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蝶
【摘要】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中国的人权发展也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于中国的人权发展过程与西方存在很大不同,对于人权法治的价值理解也存在中西差异。因此推动我国人权发展必须充分观照“中国特殊国情”,将人权发展与社会主义法治密切结合,通过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来推进中国人权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 法治 法制
人权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人权问题都是中西方人权论战中的焦点问题,更成为某些西方国家借以干涉中国内政的理论工具。而人权和法治这两个名词是密不可分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人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完善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离不开人权制度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引言第一句就是“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法治以人权的实现为目标,人权以法治的完善为保障。
一、人权:法治的真谛
人权,即人作为人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明确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可见,人权的实质是平等自由的权利。而由于中西方历史文化的差异,人权的内涵在中西方有所不同。
西方人权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主张自然法思想的学派在这个时期占据重要地位,斯多葛派就是持这一观点,认为神创造了宇宙万物,自然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具有最高的效力,而人属于宇宙万物之一,按照自然法的规则生活并享有一种自然权利。虽然这仍然是唯心主义观点,但是它彰显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而被所有人平等享有。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但丁首次明确提出了“人权”这一概念。他在《论世界帝国》中提出“帝国的基石就是人权”。这极大地肯定了人的价值,并注重人自身的能力,呼吁人的个性解放,开始挑战“神”的权威,这些突破都进一步接近近代的人权观念。
在十七至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人权的理论以较完整的天赋人权理论体系提出。这一理论是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制度和宗教权威的思想武器,并且在西方人权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天赋人权论认为,人生而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应然的,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这一理论依然是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究其实质来说,这一理论也是唯心主义观点,并不科学,仅仅在当时资产阶级对抗封建势力的时代背景下发挥了某些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一理论的本质仍然是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人权理论,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要求,而并非是所有人的人权。近代西方人权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比如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人权理论、美国庞德的“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人权理论、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权利说”,等等。
西方的权利和法的概念形成较早,而在中国古代,权利、法的概念模糊不清,被礼教和道德所遮掩。中国的古代历史主要是以封建专制统治为主的,皇权高于一切的历史背景注定了人权不能被明确提出。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影响也阻碍了人权思想的发展。因为儒家思想重“礼治”和“德治”,其中“礼”作为道德规范,是一切行为的准则和要求,而“礼”的根本目的也正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提倡人要分尊卑贵贱,这与人权的思想是相悖的。但不能因此就认定中国古代是一个完全没有人权的时代,人权思想已经有了萌芽只是还未发展。比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精神以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民本思想就是蕴含了平等的观念。更为明晰的人权观念是由墨家提出的。墨家思想认为人与人不仅是生而平等的,并且享有平等的生存权以及参政的权利。相较于儒家思想,墨家思想中的人权观念已经比较接近近代的人权观念了。但是系统的人权理论在中国古代并未出现。到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为中国带来战火的同时也将人权思想传入中国。
比起诞生于资本主义与封建专制统治的对抗中的西方人权思想,中国的人权思想是形成于挽救民族和国家存亡的危急时刻,如果说资本主义的发展更多要求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那么中国的人权在诞生的时候就注定了它要求的是民族的、集体的人权保障,这是中西方人权观念的重要差异之一。西方的人权观念里财产权利是神圣的,卢梭认为财产权利甚至比自由权利更重要;而中国的人权观念中自由、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一分歧主要是因为中国人的自由、平等是在和西方列强的不断抗争中争取而来的。中国的人权发展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后,赶走了西方列强的侵略,消灭了剥削阶级压迫,从而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为新中国的人权发展翻开了新的篇章。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的人权发展非常迅速。在1982年修宪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总纲后面成为第二章,足以看出我国对人权发展的重视,《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一系列权利。除了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更在普通法中进行具体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生存、自由、平等、财产、人身、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权利,并且不断加以完善。
不难发现,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人民深受礼教荼毒,封建礼教不断压抑人性,限制人的自身发展,尽管有道德作为社会的秩序标准,然而这种软性约束的约束力不可能比律法这种硬性约束的约束力更合理。然而统治者重视礼教与道德是因为“礼治”与“德治”恰是为“人治”服务的,究其阶级根源,这个时代不可能出现法治。新中国成立以来,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思想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发展。而人权思想的不断发展,正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人权是自然权利,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的一种自由、平等思想的外化权利,是一个社会最底线的权利,而各种社会管理方式、制度都是为了维护这一权利而诞生和存在的。
社会的稳定、和谐的基础是保障和尊重人权,重视人的自我价值和发展,而法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治国方略或者是一种抽象价值观都是必须以保障人权为使命的。社会是群体以纷繁复杂的方式构成的,是人的集合体,而作为基础元素的人又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因素,人权是保障人能在社会中正常生存、发展的基础,人权保障的缺失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发生动乱。
人类进入文明时期以来,人的智慧、才能在不断发展,自我意识的觉醒使得人对自身价值的认知在不断升华,对人权思想的了解也在不断深入,这种情况下人们必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也就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加快。而谈及法治,首先应该是宪法之治,宪法作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而宪法正是以人权为根基和出发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更是基本人权的保障。通常认为,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我们将应有权利与自然法联系起来,是人天生自然所有的权利;将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联系起来,是人们通过以法律作为保障规定下来的权利;将实有权利与社会制度、国家联系起来,是在现实中人们真实获得的权利。在法治的发展仍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的范围正是由大到小的排列方式,当人的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及实有权利能完全重合时,可以认为人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这是需要有强硬的保障力去实施的,只有不断发展法治才能更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法治:人权的保障
在中国六十年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没有被人们忽视,而是越来越深刻地、越来越明晰地出现在我们的观念里。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郑重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番话无疑可以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渊源之一。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又继续提出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指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当中国的法治建设步入2004年,它又被重新定位,徐显明教授认为中国的依法治国在这一年是一个新起点,他认为“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尤为突出的标志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如果说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是现代法治国家执政理念的新转变,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就揭开了中国进入人权法治国家的新篇章。2005年,中央正式系统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基本原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归宿,而在这一过程中,具体法律制度发挥了现实性意义。可以说,现代法律制度就是一系列人权保障法。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才得来今天平等、自由的社会,人权在今天不再只是应有权利,而更应该是法定权利。在现代社会,已经告别了神与宗教控制人的时代,权利的保障只能依靠法律,人权只有印上法的痕迹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首先,人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如果没有有效的保障机制,一旦人权受到侵害,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人权都可以被肆意侵害,那么这个社会将会陷入瘫痪。其次,平等、自由是人权的核心价值,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人权的价值反映,而法律的根本作用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一角度上看,法律的根本作用也正是保障人权的实现。所以,法律是确认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然而法律不等于法治,法律是基于公平正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而“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即以人民制定的合理的法律制度作为管理国家、社会的工具并且所有人受此规范制约。静态的法律在现实的社会中运行后形成了法制。如果说法制、法律都是微观层面的手段和工具,那么可以说法治就是宏观层面的治国方略和精神价值。
中华民族一向注重“无规矩不成方圆”,而国家、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权威驾驭其上,必然就无秩序可言,那么国家作为统治工具也会因无治理依据而陷入瘫痪。所以,正是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