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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维权思想

(第一节)辛亥革命时期的维权状况与维权运动

1911年(农历辛亥年)爆发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史称辛亥革命。1894年,孙中山组织兴中会,进行反清斗争。1905年,兴中会与华兴会、光复会联合组成中国同盟会,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为纲领,多次举行武装起义。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政府迅速瓦解。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2月12日,清帝被迫宣告退位,清朝统治结束。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4月,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袁世凯窃取政权,革命失败。

辛亥革命时期制定和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也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保障人权有关的法律、法令。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1912年1月,临时大总统发布了保护人民财产令5条:①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②前为清政府官产,现为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③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④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归民国政府保护,侯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⑤现为清政府官吏,而又为清政府出力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安定民心,争取盟友,分化瓦解敌人的愿望。但在另一方面,保护私有财产,确立私有财产制,又体现了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禁止买卖人口。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要求内务部“迅即编定暂行条例,通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这实际上是在法律上正式废除了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奴婢制度。

保护人民权利。在清朝统治下,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低贱阶层,如倡优隶卒及广东福建的“蛋户”、浙江的“情民”、河南的“丐户”等等。为了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临时大总统发布通令:“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这对于解放下层民众,使他们迅速获得各种权利有重大意义。

禁绝贩卖“猪仔”,保护华侨利益。鸦片战争后,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大量华工被掠卖到国外充当苦工,称为“猪仔”。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临时大总统关于严禁贩卖猪仔致广东都督令》、《临时大总统关于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致外交部令》,除下令广东都督严禁“猪仔”出口外,又令外交部妥筹办法,禁绝买卖“猪仔”,“以尊重人权,保全国体”。此外,海外华侨遍布世界,由于清政府腐败无能,无力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而屡遭外人欺凌。为此,临时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办法,保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享有与国内人民同等的权利自由。

废止刑讯逼供和体罚。制度封建时代,审理诉讼案件,一般都采用野蛮的酷刑,实行刑讯逼供,清朝统治之下,尤其如此。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废止刑讯逼供和体罚制度,本着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精神,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前者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任何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今焚毁。”后者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不仅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而且推翻了延续2000年之久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制度和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君主至高无上,握有一切权力,对人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人民则处于无权的地位。因此,否定君主专制,确立民主共和制度,这本身就是对人民主权地位的肯定,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肯定。在中国历史上,辛亥革命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这为以后中国人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孙中山的维权思想和维权功绩

孙中山(1866~1925),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领袖,杰出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和思想家。名文,字德明,号日新,后改逸仙,曾化名中山樵,故名孙中山。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人。早年曾在檀香山的教会学校读书,1892年毕业于香港西医书院。1894年,他北上天津,向李鸿章上书,建议救国图强。上书失败后,遂赴檀香山,放弃改良幻想,毅然举起革命的旗帜。同年11月,在檀香山建立了第一个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团体“兴中会”。1905年,组织成立中国同盟会,并根据同盟会政治纲领,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制定并公布了中国资产阶级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1912年1月5日至3月8日南京代理参议院和参议院制定的一部资产阶级临时宪法。3月11日,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涉及人权的主要内容有:①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②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着作、刊行、集会、结社之自由;有书信秘密之自由;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有应任官考试之权;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但同时还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护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③人民依法律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自由权利,是中国资产阶级推翻清王朝取得的革命成果。1912年4月袁世凯篡夺政权后,开始破坏临时约法,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1914年5月他颁布《中华民国约法》,代替了临时约法。随后,孙中山又以极大的决心和勇气,发动了二次革命、护国战争和护法战争,同袁世凯、张勋、段棋瑞等专制军阀进行了殊死的斗争。他不顾国民党右派的阻挠,毅然改组国民党,于1924年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纲、党章,发表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奠定了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基础。孙中山一生着述颇丰,主要着作辑为《孙中山全集》。

