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责任论的确立
在可考的古希腊文献中,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提出责任概念,关于责任的内涵可能隐含在他讨论法律上的公正、不公正与伦理上的公道之关系中。(亚里士多德,2003,第5卷)西塞罗可能是第一位对责任进行细致研究的思想家。他认为:“任何讨论责任的文章都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讨论至善论;另一部分是讨论可以全方位地制约日常生活的那些实际规则。”(西塞罗,1998,第93页)西塞罗将他的儿子送入雅典跟随亚里士多德学派的老师学习哲学。他也自称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信徒。根据西塞罗的记载,雅典的亚里士多德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讨论了责任问题。亚里士多德学派讨论的是责任的至善论部分,也就是责任的应然部分。斯多葛学派讨论的是责任的规范化问题。但他认为责任观念主要来源于斯多葛学派。(西塞罗,1998,第89—93页)在西塞罗看来,亚里士多德学派的责任论和斯多葛学派的责任论都存在局限性,有将其结合起来讨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他认为:“如果他们留给了我们任何对于事物的选择权,以便有可能找到一种发现什么是责任的方法,那么,我们还是有权讨论责任的。所以,这一次我在这一研究上主要是遵从斯多葛学派的教诲,但我并不是作为一个翻译,而是按照我的习惯,根据我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某种适合于我的目的的尺度和方式,从这些原始资料中汲取有用的东西。”(西塞罗,1998,第92页)在责任问题的哲学贡献上,西塞罗应该是将道德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结合起来的第一位哲学家。是什么推动西塞罗将道义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相结合呢?除了西塞罗所言他是一位冷静的哲学家以外,古罗马的实践理性主义文化特质可能是主要原因。遗憾的是,以亚里士多德传统为旗帜的社群主义与以斯多葛学派为源头的自由主义者在相互攻讦过程中都背离了西塞罗的哲学冷静。令人欣慰的是,他们相互之间正在恢复理性,重返西塞罗关于责任的立场。在此我们对西塞罗的洞见心怀敬意!
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在两次极端化表达方式后以自然权利学说的胜利而告终。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创立者格劳修斯继承了西塞罗关于责任的社会性维度。他认为:“人类天生就倾向于过一种社会性的生活,而社会是不可能自发存在并延续的,除非其他所有成员都为相互克制和友善所保护。”(格劳修斯,2005,第29页)正是在社会性维度上,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的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格劳修斯,2005,第32页)如果说格劳修斯关于自然法的定义具有某种神学或者是道义色彩的话,那么,格劳修斯关于自然法的证明则更进一步揭示了他关于自然法的社会性的主张。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的存在可以通过两种证明方式来加以证实,即先验的证明方法(apriori)和经验的证明方法(aposteriori)。前者是相对抽象的证明方式,后者是更为通俗的证明方式。当我们显示某事物符合或者不符合理性和社会性时,我们可以说是在进行先验推理。但是对于经验的证明方法来说,由于不是建立在绝对可靠的证据之上的,而是建立在或然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事物都被推断为与自然法相一致,因为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至少是被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普遍的结果”只能是来自“普遍的原因”。眼下除了被称作“人类共同意志”的理由外,几乎不可能为如此具有一般性的结论找到任何其他理由。”(格劳修斯,2005,第36页)近代自然法实际上是对启蒙时期主要立场的法学表达。
从格劳修斯关于自然法的社会性质之界定和证明我们可以看出,桑德尔是如何充分利用格劳修斯的思想去批判罗尔斯的“权利优先于善”这一论断的。桑德尔对于自然法的尊重、对于具体权利的社会性质之笃信、对于如何从自然法到具体权利的证明方式,从立论、选材、逻辑到推断完全继承了格劳修斯的自然法传统。而格劳修斯是从西塞罗那里继承了自然法的亚里士多德公道来源,在斯多葛学派那里继承了自然法的逻辑证明方式的。
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思想家则干脆建立了一个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体系。普芬道夫认为:“社会性(sociality,socialitias)法律——教导一个人如何使自己成为人类社会一个有用成员的法律——就是自然法。所以很明显,最基本的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尽其所能地培养和保存社会性。想要达到目的就必须要重视达到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所有必然和通常会有助于社会性的事项都是自然法所允许的,所有破坏和违反社会性的事项都是自然法所禁止的。其余的法令都归入这一基本法则。它们是不证自明的,这一点为人所固有的天赋悟性(naturallight)所揭示。”(普芬道夫,2009,第61页)普芬道夫明确提出了天赋义务说,它是文艺复兴后期霍布斯和洛克提出自然权利学说的反论。
自然权利学说是对天赋义务说逻辑颠倒的产物。文艺复兴早期关于自然法的社会性本体论主张,实际上完全被社群主义所接受。显然,麦金泰尔认为启蒙时期所有的道德论证归于失败的论断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更进一步的是,社群主义者宣称他们的论证资源来源于亚里士多德传统、黑格尔理论、海德格尔存在论,而缄口不言他们对文艺复兴早期自然法理论的全盘接受。如果不是基于无知,就是缺乏对历史的起码尊重。素以尊重历史为己任的社群主义表现出对文艺复兴早期自然法理论如此的不尊重乃至剽窃,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三、社会责任论的颠转
