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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绪论

公仆一直是人们对清明政治的一种美好期盼,是对清正廉洁的领导的一种尊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公仆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公仆是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不仅是指为人民服务的各级领导干部,而且也指为民办事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一节 公仆概念的界定

公仆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我把掌权的人叫‘公仆’,或‘法律执勤’……国家的盛衰就决定了这种公仆的服务情况或这种‘法律执勤’的执勤情况。”[1]在这里,柏拉图指明了公仆就是社会上掌权的人,即国家的统治者,以及国家的兴衰与公仆的服务情况之间的密切关系。西方《圣经·马太福音》中也论述道:“在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做你们的佣人;谁愿为首,就必做你们的仆人。”文艺复兴后,人们在政治思想领域亮出了自由、平等、博爱、宽容理念,给神权政治和君权政治以致命的一击,取得了民主战胜专制的彻底胜利。文艺复兴时期,被誉为文艺复兴之父的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在其政治名著《论世界帝国》一书中指出:“从施政方而说,公民的代表和国王都是人民的统治者,但从最终目的方面来说,他们却是人民的公仆。而世界君主尤其如此,他应该被看作是全人类的公仆。”[2]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和壮大,越来越多的思想家在讨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了但丁的公仆思想。例如,弥尔顿说过:“人民的权利从自然秩序上来讲便是至高无上的。”[3]国王的权力是人民交付于他的,因此“国王就得是人民的公仆”[4]。洛克思想中的“政府”就是一个“守夜人”角色,所以他不可能给予行政机关以很大的权力。立法权具有最高的权力,因为它是来自公民全体的契约,行政机关只是公仆,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洛克似乎看到了行政权力在实际运作中有可能会处于强势,而这种强势有可能会给公民权利带来威胁,所以洛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的范围是非常谨慎地进行划定的。他同时也设计了一些补救措施:“人民有权用强力加以扫除。……用强力对付强力。”[5]法国杰出的思想家摩莱里曾在《自然法典》里这样说:“高级官员们、共和国的要员们、君主们,对于你们所管辖的人民来说,你们在自然法中是些什么人呢?你们只不过是被指派来关心人民幸福的普通的执行代表。如果你们玩忽职守,你们就会失去一切职位,变成这个社会最微不足道的成员。你们的高度警惕性和一丝不苟,使你们成为人民的最忠实公仆——最受人民爱戴的公仆。”[6]他认为君主和政府的管理者,这些人只不过是被指派来关心人民幸福的普通的执行代表。罗伯斯庇尔也认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7]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提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同时,对公仆也作了深刻阐述,而且提出实施准则,将其法律化。比较典型的是卢梭提出的“契约论”。卢梭认为,政府是管理事务权力的被委托方,委托政府的“本质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8]。人民主权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具有制定并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通过定期集会、监督和考察是否保留现有的政治形式。政府的行政官吏只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为了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执行,针对因政府权力的扩大和政府职务诱惑力的增加,政府可能蜕化变质的倾向,卢梭提出要由人民掌握更大的权力来约束政府。

空想社会主义的公仆思想正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在300多年的空想社会主义历史长河中,从莫尔、康帕内拉到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大师在无情鞭挞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提出了种种社会改革方案,而公仆思想正是这一系列社会改革方案中的一种积极主张。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空想社会主义者所处的时代,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还隐藏在不发达的经济关系中,所以他们的思想只能从头脑中产生出来。空想社会主义者虽然批判了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后果,但不能说明这个生产方式,就只能简单地把它当成坏东西抛弃掉。他们越是激烈地反对同这种生产方式密不可分的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就越是不能明白地指出这种剥削产生的原因。所以,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设想的新的社会制度是一开始就注定要成为空想的,它越是制定得详尽周密,就越是要陷入纯粹的幻想。但使马克思、恩格斯感到高兴的“倒是处处突破幻想的外壳而显露出来的天才的思想萌芽和天才的思想”[9]。

