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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1)

【学习目标】

理解刑法效力范围的基本原理;掌握并应用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规定。

【案例导入】

李某、王某(均系中国公民)在2003年8月受雇于英国某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李、王二人不听劝阻,反而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某,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2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抓获。

【问题】

对李某、王某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为什么?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它实际上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其中包括对地域的管辖和对人的管辖。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有独立主权国家的刑法,都会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由于各国在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历史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各国所采用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原则。

又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

又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其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又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又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来看,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局限性。因此,对于上述原则不能只单纯地采用其中一种原则而排斥其他原则。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空间效力原则。我国刑法也采用这样的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是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立法思想。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对《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管辖原则。

本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家主权管辖的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本款所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1)《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2)《刑法》第九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对《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是为了维护我国主权,并根据国际惯例所作出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军用的,也可以是民用的;既指航行途中的,也指停泊状态的;既指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的,也指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或者公海及公海上空的。总之,凡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该船舶或航空器位于何地,我国都有刑事管辖权。

3.对《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针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国界等情况而为进一步明确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所作出的规定。据此,所谓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对《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理解。

《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根据本款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无论罪行轻重及犯何种罪,也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或所犯之罪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不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不是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即我国司法机关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予以追究。

2.对《刑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

《刑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本款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章导入的案例中,李某、王某在法国实施故意杀人和抢劫的犯罪行为,属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且二人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均超过3年有期徒刑,故不存在“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况。因此,对李某、王某的犯罪行为是能够适用我国刑法进行追究的。

此外,《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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