责任传统的遮蔽始于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但成就自然权利学说则要归功于洛克的贡献,它是对近代自然法学说天赋义务论的逻辑倒置。自然权利由霍布斯率先提出,被洛克所继承和改造。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体系中,自然权利的主要功能是证明主权的正当性,只具有分析工具的意义。主权一旦形成,自然权利被假设为已经完全让渡,个人就不再拥有自然权利了,它的剩余功能就退化为当主权不再保护个人的生命时作为个人自我保全的手段。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体系中,自然权利从主权形成到主权终结这一过程中的功能完全被主权所取代,主权形成意味着自然权利的消失,自然权利学说完全被主权学说所吸收,没有赋予其功能能力。基于对自然权利的认识不同,霍布斯建立了近代规范主义的权力政治学,而洛克建立了现代规范主义的自然权利学说。洛克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权利学说、自然法学说、有限政府和分权制衡学说几个部分。但是,自然权利学说是其他所有理论的基础,他是西方政治思想史和法治理论中最早从规范主义的本体论角度对自然权利进行系统论证的思想家。(程关松,2004)现代自然法学派最重要的成就是自然权利学说。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在自然权利理论中求助于人类本性,这样做之所以十分重要,是因为它具有消极的和积极的两方面特点。‘为反抗权威而求助于人类本性,使权威失去了神秘色彩,为反抗制度而求助于人类本性,却使制度的寿命更加长久’。另一方面,‘对自然权利的宣称,不仅意味着对习惯或制度的权威的反抗,而且意味着将这些权威置于每一个个人本身的判断之下的呼吁。’”(彼得·斯坦、约翰·香德,2004,第21页)自然权利学说的诞生满足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双重需要。正如阿尔都塞所言:“从17世纪开始,资产阶级整合出了一套令人敬畏的政治哲学,自然法哲学……建立这套哲学的基础,是那些源于法律意识形态,源于个人作为主体的权利概念。这套哲学试图从法律意识形态赋予人类主体的那些属性(自由、平等、所有权)出发,在理论上推论出实在法和政治状态的存在。”(路易·阿尔都塞,2006,第112页)从此,权利话语遮蔽了责任话语,法学以权利话语为基础开启了现代法治文明的元叙事,责任话语成为权利话语体系的修辞学。
四、社会责任论的重述
对法治文明权利话语的元叙事产生焦虑不是始于社群主义。早在1949年,薇依就认为:“义务的概念优先于权利的概念,后者从属于它也相关于它。一项权利并不因其自身而有效,而是因它所对应的义务;一项权利的有效实现并不缘于某人对他的拥有,而是出于其他的一些人,他们承认在某些事情上对此人有义务。当义务被确认时,义务就有效。”(西蒙娜·薇依,2003,第1页)在薇依看来,权利哲学宰制的现代文明导致人类全面的拔根状态,人的灵魂的需要被彻底抽空,必须在人类中重新注入责任才能招魂。她认为:“首创性和责任,成为有用乃至不可或缺之人的感觉,是人类灵魂必不可少的需要。”(西蒙娜·薇依,2003,第11页)从薇依的责任宣言所论及的立场、观点、内容和论证方法来看,它应是当代社群主义者的先声。当然,我们无意于贬低社群主义者将责任主题化的贡献。
社群主义的核心话语是提升现代社会中的个人和社会责任。(菲利浦·塞尔兹尼克,2009,第6页)它反对权利本位论克减人的责任,重申义务的必要性;反对间接民主对公民参与的排挤,主张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反对建立在多数人民主基础上的量的国家,主张建立在共同善基础上的质的国家。
责任的论证逻辑有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与道义责任论相反,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他假定一切事物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规范责任论认为规范体现了社会的价值,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态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张文显,2007,第169页)社群主义责任论的论证逻辑主要是以社会责任论为基础展开的,他对康德式的道义责任论总体上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对规范责任论持极为谨慎的吸收态度。
社群主义动用了一切反对和抵制自由主义的学术资源对自由主义进行了全面围剿。桑德尔自己宣称:“我们可以在多种名目下描述我们的自我理解的这些构成性特征的一种普遍解释:一种人格理论,一种自我观念,一种道德知识论,一种人性论,一种道德主体理论,一种哲学人类学。”(迈克尔·J.桑德尔,2001,第62页)社群主义对责任的论证如同他们对社群的定义一样错综复杂、飘忽不定。这就使他们的论证逻辑有时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尴尬和错综复杂的迷雾之中,也使人怀疑他们几乎都是机会主义者。每一个社群主义者都有众多面孔。
莱斯诺夫认为,许多人认为麦金太尔“是当代鼓吹社群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领军人物。麦金太尔确实是个特例,他是个在一生中表现出许多极端相反的立场变化的理论家——从天主教到马克思主义,到亚里士多德主义,再到托马斯主义(就我所知,还有许多我没有提到的阶段),因此对他很难严肃对待,也很难对他的思想做出首尾一贯的说明。在所有这些朝秦暮楚的表现中确实存在着一条主线,即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仇恨”。(迈克尔·H.莱斯诺斯,2001,第7页)泰勒的思想主要采用了哲学人类学的方法,但是,他并未完全否认康德人性尊严的意义,只是凸显了人性尊严的道德维度,同时,他与公民共和主义具有很密切的亲和性,当然,他也在公民共和主义的交往理性中植入了道德基础。泰勒在对自由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对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进行了充分吸收,并将其理解的道德根基植入其中。(查尔斯·泰勒,2001,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