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之谈判模式创新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螺旋上升过程,需要克服一系列的差异、难题和矛盾。在影响和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谈判模式创新将会在未来特定阶段发挥重要作用。
(一)模式创新之基本条件
从两岸关系发展史看,在理论上提出的各种谈判构想能否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为成熟的模式往往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不论是“两会模式1.0”、“澳门模式”还是“两会模式2.0”,都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条件。基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的性质和特征,适时推动谈判模式创新符合两岸关系向前发展的内在需求,也具有现实条件的有利支撑。
第一,实力、信心与创新。大陆的实力、信心决定着两岸关系的走向。继2000年至2008年取得“反台独、反分裂”斗争胜利后,大陆从2008年开始逐步确定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并持续推进之,牢牢把握了两岸关系的主导权。在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后,大陆将在本世纪第二个十年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释放改革红利,实现经济总量翻偌的目标,国际地位势将有一个全新的飞跃。整体实力大幅增强、处理国内外复杂事务信心提升,将有利于大陆在两岸关系上推动包括谈判模式在内的系统性创新。
第二,原则立场上“同”的坚持与扩展。两岸谈判中的模式创立,需要两岸双方共同努力和谋划,其中台湾当局对两岸关系性质持何种原则立场至关重要。马英九连任后多次表示,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都不会推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独立”。2013年6月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在马英九授权下与习近平总书记会谈,明确提出两岸各自的法律、体制都主张一个中国原则,都用“一个中国架构”来定位两岸关系,而非“国与国”的关系。国民党和马英九当局在坚持“九二共识”和“不独”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主张一中原则和一中框架,这表明两岸在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识上迈出新的一步。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的向前推进,两岸不断给予“两岸同属一中”更加清晰、明确的表述和宣示是完全有可能的。只要2016年国民党继续执政,两岸双方对原则立场上“同”的坚持与扩展就不会中断,也就有利于两岸抓住机遇、引领形势,适时推动谈判模式创新。
第三,理性务实管理分歧的态度。两岸之间的特殊历史造成两岸关系发展中的矛盾复杂、难点密布,任何两岸谈判模式都必须考虑到这些矛盾和难点,这就需要有理性务实的态度。从以往两岸谈判的实践看,双方基本照顾到战略性与策略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并从中寻找出一套管理争议和分歧的方法、手段。实践证明,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两岸谈判可以暂时搁置争议以寻求双赢。即使未来两岸谈判“由易入难”、“由经入政”,只要有理性务实的态度,两岸在“深水区”亦能找到管理分歧、解决矛盾的妥善办法,其中就包括谈判模式的创新。
(二)模式创新之基本精神
两岸全面交流合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对两岸关系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谈判模式创新是两岸关系制度化“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必须坚持科学性、平衡性、前瞻性及建设性的基本精神。
第一,科学性。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其内在遵循的规律,它受到两岸历史、地理、文化、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特别需要掌握好节奏、步调。谈判模式创新首先要坚持科学性的原则,即首先要正确地反映两岸关系现实,要体现“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客观事实,不能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汪道涵曾指出,以什么为基础进行谈判,关系到两岸关系的性质与和平统一的前景。其次要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的具体实践来把握创新的“面”和“度”,既不能因急功近利而搞超前的“大跃进”,也不能因瞻前顾后的保守心态而错失机遇。
第二,平衡性。两岸在地理、人口、经济、军事、制度等方面悬殊差距大,台湾社会在面对大陆时存在“弱者”心理,近些年来台湾社会出现两岸相处之道的“大小关系论”就是其表现。未来两岸强弱之势继续扩大以及台湾社会怀疑戒备心理长期存在,要求两岸双方必须正视差异、正确看待差异,因此两岸在谈判模式创新上应该处理好“大小关系”,坚持平等互惠的精神,把握好谈判过程中的平衡性,不搞单方面的强加于人。
第三,前瞻性。在两岸关系中,任何一项政策举措必须既有延续历史的纵深,又有掌握未来的前瞻性。正如马英九所言:“两岸关系仍须有新构想、新视野及新动力,方能开创永续的和平及繁荣。”谈判模式创新的前瞻性表现在:一是在正确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性过程及特点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创新的形式与内容;二是创新不仅要有预警性,能提前反映两岸关系发展的需求,而且要体现规划性,开拓和引领两岸关系发展的方向。
第四,建设性。历史告诉我们,发展两岸关系既需要政治基础和互信,更需要诚意和诚信。谈判模式创新的建设性应体现在,一方面它应有利于扩大两岸共识,巩固既有协商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展两岸和平协商格局,推动签署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及政治军事领域的系列协议。
两岸协商谈判关系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基础工程建设。坚持谈判模式创新的上述原则,目的在保持两岸谈判与两岸关系发展的方向性与协调性,努力确保未来不管谁在台湾执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方向及进程不会改变。