在我国,“公仆”意识发轫于氏族社会时期。据《礼记·礼运》记载,在当时,天下是“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是谓大同”的“公天下”;人之关系是“长幼侪居,不君不臣”[10],“未有君臣上下之别”[11]的平等关系。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氏族首领则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选贤与能”或“流共工于幽州”[12]进行直接选举或罢免。这种“官”“民”关系,便是“主”“仆”关系的原初状态。柳宗元在《送薛存义之任序》中这样写道:“凡吏于土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老百姓花钱雇佣官吏,是让他为自己服务的,正如花钱请长工一样。近现代以来,有一部分爱国人士,希望封建官吏能痛改积习,为民之表率,政必本乎大公,人尽除其积习,国家才有振兴之望[13]。语义中已经包含了“公仆”思想的因子。维新志士梁启超即明确指出官吏受一群之委托而治事,既有本身对于群之义务,负有对于委托者之义务。他强调官吏应以“公”为核心,并对“以持禄保位为第一义”的官场现象嗤之以鼻。他论道:“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14]他还认为西人之谚有“官吏者天下之公仆”之语。20世纪后,崇尚公仆的言论彼此激荡,如杜亚泉说世人称国民之从事于政治者谓之公仆[15]。黄远庸强调总统为民国公仆,非一姓一人之私产[16]。孙中山还断言:“总统为行政首长,而国民则字之曰公仆。”[17]在国家积贫积弱的时代,“公仆”几乎成了流行语,在有识之士看来,官吏就是人民的政治代表,是奉行人民意志的公仆。

可见,不论从何种意义上说,公仆及其精神一直是政治领域的一朵靓丽的奇葩。无论是资产阶级政治学的自然法理论还是中国古代的文献记载,都告诉我们,“官”“民”关系,从本源上讲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而绝非“蜕变”了的“官父”与“子民”的关系。但是,阶级社会“公仆”精神的光环充斥了诸多局限性,在阶级对峙的年代,这些“边缘地带”的“公仆”思想,犹如一股永不枯竭的甘泉,只保持了涓涓细流,却没能形成涤荡专制的波涛,更没有形成冲垮专制社会的狂澜,它们只不过是个别政治思想家的个人社会政治理想。尽管社会延绵上万年,历史的悖论却依然没有丝毫改观:一方面是理论思想家对“官”“民”理想境界的呐喊,另一方面则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统治蒙上一层神秘面纱,鼓吹君权神授,形成了君君臣臣等级森严的社会政治秩序,这种蜕变了的衙门遗风沿袭了好几千年。即使是在资产阶级所谓的最民主的政体里,官僚意识亦是政治领域挥之不去的伤痛,官僚的社会主人思想在天赋人权理论的掩饰下,大有增强之势。这样一来,“公仆”意识及其所蕴涵的政治期盼,只是成了人们一种空洞的语言号角,是人类政治理想之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但是,“公仆”理想及其相应的自由民主价值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人们也从未放弃对它们的追寻。诚如古希腊德谟克利特所言:“在民主的国家里受穷,胜于在专制的国家里享福,正如自由胜于奴役一样。”[18]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欧洲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充分暴露为马克思主义公仆思想的产生准备了社会经济条件。阶级斗争的加剧和无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为马克思主义公仆思想的产生准备了政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深入工人群众,同英国、法国工人领袖和工人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了解工人阶级的凄苦,另一方面潜心研究,系统地研究政治经济学、空想社会主义和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唯物史观的创立,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科学地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可能性。剩余价值学说的发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它使明亮的阳光照进了经济学领域……科学社会主义就是以此为起点,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19]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仆思想也是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坚实基础,克服了空想社会主义大多用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去认识自然界和社会现象,忽视用对经济问题的分析来揭示资本主义本质的弊病,开始了科学的探索历程。马克思、恩格斯在著作中并没有专门给公仆下定义,科学意义上的公仆思想来源于法国巴黎公社的革命斗争实践,主要是指公仆是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不仅是指为人民服务的各级领导干部,而且也指为民办事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人们对公仆也有不同的说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 “比喻说”

