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借鉴了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总结了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逐步探索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和制度。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这些关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一切权力,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人民代表大会形成制约,从而保证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现,这与西方“三权分立”截然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和群众基础。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选举产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本级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监督其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实现了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高度一致,保证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统一行使立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等国家权力,而且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具有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决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并不得对其形成制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从中央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共分五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项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基本法律。(3)选举并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4)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项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1)制定地方性法规。此项立法权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依法享有。(2)保证法律和决定的实施。(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4)组织国家机关,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5)监督权。(6)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三项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1)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和决定的执行。
(2)通过和发布决议,批准计划和预算。(3)产生乡镇政府。(4)监督权。
(5)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比较少,便于经常开会,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保证国家机关能够经常、有效地运行。
人大常委会的地位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常委会与代表大会的关系看,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在每次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二是从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不再变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二十一项职权,主要概括为以下五种:(1)立法权。常委会的立法权与代表大会立法权的区别是,前者制定非基本法律,后者制定基本法律。(2)法律解释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
(4)人事任免权。(5)监督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十四项职权,主要概括为以下“四权”:(1)立法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监督权。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3)决定重大事项。(4)人事任免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相对独立、平等的关系,没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业务上的指导主要表现在选举业务指导上。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另外,还包括日常工作指导和信息、理论指导。
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工作联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总结过去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联系关系的经验,将其主要内容集中规定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中。这些联系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人大常委会邀请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2)居住在地方的上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介绍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情况,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参加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4)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从事某些协助性工作,如委托组织代表视察、进行专题调查、召开座谈会等。(5)上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亲自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办事机构,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研究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上述各种关系,既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忠实于自己所代表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独立地行使职权;又能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持统一、协调和法律上的一致性,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得到贯彻实施;同时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也能得到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适当指导和帮助。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国家权力来源的基本理论,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和标准。同时,国家权力以人民的授权为限度,人民能有效地监督、控制国家的权力。这一原则贯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个方面: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罢免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2.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由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措施,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都从属于代表机关,受代表机关的监督。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都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的权利,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4.各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区域内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少数民族有平等参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自主地管理地方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5.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法制统一系统。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可以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等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制统一系统,保证人大常委会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家权力机关,下级国家机关服从上级国家机关,从而最终保证一切国家机关服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