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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两岸政洽关系定位的描述(5)

第一,“分裂国家”的产生。台湾学者认为,造成“分裂国家”的因素包括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外在因素是指促使“分裂国家”走向分裂的国际因素,包括国际政治体系结构与变迁、地缘政治与战略利益考量、国际强权对分裂双方或一方的干预等等。就此考察两德、韩朝和两越,可以发现,上述三个分裂国家的形成,无不是战后冷战背景下,东西方两大阵营角力的结果。内在因素是指分裂国家内部、或因历史渊源、或因地缘差异、或因意识形态的歧异与对立、或因权力的争夺而导致国家走向分裂。考察两德、韩朝和两越,内在因素大多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而这一对立又是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在分裂国家的延伸。因此,“分裂国家”产生的主要因素是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只产生辅助性影响。

第二,“分裂国家”的特征。台湾学者赵国材和张五岳分别概括了“分裂国家”的特征,但赵国材的观点提出于1990年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前,个别观点已经过时,因此,本文综合两位学者的观点一并论述。其一,“分裂国家”在分裂前系一个拥有共同语言、历史、文化与长期统一经验的国家社会单位;其二,“分裂国家”分裂的原因无论是因内战或国际权力,都未经过双方人民的同意;其三,双方至少有一方不断声明,以结束国土分裂追求国家统一为其国策;其四,分裂双方在各自领域内实行有效管辖,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互异,而双方发展程度亦有区别;其五,双方能正视国家分裂状态,并遵守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其六,双方承认并尊重对方的对等地位,在外交上接受双重承认与双重代表;其七,分裂双方的关系为特殊性质的内部关系,可准用国际法规范;其八,双方透过制度化的沟通协商管道,开启并致力于“正常化”关系。值得说明的是,“分裂国家”理论尤其强调“统一意志”在判断“分裂国家”标准中的地位。根据台湾学者的论述,正是由于西德和韩朝从未放弃国家统一的目标,因此,两德和韩朝才能保持“分裂国家”的局面,如果分裂各方都已经放弃了追求国家统一的目标,则已经不能再被称做是“分裂国家”。

第三,“分裂国家”的发展阶段。台湾学者大多沿用韩德逊等人对于“分裂国家”发展阶段的描述。根据韩德逊等人的观点,“分裂国家”从分裂到统一共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期分裂阶段,“分裂国家”双方之间具有敌意,这种敌意包括互相不承认、对现状采取与对方相反的态度、加强意识形态的冲突、企图增强防御并关闭边界和采取企图颠覆对方政策,甚至包括军事手段等;第二阶段为中期分裂期间,又称消极的和平共存,“分裂国家”双方之间敌意降低,其表现方式包括默许或正式接受共存政策、意识形态对抗的削弱、边界紧张的缓和、允许较广泛的人员和思想交流、减少对双方的颠覆行为以及彼此抑制军事冲突等;第三阶段为和解阶段,又称积极的和平共存,“分裂国家”双方的表现包括以相互观光、贸易、行政交流等经济合作更密切、对共同的对外问题作政治合作、对国内外的威胁作安全合作、政府间联系的加强等;第四阶段为统一阶段,双方寻求政治上的整合,完成从分裂到统一的过程。

第四,“分裂国家”的相互关系。“分裂国家”的相互关系,是“分裂国家”理论框架中,理论最为密集的部分,共分为三大类观点:其一,认为“分裂国家”有一方具有完整国际法人地位的理论;其二,认为“分裂国家”各方均具有完整国际法人地位的理论;其三,认为“分裂国家”各方均不具完整国际法人地位的理论。第一类观点又包括四种理论:其一,内战理论,指一个国家因内战存在两个政府,但双方各主张其本身为唯一的合法政府;其二,同一性理论,指“分裂国家”中的一方与原有国为同一(identity)关系,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格地位,而另一方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格;其三,完全同一理论,是同一性理论的一个特例,是指“分裂国家”其中某一方主张其主权及宪法效力所及的地区均涵盖对方,与原有国为“完全同一”,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格地位;其四,缩小理论,亦称国家核心理论,也是同一理论的一个特例,指“分裂国家”其中某一方主张,虽然其目前的有效管辖区域缩小,但缩小的部分与原有国家是“同一”的,缩小的区域是原有国的核心,主权仍涵盖未分裂前的地区,但只对目前所拥有的地区行使有效管辖权,承认“分裂国家”另一方在其管辖区域的管辖权,但不承认其拥有该区域的主权。第二类观点包括两种理论:其一,分解理论,指原有国内战争、国际条约或各方协定,分解为两个或多个国家,原有国的国际法人格消失,“分裂国家”各方拥有完全主权;其二,分割理论,指原有国领土某一部分被分离的区域,后来取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巨不影响到原有国的法律地位,而原有国的主权不再及于该分割地区。第三类观点包括一种理论,即部分秩序理论,该理论认为原有国虽然已无行为能力,但作为国际法人而言,它的主权仍在,只是被冻结了,原有国的国家权力交由“分裂国家”各方行使,“分裂国家”各方在其各自所辖的领域内享有完整的主权,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人,但对于原有国的事务均无完整管辖权,是一个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分裂国家”各方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关系,而是所谓“特殊关系”或“兄弟关系”。

2.“分裂国家”理论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解释

纯粹从理论上而言,“分裂国家”理论对于两岸关系的定位仍有着一定解释力。由于大陆学者和大多数台湾学者都承认两岸在1949年前同属于中国,只不过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统一的事实,这就为“分裂国家”理论解释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提供了认知基础。根据“分裂国家”理论,大陆、台湾岛内的国民党和民迸党对于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认识,可以作如下解释。