持“比喻说”的人认为,公仆是一种比喻,是一种形象化说法。“比喻说”的合理性在于强调“公仆”具有服务大众的职能,这对于摒弃我国流传了几千年的封建“官本位”思想的糟粕,实现“主权在民”的回归,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如果把“公仆”仅理解为一种比喻,认为其本质是“仆”,这种理解明显是不科学的,也是造成一部分人以“公仆”概念忽视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为由,从而质疑“社会公仆”的理论价值的重要原因。“仆”在《辞海》中是指“我国古代对一种奴隶或差役的称谓……后泛指供役的仆人”,使用该含义的称谓如“奴仆、私仆”等都存在于私有制条件下,是剥削制度的产物。他们的服务对象是“个别人”,通常被称为“主人”,这些人与仆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平等的,有的等级非常森严,除了能随意差遣之外甚至还保留着生杀予夺之权。但“公仆”的存在是以人民主权和公有制为前提的,他作为人民中的一员,与被服务的对象只有分工的差别,在政治地位上却是平等的,由此决定的“公仆”的服务态度虽然是不图私利、全心全意,但绝不是唯命是从、奴颜婢膝的非科学态度。

二 “干部说”

“干部说”指在党政行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其职责是为公众服务。这是在我国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习惯说法。此种说法的合理性在于:不仅抓住了公仆的本质和灵魂,即为公众(人民)服务,还指明了公仆的载体是各级党政行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干部。但与此同时,“干部说”把各级党政干部理解为公仆的唯一对象和载体的看法又是片面的:首先,这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原意是相违背的。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指出:起初的国家只是“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20]。这里恩格斯所讲的公仆的内容和范围就包括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关。其次,“干部说”容易导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把“公仆”与“干部”混淆起来。干部指在一个组织中担任管理和领导职能的人,他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可以存在。而公仆只能存在于公有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条件下。并且“公仆”是相对公众或人民而言的,是由通过国家公职人员、党政干部个体所体现出来的道德品格、精神素养、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综合体,其人格模式应当先于、高于和优于一般人格和其他角色职业人格模式要求。换言之,公仆人格应该是全社会的表率。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占主导地位,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中绝大部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但也不能否认有极少数应该为人民和为社会办事的干部“在其位却不谋其政”,他们从本质上说并不具备公仆的资格和形象,也不能笼统地称其为“公仆”。

三 “关系说”

持此说者将“公仆”定义为:在人民成为社会主人的基础上,社会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的一种社会政治关系。“关系说”的主要内容也可简单概括为“一个关系、三种形态”,其中“一个关系”(社会政治关系)处于核心地位,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体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人民,二是社会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三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公仆必须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为人民服务是公仆的本质。这种社会政治关系由观念形态、制度形态、组织形态三部分组成,三者之间相对独立、相互联结、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1]。“关系说”的合理性在于: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公仆存在的历史前提,社会公仆存在于原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历史形态中,并且指明了社会公仆的本质特性(“必须为人民服务”)和基本形态(观念形态、制度形态和组织形态),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公仆的内涵和本质。但是“关系说”在认定“社会公仆”的本质上是“社会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的一种社会关系”的同时,却又认为“社会政治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体系……而公仆与人民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关系说”所界定的事实上是(社会)公仆与人民的关系而不是“(社会)公仆”本身,并且“关系说”似乎欠简明,当这一定义被作为分析工具时,就显出了其局限性[22]。

四 “权利说”

