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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及其特色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是一部企业大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该法于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是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的设立、权利义务、领导体制以及调整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第三者发生的关系的法律。在我国,工业企业是指开采自然资源和制造、加工产品及处理生产用品的经营单位;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的实验工厂(室);以手工劳动为主,或从事传统工艺生产的手工业企业等。在上述工业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兴办的,称为国有工业企业,也叫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一《企业法》的制定

(一)制定过程

《企业法》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调查、试点之后产生的。从邓小平同志1973年12月提出立法建议到1988年4月《企业法》颁布历时9年零4个月,近10个年头。

用10年的时间制定一部法律,这在我国企业立法上是没有过的,这是由于一方面《企业法》的内容比较复杂,其中有许多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法》的制定工作是在改革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进行的,必须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

10年间,企业法的制定工作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边酝酿、边实践、边拟订、边试点逐步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对企业法草案的意见,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听取了企业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法草案进行了五次审议,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另外还将企业法草案公开登报,在全国人民中进行讨论,人们在充分肯定企业法草案的同时,提出了许多意见。然后由有关部门对企业法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最后提交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立法宗旨

为什么要制定《企业法》?制定《企业法》是“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6]也可以说,制定企业法是保护企业改革成果,深化企业改革和理顺企业各种关系的客观需要。

首先,企业的改革成果需要法律保护。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先后采取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税、承包经济等重大改革步骤,给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经济效益普遍提高。而已有的企业改革成果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制定《企业法》就是为了把行之有效的企业改革的各种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其次,企业改革的深化需要法律依据。当前,企业改革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需进一步发展,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这就需要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制定《企业法》来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的行为,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

最后,企业各种关系的理顺需要法律确定。几年来,我们在改革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方面虽有一定进展,但各种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就需要制定《企业法》,用法律把企业的各种关系加以确定。

(三)立法依据

一般说来,立法总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方面是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制定某项法律时所依据的上个层次的法律;事实依据是指立法者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由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立法者利益和意志。《企业法》的立法依据也不例外。

《企业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各项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确立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对企业的有关规定,都是制定《企业法》的指导思想。这表明,宪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是母子法的关系。子法要以母法为依据来制定,母法的基本内容要靠子法来具体化。例如宪法中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就要由《企业法》使之具体化。

《企业法》贯彻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大精神,从实际出发,它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同时,制定《企业法》也是从我国现有9万多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围绕着增强企业活力,理顺企业各种关系,力求法律的规定符合企业实际,符合我国国情。

二《企业法》的特色

《企业法》共分为8章,计69条。8章各自独立,又互相联系。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肯定了“两权分离”的原则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企业法》的灵魂。《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客观要求。经济体制改革前,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由国家机构行使,政企职责不分,使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理论和决策。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硬要这样做,只能窒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应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企业法》肯定了“两权分离”的原则,为企业真正享有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那么,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经营权,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其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是由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将其交给企业经营管理,并赋予经营权。企业享有经营权的权能范围、权利界限都是由作为所有人的国家规定的。其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是在同一财产即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上享有的不同层次的权利。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最完整的一种物权。国家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这种财产权利。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经营权是仅低于所有权层次的一种新型物权。企业应在财产所有人即国家授权范围内支配其财产。其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的经营权具有相对独立性。由国家所有权派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一经产生便可相对独立存在,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17]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侵犯。

(二)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企业法》的制定,结束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该法确认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人地位。

《企业法》在总则中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在第二章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程序,即“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企业有关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四章规定了“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述规定表明:第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人资格只能依法取得。第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作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同其他企业法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三)确认了厂长负责制

《企业法》确认了厂长负责制。这是第一次用法律对厂长负责制进行规定。该法写明,“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之首。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都应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企业法》规定:“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厂长是企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企业的管理委员会是协助厂长决策的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企业的重大问题由经营管理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后,最后决策权属于厂长。企业管理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包括:(1)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2)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3)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以上所说的是《企业法》规定厂长享有的职权即经营决策权、经营指挥权和人事权。与此同时,《企业法》还规定了厂长要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负责,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企业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另外,厂长也要对企业职工队伍的建设负责。认真抓好企业职工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建立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由于《企业法》确认了厂长负责制,使它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这就确保了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以适应企业经营组织的性质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四)保障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企业法》对企业职工和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法律保障。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企业法》以明确的语言肯定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还分别规定了体现职工主人翁地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企业法》确认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企业法》关于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具体形式的规定,除了职工代表大会外,还有两种形式:

(1)职工代表直接参加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法》规定,“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直接参加厂长主持的管理委员会,表达全体职工对企业大政方针的意见。职工代表参加决策,是企业决策的民主管理。

(2)工人直接参加车间和班组的民主管理。《企业法》规定,“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成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班组民主管理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层次。

(五)规定了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和手段

《企业法》体现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过渡的要求。《企业法》对政府间接管理企业的方式作了如下规定。

(1)对企业进行指导,即通过制定、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运用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科学的决策和组织生产经营工作,下达国务院审定批准的指令性计划,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计划等。

(2)依据法律、政策为企业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信息;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3)对企业进行考核。主要是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考核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4)对企业实施监督。即财务监督、会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

(5)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调解纠纷,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企业法》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这一规定突破了政府用单一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做法,要求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企业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说,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无论是经济的还是行政的,都需要采用一定的法律形式。这样,在间接管理企业中,法律手段将成为一种主要的和重要的手段。

综上所述,《企业法》的规定,确立了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它的贯彻和实施使我国企业体制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本文是向1990年8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日企业经营管理研讨会”提交的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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