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把握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含义和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可以明确工会的含义为:
(1)工会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
(3)工会的性质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组织。
以上三层含义从法律上界定了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广泛的群众性和工人阶级的阶级性的统一。
我国工会的性质,《中国工会章程》作了全面的概括:“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广泛的群众性和鲜明的阶级性的统一,是工会自诞生那天起就具有的本色特征。我国工会是在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工会按照自己的性质开展活动,组织团结广大职工为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翻身做了主人,但是,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所具有的性质没有变。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后,社会经济矛盾依然存在,但作为社会经济矛盾产物的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然是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具有特定的阶级性
(1)工会的组成并存在是以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作为根据的,是代表和维护广大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组织。《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成立工会的目的,就是使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形成强大力量,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斗争。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成为国家的主人,尽管阶级对立消灭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趋于一致,但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旧是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重要代表者与维护者。
(2)工会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以吸收工人阶级为基本条件的超阶级的组织,中国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能加入的。对此,《工会法》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工人阶级的成员才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这充分体现了工会所具有的鲜明阶级性。
(3)工会的奋斗目标是与工人阶级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连的。《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工会的活动准则是:“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工会的这一活动准则表明: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奋斗纲领不仅代表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奋斗目标,而且也成为中国工会的奋斗目标,从而进一步表明工会的阶级性归根结底是由党和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
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1)工会作为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其特征是群众组织群众化、群众组织民主化。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从事各种活动,即工会的一切活动和工作都是采取吸引、说服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不应对会员采取任何行政命令和强制措施。对此,邓小平同志曾在中国工会九大致辞中强调:“工会要为工人的民主权利而奋斗,要反对各种各样的官僚主义,它本身就必须是民主的模范。”工会内部生活的这种民主性充分反映了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特点。
(2)工会是职工自愿加入的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与否,参加工会活动与否,以及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自由的。这种自愿性是建立在工会阶级群众为维护自身利益基础之上的。这是因为,是否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意愿的反映,是宪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3)工人阶级范围之内最为广泛的组织非工会莫属。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无论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从而把工人阶级群众广泛地联合起来,形成一支统一强大的社会力量,而不是像党组织那样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工会的阶级性是以群众性为基础的,而工会的群众性是以阶级性为前提的。把握工会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是组建工会的基础。
2.工会组织结构的规范设置
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体系的最基本环节,也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基层工会组织设置,是《工会法》的重要内容。
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形式
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根据此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有:
(1)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2)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3)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单位,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4)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两个以上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这样规定,并且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以及建立基层工会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以保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均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
《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这是针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进展缓慢、存在阻力、覆盖率低等情况,通过法律规范促进非公有经济工会的组建,以推进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组织并自愿加入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上级工会的职责。对此,上一级工会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认真帮助解决。尽快将这些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上一级工会要以《工会法》为依据,深入持久地推进新建基层企事业的工会组建工作。
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设置的规定
(1)《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据统计,我国职工总数中有39%为女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十分必要。《工会法》关于女职工组织的规定,确立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奠定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基础,为工会组织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维护女职工权益,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保障。
(2)《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①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④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7人,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5人,必要时也可以设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提出,其委员由基层工会提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任期和工会专兼职干部的设置
(1)《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这就是说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有两种选择,或选三年为一届,或选五年为一届。《工会法》做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作为工会的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法律明确其任期年限,有利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对任内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同时,也有利于保持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我国《工会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这样,在特殊情况下召开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形成了程序性的制度。
(2)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的设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制建设的加强,企事业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任务日趋繁重。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配备,保证基层工会干部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我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基层工会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从组织上保证了基层活动的开展;同时,又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控制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编制的原则,对于加强当前基层工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3.对工会逐步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的探索创新
工会十一大提出的工会组织,形式的改革设想是工会的联合制、代表制模式。这是一种工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组成,按自下而上联合、代表的原则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的工会组织制度形式。
联合制、代表制的基本内容
这个模式的基本内容是: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都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上级工会代表大会及其领导机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会员群众和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不同层次的总工会则是同级产业工会和下级地方工会的联合代表机关和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自下而上联合起来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指导机关。
联合制、代表制的基本构想
(1)基层工会以上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一般应由下一级地方工会和同级产业工会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所组成。
(2)基层工会应由会员自愿结合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本级工会的领导人。
(3)由各成员工会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工会组织之间的自愿联合,这种联合体不是缺乏统一领导的松散的组织,而是民主的联合体。
(4)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当其不再担任原工会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时,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担任的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职务,应由其原组织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予以替补。
按联合制、代表制建立起来的各级工会,俱为一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工会章程,都充分享有工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代表该级工会行使职权。通过联合制、代表制,下级工会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参加和组织成上级工会组织,上下级工会之间自然地建立符合民主原则的领导和协调关系。
联合制、代表制的意义
(1)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群众性是它的根本特点。这一特点要求它应当是自下而上的联合与自上而下的代表相结合。联合是基础,没有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就无法反映工会群众性的特点,也就无法真正实现自上而下的代表制。
(2)联合制、代表制有利于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工会与同级党政关系更有条理、更清晰,工会可以依法更好的开展工作。自愿和民主是工会的基本组织原则,自愿是基础,没有职工的自愿结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群众组织,也就不可能实现民主。联合制、代表制恰恰是自愿与民主的体现。
(3)联合制、代表制是工会实现民主化、群众化,解决工会与群众的关系,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根本途径。联合制、代表制的两个显著特点是:
①工会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关系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实现联合。
②职工群众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工会,加入工会。
这两个联合制、代表制的特点,把工会组织民主化、群众化的基点放到了基层,代表基层职工的利益,对解决工会与基层群众的关系非常有利,从而发挥工会的整体社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