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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1)

第二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1)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

【案例】

小孙和男友同居生活了四年,并且在同居期间共同贷款买房。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小孙因为觉得两人感情甚笃,又快要结婚了,于是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但就在不久之前,男友突然告诉她,两人性格不合,提出了分手。小孙这下懵了,这四年中她和男友的感情一直很好,两人在一起一直很快乐,何来的“性格不合”呢?她多方查证发现,男友单位的同事都说男友经常和一个女孩成双入对,关系甚密。小孙对此质问男友,男友一开始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后来直接告诉小孙那个女孩儿已经怀了自己的孩子。那么,小孙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等权利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生活案件意见》)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案例分析】

现代意义上的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对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以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但是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说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多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如果小孙针对自己和男友共同贷款购房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小孙可以通过律师帮助寻求购房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根据《同居生活案件意见》8的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小孙还可以搜集男友在与其同居期间又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证据,这样,在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适当向无过错方的自己倾斜。

【律师链接】

同居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与保护,对同居各方都没有很好的保障,尤其是对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应当慎之又慎。那么,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好同居关系中自己的财产呢?最主要的是各自的财产各自保管,有大额的共同消费应双方共同完成全过程,并保留好出资证据。例如,本案中的小孙,在和男友购房的时候,可以和男友签订书面协议标明各自的出资份额,而且购房的全过程,应该双方共同参加。

丈夫欠债,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案例】

小林和丈夫结婚以后生活一直很幸福,二人感情一直很好,还计划着移民加拿大。今年,丈夫首先办好了移民签证,并住于加拿大,说正在给小林办理。谁知,后来几个亲戚朋友找到家里要求偿还债务,小林这才知道所有的事情。原来,丈夫婚前和朋友出资建立公司,为筹集资本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钱,结婚以后又借了不少,但是丈夫并没有告诉小林借钱的事情,而且开公司所得的收益一直都是由丈夫管理,小林几乎从不过问,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小林是否应该还这些欠款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小林的丈夫在结婚之前为自己筹资办公司向亲朋好友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小林的丈夫自己还这些欠款。

至于婚后,小林丈夫向亲朋好友所借的钱,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小林丈夫在外借款之事小林并不知晓,也就是说小林丈夫未经小林同意,独自借钱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所得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份债务小林不需要承担,应由小林丈夫个人偿还。

【律师链接】

夫妻之间债务承担的一个简单而总括的原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区分债务的性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债务的性质主要从支出财产的用途来分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一方的医疗支出、购买家庭用品等日常开支,这些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乙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又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等,应当由夫妻一方中所负债务人来承担。

丈夫恶意透支,谁来买单

【案例】

林女士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主管,日常生活中经常要出人各种高级消费场所和飞往世界各地。为了方便,林女士在银行办理了世界通用的主信用卡与附卡各一张,主卡由林女士自己持有,附卡则交由丈夫刘先生使用。半年以后,林女士和刘先生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但是刘先生并没有将附卡还给林女士,林女士也一直没有时间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在之后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刘先生居然持着林女士给自己的附卡消费了近5万元。银行向林女士发出了还款通知书,但是林女士认为这笔款项应该由附卡的持有者刘先生负责偿还,所以拒绝偿还。而刘先生则称,自己只是附卡的持有者,还款应该由主卡持有者林女士偿还。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谁来偿还这笔款项呢?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案例分析】

林女士丈夫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所谓透支,是指银行允许其帐户持有人,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超过存款余额支用款项的一种放款形式,其实质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用贷款。信用卡的透支根据透支金额的大小、期限和动机可以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侵害了发卡行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林女士申请信用卡以后,本应按照用卡规定和协议使用,主附卡本质为一体,共同承担债务,林女士不能以透支行为是刘先生所为就拒不还款。林女士应该首先偿还银行的债务,然后向刘先生追偿。

林女士除了依法向刘先生追偿恶意透支的款项之外,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刘先生还应为自己的恶意透支行为付刑事责任。

【律师链接】

每个开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以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卡,最多可申请三张。主卡和附卡属于同一帐户,信用额度共享,附卡的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在不超过本人相应主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自主指定;在主卡持卡人不指定的情况下,附卡的信用额度与主卡相同。附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帐户,由主卡持卡人直接向发卡机构或特约单位履行债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但主卡持卡与附卡持卡人对所欠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主、附卡持卡人关系中,主卡持卡人处于主导地位,有权决定增加或取消附卡,附卡持卡人则处于附属地位。如主卡被取消,附卡应主动交还发卡机构。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附卡时,也应将附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信用卡是可以限定最高透支额的,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到发卡银行予以注销或者变更等。

离婚,请把我的彩礼还给我

【案例】

小周和菁菁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菁菁家要求小周拿出五万元彩礼钱并且买一辆面包车作为对女方的彩礼。小周家境并不宽裕,和菁菁的父母协商了几次,希望能够少拿一些,但是菁菁的父母就是不同意,说如果给不够彩礼,就不会把菁菁嫁过去。无奈之余,小周只好跟亲戚朋友东借西凑满足了菁菁家的要求,但是也因此欠下了外债。小周和菁菁结婚以后,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二人脾气非常不和,三天两头吵架闹别扭,半年后菁菁要求离婚。离婚时,小周要求菁菁家返还五万元的彩礼和面包车,但是菁菁的父母说如果两人没有谈成没有结婚,那么彩礼钱应该还,可是都已经结婚了,就不应该给小周了,至于面包车,那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也不能给小周。小周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小周的请求吗,菁菁家是否应该返还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案例分析】

在农村或者某些城市地区,男女双方谈对象,男方都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双方感情破裂以后,彩礼也很容易成为一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争议或矛盾,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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