持此说者,将“公仆”定义为:从社会中产生并以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宗旨的社会公共权力。此种说法认为,社会公共权力是原始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机构、氏族和部落(联盟)的首领以及后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法律等多种物质形态的共同内核。因此,必须把社会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公仆”的核心物质载体。“权利说”的合理性在于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独特角度出发揭示了“公仆”与公共权力方面的内在一致性;批判了人们从“社会公仆=政府官员”的简单公式出发庸俗理解“社会公仆”,从而在痛恨腐败现象的基础上完全否定“社会公仆”或“人民公仆”的理论价值的错误思想;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视为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公仆,从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自身社会主人特性的膨胀,不努力探索维护自身社会公仆本性的现实道路的错误做法,这对于防止社会主义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是极为不利的。但“权利说”把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社会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公仆”的核心物质载体的做法,本身是矛盾的、不合理的。究其实质,“社会公共权力”揭示的只是“社会公仆”的内在规定性,而不是核心物质载体。“社会公仆”的物质载体应是掌握并运用“社会公共权力”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的社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五 “清官说”

清官是封建社会一种复杂的政治历史现象,体现为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和百姓双重认可的官民的一种政治关系。“清官”一词源于金元好问《遗山集》卷十一《薛明府去思口号》:“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旧时清官一般指公正廉洁的官吏,与贪官相对应。在阶级社会历史长河中,既有在统治阶级的“圣训”、“谕旨”和官修的“正史”里所奉为官场楷模的“良吏”、“循吏”,也有一些民间文艺作品塑造的公正廉洁、爱民如子的清官形象。他们的共同特点如下:一是爱民如子,赈济灾民,减免赋税,兴修水利,鼓励农桑。二是刚正不阿,不投靠权贵,敢于与豪强贪官作斗争(如西汉的郅都,“行法不避贵戚,列候过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三是生活比较节俭,轻车从简,不收受贿赂,也不向权贵献媚,行贿升迁。这些千百年来被人民传诵的清官美德,既不是统治阶级欺骗人民的纯粹虚构,也不完全是历史、文学家们的妙笔生花,多少是一些受苦受难百姓的渴望、寄托和理想化的产物。这种产物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现,成为封建社会直接暴力统治的一个补充,在阶级统治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清官是封建专制私有制的产物,由帝王钦点或官僚机构选拔,是从统治阶级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着眼,其目的是为了封建统治阶级国家机器的“正常”转动。清官在与豪强贪官作斗争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对穷苦百姓的同情和怜悯,客观上也做了一些对人民有益的事情。但从根本上讲,他们与劳动人民是对立的,清官是主,百姓是仆,一旦仆人不堪重负,举旗起义,突破统治阶级的“法定权力”,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凭借国家暴力让起义农民倒在血泊之中。像包拯这样家喻户晓的清官,当小规模农民起义发生时,都主张严厉镇压。他说:“无谓邾小,蜂虿有毒。虽乌合啸聚,莫能长久,而生灵涂炭矣,则国家将何道而猝安之?”“应有盗贼,不以多少远近,并须捕捉净尽,免成后害。”由此可见,清官是封建王朝的忠实奴仆,只对上——国家——统治负责,既反对豪强贪官越过“法定权力”的雷池,也力举镇压农民起义,旨在维护封建统治阶级所谓的“千秋大业”。

从清官到公仆称谓的变化,折射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跨越。这种跨越使我们没有经过资本主义阶段,我们不是苦于资本主义太多而是苦于资本主义不足,这一点在民主意识和传统方面也反映出来。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历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清官称谓仍然时有耳闻,一些领导干部还以清官自居,一些媒体也时有炒作,这不能不说明我国反腐败形势的严峻和封建社会官本位传统影响的根深蒂固。

我国许多学者经常把领导、干部、公务员、“清官”说成公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深入分析一下,其外延是偏窄的,它不符合经典作家的原意。恩格斯曾在《法兰西内战》导言中指出:“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指的社会公仆既包括经过普选的人民代表,也包括国家政权机关。从内涵上看也是不够准确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经过普选产生的代表,不是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具体而言,公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产物,国家、集体代表广大人民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基本上消灭了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关系,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权力是人民给的。第二,人民通过选举,委托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些代表本身没有什么特殊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一致,这就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了。按照马克思的提法,他们应该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说法,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公仆,自然也有权监督自己的公仆,更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会公仆。

