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864400000012

第12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4)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受伤人员救治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3.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3.3道路通行的规定

1.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交叉路口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载物行驶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相关标准,机动车运载应当按照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要求行使。

4机动车载人行驶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5拖拉机行驶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3.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3.3.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依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一总则

二车辆和驾驶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

三道路通行条件

四道路通行规定

一般规定

机动车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五交通事故处理

六执法监督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二车辆和驾驶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

    本书作者均为参加立法工的专家、学者。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蓝本,逐一对法条进行了释解。本书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条文释解;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 军人权益法律保障

    军人权益法律保障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人民调解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研究: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研究: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

    在全球化趋势加深的形势下,开放型中国的经济安全面临重大挑战,而知识产权法律发展滞后是主要根源之一。本书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采取跨经济学和法学的方法,系统地探索了在新形势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机理。本书的研究方法、学术成果和对策建议,可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务界提供参考。
热门推荐
  • 她好像有点奇怪

    她好像有点奇怪

    她好像有点奇怪,漂亮,动人,却如一具傀儡,难道,她还会有着迷的人?(新作,大约是短篇)
  • 自治官书

    自治官书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金榜题名

    金榜题名

    小舅子收到贵阳学院录取通知书,把老岳父的脸烙了一火铲似的,焦。这大学,取也焦,不取,也焦。小舅子单名一个海字,一直在乡中学读,成绩一直靠前,高考下来成绩也还理想,就是心思去远了点儿,想往省外大学奔,志愿遂显得有些不着边际,眼看本科都快录取完了,还没收到录取音信,我家里就几乎每天接到老岳父电话,海又不干活了,海又不吃饭了,海又睁着眼翻来覆去到天亮了,还说海老在屋后走来走去,把坡上的草都踩成秃桩桩了。总之,海烦躁得要命。海的姐,我的妻,叫罡,每天到教育局去查录取名单,没有,每天都没有海的名字。
  • 恶神的异世界生存手册

    恶神的异世界生存手册

    世界开始乱了,异世界的外来者层出不穷,令人畏惧的恶魔从威胁着世界的安稳,原本隐藏在黑暗中的未知力量也在蠢蠢欲动。直到这时候,人们才发现自己对这个赖以生存的世界一点也不了解。在这样的混乱时代,到底怎样才能苟延残喘下去呢?身为世界上最强的恶神,露希娅用沧桑的眼神看着面前一望无际的湛蓝大海,动人的可爱叹息声从唇间漏出。“时节什么的根本无所谓,只要有泳装就是夏天。”群号:273108923,暗号是书名
  • 国粹解人生:传统文化中的生命智慧

    国粹解人生:传统文化中的生命智慧

    本书精选我们所熟知的国粹经典,比如古代图书典籍、种类不同的戏曲、诗词歌赋、书法绘画、武术、中医、民间艺术以及传统的建筑、服饰和烹饪等,根据与之相关的故事和它本身的特点,发掘国粹中所蕴藏的传统智慧,探寻个中滋味,让读者领悟立身处世的道理。
  • 敌后

    敌后

    这是我生平最受窘的一件事。1938年秋天,我刚刚结婚,太太关玉如22岁,人长得美,在我看来几乎没有缺点——当然,除了迷信之外。接受任务的当天,玉如硬是拉着我去算了一卦,就在独流镇的运河边上。卦师将三枚铜钱摇得哗啷哗啷响,卜出一个“大畜”卦,二四爻动,变爻后为“离”卦。他说,此卦卜南行不吉,您太太五日之内当有小恙,一个月之内您会错失一个自救救人的机会,最要紧的是,腊月之前您必有血光之灾……我向来不信这些骗人的玩意儿,但玉如相信,她出身于满族世家,除去洋教,凡是日常生活中的迷信他们家都信。
  • 泽木而栖Ⅱ

    泽木而栖Ⅱ

    多年前的绑架真相被揭开,于苏木愧疚不已,远走他乡……再见面,他是人人称赞的陆教授,她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于同学。她说:“陆学长,我不想一直活在你保护下。过去爸爸做了对不起你和白阿姨的事情,我是要替爸爸还回来的,只是我还没想到,该怎样做才能还回来……”“你想还吗?”“想。”“跟我结婚。”“你真的……要跟我结婚吗?”“怎么,你不想?”“没。”“你不是说想替你父亲还债?用你的一生还,不值得吗?”“值得。”有人曾说年少时,不应该遇见太惊艳的人,否则这一生会太孤独,因为念念不忘。令她始料未及的是,那个从一开始就令她惊艳的人从此以后再也没离开过她。有生之年,择木而栖,择你而守。--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腹黑王爷

    腹黑王爷

    断头台上,她冷眼看着这个口口声声说爱的男子,让她九族夷灭,血染京都城......他是高高在上的四皇子,她是相府嫡女,原是各自风华。一场阴谋,他性情大变,自此久病缠身。而她却被送到千里之外的姑姑家,寄人篱下。多年后一纸圣谕,她成了四王府的女主人。——————深宅大院,宫廷纷争。王府内外危机四伏,深锁院中的诡异之人;前仆后继的杀手死士;宫妃皇子们的夺储杀局。然无论世事如何变化,她依旧白衣素颜,立于梅花树下,回看那个眸色只对她温柔的男子。————————馥儿,若你愿意,我便此生相守,可好?她浅笑,如梨花绽放。————————外界盛传,四皇子江东宇,病入膏肓,恐命不久矣......
  • 二次元之器皇

    二次元之器皇

    开天辟地乖离剑,吾等荣耀咖喱棒...冈格尼尔枪枪空,不可描述强十五...“抱歉,我的武器都认主了”PS:武器太多我有什么办法(耸肩)
  • 红颜乱冷王追妃

    红颜乱冷王追妃

    青梅竹马的准夫君为了不娶她,偷龙转凤错配了她的姻缘。错配就错配吧,原本以为寻到了可依之人。谁料,一场浩劫改变了她的命运。几国腹黑的王爷,倾国倾世的红颜!都说红颜为祸水,那又是谁祸了红颜,毁了卿卿女子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