在孙中山的全部思想学说中,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的人权思想,根据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斗争的需要与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前期(1914年之前),孙中山在哲学历史观上受“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进化论影响,在政治法律观上基本采用了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此时,以个人为核心的人权自由平等思想构成了孙中山民主革命学说的理论基石。随后几年间,“天赋人权”观念在革命宣传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他阐述国家兴衰与人权之关系时说:“西方之人,其心幻中有天国,庄严华妙而居之者皆天人,盖欲造神圣庄严之国,必有优美高尚之民,以无良民质则无良政治,无良政治则无良国。吾见夫人权颓敝者,其民多恭弱,祸害倚伏,无由而绝。”他批判封建专制制度:“践踏平等之人权”,“侵犯我们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剥夺吾民自由平等的神圣权利”。他论述革命起因时说:“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万重羁轭”;“革命者乃神圣之事业,天赋之人权,而最美之名辞也。”中华民国成立之初,他的保护人权的思想在废除封建法制和创建资本主义法制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在《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中,他将人权自由平等比作日月,疾呼:“凡属国人咸属平等。背此大义,与众共弃。”在废除封建的刑讯制度的法令中,他秉承“人权神圣”的精神,明令以西方人道主义的司法原则废除中国封建野蛮的司法审判制度。孙中山后期的人权思想发生了极大变化,即从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演变为注重社会群体的较为平等的参政权和生存权。1915年后,在总结多次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他逐步形成了以“合群互助”为核心的民生史观。所谓“合群”,即强调人的社会性、集体的共同生存;所谓“互助”,即强调人与人之间要重义轻利,相匡相助。根据这一人类生存的准则,形成了思想观念上的三大倾向:①社会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且高于个人的有机整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应是考虑、确认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社会、国家一切关系的出发点和准则。②强调阶级利益的相互调和,否认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直接动力的观点,主张用改良调和的方式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③夸大道德作用,崇尚个人的道德和法律义务,而不再泛言个人的权利。在晚年,他明确否定了“天赋人权”学说,批评它先于、背于历史事实,“没有根据”,不合情理,并公开宣布:“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此时,他言平等,不再讲个人权利平等而讲国民的“地位平等”。因为,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对于整个团体具有极大的依附性,个人地位的获得以他对有秩序的社会所尽的义务和所做的贡献为前提。相比之下,个人权利的平等则更多地偏重于个人权利的不受歧视性和不受侵犯性,至于个人义务和整体的权益则处于次要位置。他言自由,不再强调个人权利自由,而讲国家的自由独立和社会团体的秩序与纪律。其主张是:“个人不可以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个人有自由,则团体无自由”;“自由这个名词,……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

孙中山晚年侧重于维护群体权利的人权思想,在其法制理论方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主要特色就是不断扩大人民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孙中山法制理论的着眼点在于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将民权视为人权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人权与民权的统一性在实践上表现为争人权要服从于争民权的需要,在理论上突出地表现为不断地扩大国民的参政权,个人的自由权利则处于隶属地位。像大多数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家一样,孙中山早年热衷于西方的代议制政治,认为它是民主权的最高体现。辛亥革命后的残酷斗争现实,使他逐渐认清了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政治的局限性:“国民只得选举主权而已”;议员选出后,人民权力便由少数国会议员行使,国家的主人便再无权力可言。他在晚年毅然决然地抛弃了早年所坚奉的宪政方案,提出了“全民政治”的主张:①推行地方自治,以县为单位实现“直接民权”,即赋予人民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②由自治县选举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四项直接民权,并以人民的四权控制政府的五权(立法、行政、考试、监察、司法)。这就是所谓的“以权制能”。他认为,人民有了这四项权力,才可以称为国家的真正主人,中华民国才可以称为人民主权的国家。

在经济上,西方以个人为核心的人权观主张私权绝对、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孙中山的注重维护群体权利的人权观则强调国民在社会中普遍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受让权。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主要内容的民生主义,反对将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绝对化,主张通过国家法律的积极调整和干预使社会财富的使用和分配合理化;反对经济上的绝对自由竞争原则,要求不断加强生产资料的国有成分,增加社会福利,使老幼病残皆有所养。他坚信,只要国家通过调和改良的方式,以法律进行有力的干预和调节,农民与地主、工人与资本家、穷人与富人就可以捐弃前嫌,友爱合作,共同创造和享有社会的财富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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