社会公仆是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思想的发展而被提出用来代替旧的军事官僚机构的新型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到巴黎公社失败以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基于对巴黎公社历史经验的全面而深刻的总结,首次郑重使用了“社会公仆”的概念。马克思指出,公社经普选产生的代表,不能像资产阶级政府的官老爷一样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应“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就“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23]。他明确提出,无产阶级要“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打碎”[24]。“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25]1884年,恩格斯在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认为,原始公仆是站在“社会之中”的,而作为阶级社会主人的官吏“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26]。1891年3月,恩格斯为纪念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发表20周年,给再版的《法兰西内战》写了一篇导言。其中恩格斯进一步提出了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必须“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任务。他认为,有了国家权力才有“社会公仆”和“社会主人”,在无产阶级政权出现之前,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政治现象。从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公仆的产生及嬗变过程的阐释我们不难得出:一是有了国家权力才有“社会公仆”和“社会主人”这一问题;二是“公仆”除了包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公共权力本身;三是社会公仆的基本职能是利用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四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出现之前,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政治现象。

此概念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公仆理论,强调公仆只能存在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人民主权的社会中,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员也可以成为公仆的理论,有利于把“公仆”概念与封建社会的“清官”、“父母官”等反映“官本位”的称呼及资本主义对公务员的称呼严格区分开来。此概念还强调公仆在行动上和思想上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这进一步指出,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和人民主权的前提下,虽然官员、干部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们是当之无愧的人民公仆,但也有极少数处在“公仆”之位的官员、干部或国家企事业机关等,在工作中不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而是服务于个别集团或个人,他们则只能称为“私仆”。这也告诫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公仆本性回归的必经桥梁,但无产阶级专政本身使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得不继承的一个“祸害”,本身兼有社会主人特性。我们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自身社会主人特性的膨胀,努力探索维护自身社会公仆本性的现实道路。

第二节 公仆的类型

“公仆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紧密联系的一个概念。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特有的范畴,是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是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的统一体;包括经济形态、政治形态、意识形态。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及该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有机结合。每一社会形态都以自己所特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而与其他社会形态区别开来,但每一社会形态又遵循着共同的规律,这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正是依据社会形态的这些本质规定和发展规律,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发展形态依次划分为由低级向高级更替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

公仆是公有制经济基础决定的公共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政治关系,这种社会政治关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统治的三种社会形态中,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公仆。虽然有许多中外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使用“公仆”这一词,但他们大多强调政治权力有被滥用的种种可能性,因而必须对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由于资产阶级的公仆思想一般是从唯心主义的角度来认知的,它们是在酝酿和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及建立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为适应资本主义不同阶段的形势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赞赏资产阶级公仆思想革命性的一面的同时,也指出其唯心主义的立论基础和未涉及经济领域的缺憾,认为他们有“反历史的幻觉,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27]。概括地说,资产阶级公仆思想的社会基础就是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统治的存在,他们的反腐败思想也只是站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场上,其所谓的“公仆”不过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公仆。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成为人民公仆。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是在经济以及其他方面完全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它只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必然要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最新的最美好的社会制度,是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实行按需分配,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国家也自动消亡,但共产主义社会仍需要一定的社会管理机关和人员,与共产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相适应,这些管理机关和人员只能是更高类型的社会公仆。可见,所谓公仆类型就是与公有制的基础的不同社会形态相对应的、反映了公仆历史发展阶段和程度的概念,它包括原始社会公仆、社会主义社会公仆和共产主义社会公仆这样三种类型,整个公仆发展的历史就是从一种公仆类型向另一种更高的公仆类型发展的过程。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清楚,就是如果单纯按照五种社会形态标准来划分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公仆与共产主义公仆就应该是一种类型,而不应成为两种类型。在这里之所以划为两种类型,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公仆与共产主义社会公仆虽然有许多根本上的相同之处,但又有着不可抹杀的重大区别。首先,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虽然同属于一个社会形态,但由于两者在经济上、社会上的成熟程度不同,前者只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后者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列宁曾指出:“马克思把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称作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既然生产资料已成为公有财产,那么‘共产主义’这个名词在这里也是可以用的,只要不忘记这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28]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经济、道德和精神)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仆类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社会形态则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公仆类型虽然从根本上和总体上受社会形态的制约,但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这种独立性和特殊性表现为公仆类型之间的继承性、差异性和公仆类型对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社会公仆与共产主义社会公仆无疑具有同一性,但也确有很大的差异性。例如,社会主义社会公仆的存在形式,一个重要表现是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和国家机关,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自行消亡。国家的存在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但它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仆向更高类型的发展。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不再是少数剥削者压迫多数劳动者的工具,但它仍然是一种公共权力,仍然有滥用公共权力的现象,仍然有以权谋私的现象。正是出于这些考虑,才把社会主义社会公仆和共产主义社会公仆划为两种类型。这样,不仅符合客观实际,而且对于研究和指导社会主义社会公仆建设也是有利的。