第一,大陆对政治关系定位的认识,经历了从内战理论与完全同一性理论交错,到修正的完全同一性理论的阶段。1949年至1979年间,大陆将台湾当局定位为“叛乱团体”,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该主张得到了联合国2758号决议的认可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按照“分裂国家”理论的解释,该阶段大陆同时采用了内战理论和完全同一性理论,两者交错于大陆对政治关系定位的认识中。1979年后,大陆逐渐改变了内战思维,承认了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并主张用“一国两制”实现两岸统一,标志着大陆对政治关系定位的认识,开始向纯粹的完全同一理论转变,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覆盖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整个中国。但是,当前大陆对两岸关系的定位又不能严格依照完全同一性理论来解释,因为大陆目前亦不再提“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张,而是改用比较模糊的“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的表述,这与完全同一性理论有所区别,不妨将之称为“修正的完全同一性理论”。2008年12月,胡锦涛在“胡六点”中将两岸关系的性质界定为“政治对立”,更加强化了修正的完全同一性理论对政治关系定位的解释。

第二,国民党对政治关系定位的认识比较复杂,经历了从内战理论与完全同一性理论交错,内战理论、完全同一性理论和缩小理论交错,完全同一性理论和缩小理论交错,单纯的缩小理论,再到分割理论,最终发展为比较温和的分割理论等阶段。1972年前,国民党执政的台湾地区,以内战思维对待两岸关系,用“临时条款”代替“宪法”,将大陆(中共)定性为“叛乱团体”,主张“中华民国”对大陆的“主权”,并巨使大陆选举产生的第一届民意代表无限期延任,以体现其对大陆的所谓“主权”。上述现象表明,1972年前,国民党对两岸关系的认识,可以用内战理论和完全同一性理论来解释,即国民党是大陆(中共)为“叛乱团体”,主张“中华民国”的“主权”覆盖大陆与台湾,“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唯一代表”。1972年,国民党当局开放增额“中央”民意代表的选举,标志着台湾当局在“外部合法性”崩溃后,开始通过开放民意代表选举,寻求在台湾地区的“内部合法性”。同时,国民党极力拔擢台籍精英,并将重心从“反攻大陆”移向“建设台湾”。但是,由于此时在大陆选举产生的“资深民意代表”尚未退职,在台湾选举产生的增额民意代表只是补充,而巨国民党当局尚未放弃对大陆的“主权”。因此,不能说国民党对两岸关系的认识从完全同一性理论向缩小理论转变,而只能说此时国民党对两岸关系的认识,处于以内战理论和完全同一性理论为主、缩小理论为辅的阶段。1987年国民党当局废止“临时条款”后,内战理论遂被放弃,但“资深民意代表”和增额民意代表共存的现象仍未改变,因此,在1987年至1990年期间,国民党对两岸关系的认识,可以解释为以完全同一性理论为主、缩小理论为辅。

1989年后,国民党高层相继提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和“一国两区”等理论,并将之载入党纲。1990年,台湾地区“司法院”通过“释宇第261号解释”,终止“资深民意代表”任期,1991年5月,台湾地区通过第一个“宪法增修条文”,明确划分“大陆地区”和“自由地区”,并规定台湾地区民意代表、“总统”等公职人员全部在“自由地区”产生。从此时开始,国民党当局正式放弃完全同一性理论,而改采单纯的缩小理论。1992年8月,“国统会”通过“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决议,提出“‘一个中国’应指1912年成立迄今的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该决议可算得上是对缩小理论的官方确认。然而,就在国民党当局在法制面上转向缩小理论的同时,政策面出现了分割理论的倾向。

1994年起,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国民党高层开始将“中国”“去政治化”,台湾当局“行政院陆委会”颁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声称“‘一个中国’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有台湾学者认为,“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的上述说词,表明国民党已经放弃了上述“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决议,而是转而采用分割理论,提出“台湾已经从中国分割出去”的主张。此后,国民党当局极力主张“代表”台湾人民“加入”联合国,以及其他“务实外交”策略也印证了这一点。

1999年,李登辉提出“两国论”,表明国民党在当时已经彻底转向了分割理论。2000年国民党失去执政地位后,对其两岸政策迸行了调整,尤其是在2005年后,国民党逐渐对其严格的分割理论主张迸行了修正。2008年马英九当选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多次表示“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大陆为中华民国领土”,似乎又回到了完全同一性理论的立场上,但是,马英九毕竟无法也无意改变两岸现状,而巨在持上述主张时,更提出“中华民国与台湾的命运已经紧紧的结合在一起”、“台湾优先”等主张,因此,不妨说国民党当前对政治关系定位的认识,不过是改变了李登辉时代严格的分割理论,而采比较温和的分割理论,使自己的两岸政策,得以在两岸都能接受的范围之内。

第三,民迸党对政治关系定位的认识,主要采取的是分割理论。民迸党创党后不久,就从一个反对国民党威权统治的民主政党,蜕变为一个以“台独”为党纲的政客团体。1988年4月17日,民迸党通过“台湾主权独立决议文”(“四一七决议文”),主张“台湾国际主权独立,不属于以北京为首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10月7日,民迸党又通过“一零零七决议文”,宣称“台湾”的“事实主权”不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外蒙古”。1991年10月,民迸党修改党纲,更迸一步的宣称“台湾主权不及于中国大陆”。此后,民迸党一直按照分割理论看待两岸关系的定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大陆拥有主权”,“台湾(中华民国)对台湾拥有主权”。2002年8月,陈水扁更是提出“一边一国”的主张,将分割理论用到了极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民迸党在是否承认两岸在1949年前同属一个中国这一事实上有争议,因此,“分裂国家”理论对民迸党有关“台湾从来不属于大陆”的部分观点没有足够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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