶级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与资产阶级民主有着本质区别,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名副其实地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辩证统一,没有人民民主就不能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而对敌人的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只有民主而没有集中和纪律,不是社会主义民主。高度集中必须建立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离开民主的集中,只能是官僚集中制。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都要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障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2.法治。法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其内涵也不同。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是和“德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人治”、“专制”前提下,突出强调“以法治国”,弱化或者否定“以德治国”的作用。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人治”或者“专制”相对立的概念,意指“法的统治”,即“法律至上”而非“君权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适用法律上所有人一律平等。“法治”通常被作为现代意义的治国方略、民主的法制模式、依法办事的原则、文明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精神或者一种理想社会状态的代称。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方面内容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它反映和坚持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精神,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
3.民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①民主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前提。现代意义上法治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治不可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而只能存在于民主政体中。②民主是法治的一个原则。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的各种环节上,都要坚持民主原则。③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都发挥重要作用。④民主在促进法治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随着民主的逐步发展,法治也相应地不断完备。(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①法治确认民主。民主的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治加以确认和肯定,使民主合法化、法律化、制度化。②法治规定民主的范围。民主的主体和内容广泛,法律反映民主的这个特征,明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向和范围。③法治规定如何实现民主。法治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同时,法治也规定行使民主权利时的制约,规定与民主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保障人民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④法治是保卫民主的武器。法律通过制裁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主,使民主得到切实行使。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并采用了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确认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两种含义。广义上泛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也包括法律制度。狭义上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管理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我国通常以狭义的用法为主,认为法制包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与遵守法律三方面,并认为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须以实行法律制度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奴隶制国家与封建制国家的法制,在本质与内容上都是“王制”,即专制统治下的法制;资本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民主紧密相关;社会主义法制是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基础上产生的,与过去各种类型的法制有本质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表现在: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是一国或一地区上层建筑中的法律系统,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相对应,强调的是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则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强调的是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中都存在法制,而只有在民主制国家中才有法治。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实行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以民主为前提的法制。3.法治的内在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以当权者的意志为依据。而法制并不必然蕴涵严格依法办事的内涵。故法治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相对立,而法制却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表现在:1.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2.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3.二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故意与过失
故意:刑法中的故意指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民法中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侵害他人的权益而有意为之或听任损害发生。
过失:是故意的对称。刑法中的过失指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前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民法中的过失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损害他人权益。
故意与过失都是过错的一种形式,是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确定其性质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依据之一。二者的区别在于:1.认识程度不同。故意是明知必然或可能会出现危害的结果;过失则是预见到可能或根本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出现。2.意志内容不同。故意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失则是轻信能够避免或根本反对危害结果发生。3.所负责任不同。故意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可有所不同;民事上的故意,除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场合,损害由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外,行为人均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民事上的过失,一般根据过失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行政处分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人员的制裁。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1.作出的主体不同。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处分权限的机关。2.适用的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分制裁的是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人员。
4.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制裁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5.救济方式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
赔偿与补偿
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补偿是指行为人因合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对其予以补偿。
赔偿与补偿的区别在于:1.引发的原因不同。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则由合法行为引起。2.性质不同。赔偿是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旨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补偿是一种例外民事责任,旨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为辅;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