社会主义社会公仆与原始社会公仆和共产主义社会公仆相比,也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存在的范围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公仆就其物质设施和主体的范围来说,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国家和社会管理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军事机关及一切社会管理机关;另一类是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及与执政党合作共事、参与执政的其他政党、群众组织;再一类是这些机关和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包括一般干部和领导干部。这些机关、组织和公职人员都在不同程度上掌握着国家和人民授予的权力,否则,一般不属于公仆的范围(如私人企业、外商企业、群众性协会、非政治性的团体和组织等)。二是承担的任务不同。不同公仆类型和不同层次公仆的职责核心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但其具体承担的任务却不尽相同。社会主义社会公仆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具体到不同的单位、不同的人员来说,具体任务又不尽相同。有的责任大、有的责任小,有的职务高、有的职务低,有的做经济工作、有的做政治工作、有的则做文化工作,有的负责决策、有的负责执行、有的负责组织、有的则负责监督。但是,无论具体任务多么不同,都必须围绕根本任务去做,服从和服务于总任务、总目标。三是所处的环境不同。总的来看,社会主义社会公仆面临的主客观条件还是有利的,如有党的坚强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有一支受党和人民多年培养教育的干部队伍,以及当代世界的主题和平与发展等。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从国内环境看,主要是经济结构比例失衡,粗放型经营方式,人与自然的矛盾突出,分配关系没有理顺,贫富差别过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不完善,权力腐败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的素质有待提高,文化建设任重道远。从国际环境看,主要是“一超多极”的格局没有改变,西方敌对势力积极推行“西化”和“分化”的战略,两种体系和两种制度的斗争和较量还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仆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趋利避害,有计划、有领导、有重点、有层次、有步骤地向前发展。

另外要说明的一点是:相同的公仆类型和公仆层次,必然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从而与另外的公仆类型和公仆层次相区别。但是,相同的公仆类型和公仆层次,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阶段其具体表现形式又有不同的特点,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它体现了公仆类型和公仆层次在世界性布局和历史发展中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具体统一。因此,各国既要坚持公仆的统一性,又要坚持公仆的多样性,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特点,不照搬外国模式,培育具有各国特色和各个阶段的社会公仆。

第三节 公仆的特点

一 以公有制为存在基础

公仆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而这个经济基础就是公有制。公有制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建立起了新型的生产关系。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从而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在人类社会中出现了两种公有制形式:一是原始公社的公有制,它是生产力水平极低的一种公有制。在这种生产关系下,部落成员按年龄、性别分工,共同采猎,所有成员平均分享劳动成果。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个体劳动成为可能,从而原始公有制让位于私有制。另一个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无产阶级利用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公有制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出现了股份制形式,以及以公有经济与外商及港澳台地区私人资本合资和合作的经济形式等。总之,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到共产主义,公有制的优势不是简单单的一句“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而是指除了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和劳动成果的受益优先权外的所有物质均是公有的。与公有制基础不同的社会形态相对应的公仆的类型包括原始社会公仆、社会主义社会公仆和共产主义社会公仆三种类型。