(三)模式创新之基本内涵
两岸谈判及其模式发展始终基于两岸关系实践的一般规律,即是一定经济社会需求的反映,谈判模式创新因其超前性而具有较大难度。本文试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探析。
第一,形式。5年多来,“两会模式2.0”在推进两岸事务性和功能性商谈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后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仍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该模式。不过要看到,两岸协商从经贸、社会文化等“低政治领域”逐步过渡到政治、军事安全、外交等“高政治领域”是一个历史的趋势,为因应此过程中存在的两岸固有矛盾分歧,妥善处理双方的名义、地位以便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商谈,两岸谈判的外在形式可以不拘泥于两会框架,应根据两岸谈判的规律及需要进行创新性发展。2012年11月26日,王毅在“九二共识”2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达成共识的方式也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目前,两岸政学界相继提出一些看法,代表性的建议是适时创设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2010年9月,台湾大学副校长包宗和提出,可以效仿两岸设立经济合作委员会,成立半官方性质的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研拟两岸和平协议。2011年4月,淡江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所长张五岳提出,为因应未来两岸可能的政治对话和协商,台湾方面可以效仿当年“国家统一委员会”的机制,在“总统府”设立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研拟“两岸和平互动纲领”的可行性。前台湾省议会议长、“21世纪基金会”董事长高育仁亦建议,应早日成立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推动签署和平协定、建立两岸制度化的和平机制。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汤绍成提出,两岸双方将各自以及共同组织“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持续发展友好的政治、经贸与文化等各种关系。
杨开煌建议台湾方面在“总统府”下设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以作为协调岛内各党派立场、凝聚共识和研议功能性议题的平台。2012年3月由台北论坛基金会董事长、前“国安会秘书长”苏起发起的台北论坛公开发表《政策建言书》,建议在“总统府”下设法制化的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含纳政党及社会代表,建构台湾内部对发展两岸关系的共识。中华文化发展促进会副会长辛旗进一步建议,为两岸政治谈判创造条件,两岸双方可成立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由两岸领导人担任主委,由两岸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公权力机构组成代表团进行谈判,代表团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权力,须得到两岸高层的充分授权。全国台湾研究会研究员刘建青提出,两岸有必要共同设立双主席制的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由两岸政治领导人担任共同主席,以规避两岸目前在主权问题上的结构性矛盾,实现两岸领导人的定期会面;在该委员会下可设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数个分委会,共同研究处理和解决两岸关系发展中的问题。
上述创见基本上体现了模式创新的基本精神,值得两岸双方进一步认真思考。笔者认为,两岸谈判模式创新关系到两岸事务的决策、授权与执行问题,未来两岸政治谈判架构顶层设计至少应考虑到以下三点。一是具有更高代表性,即应在规格和授权上要高于两会模式。二是双向性,即两岸各自乃至共同组织成立谈判架构,不仅用于凝聚内部共识,而且是双方对话谈判的平台。三是名称使用弹性,既可使用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亦可由双方提出不同但能为对方接受的名称。
第二,内容。一般而言,谈判的形式从根本上是为谈判内容服务的。两岸谈判内容分为以经贸文教为主的“易”的部分和以政治军事为主的“难”的部分,二者之间是一种循序发展的递进关系。马英九执政以来处理两岸关系遵循的是“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经后政”的原则,这说明其并未完全放弃解决“难”和“政”的问题,两岸政治关系正常化、制度化是迟早要解决的。马英九曾表示,两岸签署ECFA后进一步完成服务贸易协议和货物贸易协议,将为两岸关系带来重要的结构性改变,象征建立两岸经贸关系的基本法。照此逻辑,“两岸经贸关系基本法”是由若干个协议分阶段、分步骤达成,那么,两岸政治关系的正常化、制度化甚至形成一个基本法,也可以通过两岸对话协商来分阶段、分步骤实现。不同的是,“两岸经贸关系基本法”由两会谈判模式完成,“两岸政治关系基本法”的达成很可能需要两岸创设新的谈判架构。
未来两岸谈判模式的创新或两岸政治谈判新架构的建立,核心是在两岸从搁置争议过渡到面对争议阶段时,努力去处理和解决两岸关系中的结构性难题。具体包括:政治上,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并对此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军事上,商谈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对外关系上,妥善解决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以及协商达成两岸和平协议。这一过程无疑牵涉到复杂的历史、法理和政策因素,因此,即使在新的谈判模式下,两岸双方亦要审慎处理,逐步积累进步成果,严防造成两岸关系后退。
三、结论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的性质及定位是建立和发展两岸谈判模式的前提,模式创新理应立足于两岸关系的性质和前途,应是在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准确把握基础上的统筹规划与科学设计,不能凭空设想,更不能脱离实际。在谈判模式创新过程中,两岸双方有必要继续坚持求同存异、聚同化异的精神,继续发挥和展现开辟未来的政治决断和务实处理复杂事务的政治智慧,为解决两岸症结性问题逐步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