剥削阶级的公仆思想大多是从唯心主义的角度来认知的,是在酝酿和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及建立和巩固剥削制度的过程中,为适应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不同阶段的形势而发展起来的。他们的公仆思想的社会基础就是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统治的存在,他们是站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场上的,所谓的“公仆”不过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 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因而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命题。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29]马克思主义认为,公仆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代表者,是依法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进行活动的人,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忠实代表,是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奋斗的。

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统治者与人民在意志、利益、愿望和要求上是根本对立的。国家机关及其官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0]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领导者与人民在意志、利益、愿望和要求上是根本一致的。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的关系,则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服务与被服务、领导与被领导、依靠与被依靠的关系。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可否认,作为社会成员的公仆也有个人利益、个人抱负、个人追求,但只有与人民在意志、利益、愿望和要求上是根本一致的利益才会被视为正当利益,才会受到保护。当公仆的个人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时,公仆要以人民利益为重,让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人民利益。要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正确看待个人利益,正确看待个人得失,正确把握利益关系,坚决反对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甚至让个人利益凌驾于人民利益之上的行为。总之,公仆只是人民中的普通一员,是受人民之托办事的。它来自人民群众,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公仆作为人民的委托者、代表人和先锋队,除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否则,就不成其为“公”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可靠保证,但人民群众这种社会主人的根本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公仆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公仆都要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三 以人民主权为核心

人民主权是由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仆”最初就是从人民中产生并服务于人民的公共权力,国家只是利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的工具,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者。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阶级的产生,国家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致使人民主权变成维护私有制的工具,国家机关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成为了“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31],变成了阶级统治的工具。只有在全社会面前负有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统治的新的社会使命的无产者“才能够把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就是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打碎”[32]。无产阶级在取得统治后,用新的民主国家代替了旧的国家机器,要求公职人员都成为一心为人民服务、不谋取任何私利的公仆。但由于国家这种统治形式的不得不存在,新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有脱离社会的大多数群众,成为高居于社会之上的主人的可能。无产阶级国家仍然存在着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危险,这一危险一旦成为现实,工人阶级就要失去统治,无产阶级国家就会变质,因此,“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33]。

在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又一批具有无产阶级觉悟和较高服务水平的公仆队伍。正是在他们的动员、组织、领导、协调下才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得到实现。但即便这样,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国际形势复杂,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生产力水平发展的多层次、不平衡性决定非公有制经济还将长期存在等原因,公职人员还存在着由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自身社会主人特性的膨胀,努力探索实现社会公仆本性回归的现实道路。

四 以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为天职

天职即应该承担的责任。公仆时刻要明确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尽义务的;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越大,公仆为人民应尽的义务也就越多,责任就更重大。

是否以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为天职是公仆与私有制社会的官员的本质区别。在私有制社会,剥削阶级专政的机关及官僚,从本质上说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是统治和镇压人民的工具。他们是统治阶级的“耳、目、手、足”,死心塌地地为统治阶级效劳,充当统治阶级的奴仆。相反,对待人民群众他们却狐假虎威,专横跋扈。正如列宁所揭露的那样:“官吏是完全为所欲为的。他们好像是一个骑在公民头上的特殊等级。官吏的为所欲为、横行霸道和人民本身的毫无发言权,使这些官吏穷凶极恶地滥用职权和侵犯平民百姓的权利达到了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几乎都不可能有的地步。”[34]

在公有制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社会管理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受人民委托,按人民的意志,为人民的利益进行工作的,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这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后得出的科学结论。马克思认为,以往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及其官吏都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是镇压人民的工具,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铲除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代之以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夺回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马克思这里讲的“合理职能”的实质,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公仆“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后来,列宁、毛泽东等无产阶级革命领袖都继承了马克思这个重要思想,并贯穿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我们共产党人,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35]在三大改造时期,他又一次申明:“共产党就是要奋斗,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36]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要求“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37]。1985年5月邓小平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领导就是服务。”[38]胡锦涛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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