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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春秋战国:白金时代的破与立(1)

二尸三命案

雍子和叔鱼的尸体躺在边上,刽子手正在把他们的脑袋砍下来。邢侯麻木地看着这两具尸体,心想:他们在死去之前也曾经是活着的。思量未已,一种刺骨的冰凉已经介入他的颈项,随后的沸腾灼热将他的思绪吞没了。

二尸三命。

聊公默默地转回头去。这样血腥的场面,在春秋之前的法律史上从来不曾缺乏过,今后也将继续层出不穷。更何况,这三个人并非死无余辜。

雍子生前是晋国的功臣。他是楚国申公巫臣的公子,由于并不被父兄喜欢且遭到恶待,于是跑到晋国来。究竟是怎样的原委,聊公不想多讲了。总之雍子曾经很努力。他靠着他的努力和实力,在一次战斗中立了功劳。国君把部邑赏赐给他,但他万万料不到就是这片地,要了他的命。

邢候也是申公巫臣的儿子。这位楚臣申公巫臣冲冠一怒为红颜,举家跑到晋国来了(具体事迹可以去查《左传》)。他在晋国多有作为,国君把邢邑封给他。这块地,由他儿子邢侯继承。邢侯同样万万料不到,这也是一片夺命的土地。

当然,夺命的永远不是死物,而是生物,是生物永不止息的欲望。

部邑和邢邑的边界并不明确,所以雍子把边界划得有点大。邢侯不是省油的灯,聚集了百姓在边界上闹,抵制雍子。

让他三尺又何妨?聊公这样问雍子的灵魂。雍子咬牙切齿地说:不蒸馒头争口气!唉,为什么恨一个人可以十年五十年甚至五百年这样子地恨下去,为什么仇恨可以大到这种地步呢?

生前的雍子对自己的家人一腔仇恨。想不到自己跑到晋国,他们居然可以跟了来;想不到自己封到部邑他们却可以住隔壁!是可忍孰不可忍!雍子把亲兄弟邢侯告上法庭。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叔鱼很高兴自己当上了司寇。叔鱼姓羊舌,名鲋。羊舌一家子在当时的晋国是望族,他的兄长叫叔向。

叔鱼爬到这个司寇位子可不容易。这是他钻营许久干了好几件诡诈的事情,才弄到的职位。汉朝开国宰相陈平先生说过:“我多阴谋,道家之所禁,其无后乎?”这是头脑清醒的人说的话。叔鱼头脑不清醒,他绝对想不到这个他千辛万苦得来的位子要了他的性命。

雍子告邢侯,执政韩宣子令司寇叔鱼接手这个案子。雍子打探好了,叔鱼预备判自己败诉。雍子也打探好了,叔鱼这人没别的毛病,就是贪财好色。雍子挑拣了自己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儿,给叔鱼送过去。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首起对司法官的性贿赂吧?但直到今天,关于“性贿赂”基本上还是立法空白。叔鱼得了如花美眷,便开庭审理,判雍子胜诉。邢侯一怒之下,情绪失控,杀了叔鱼,又杀了雍子。就是这么个案件。韩宣子犯了难:这样一来案情就复杂了,该怎么判呢?没奈何,把叔向找了来。

放在洋人那里,是反对这样做的。叔向乃是叔鱼的大哥(同父),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回避的问题的。而在中国,韩宣子全不考虑这个问题。召你叔向来,正是对你的信任。

叔向并不辜负韩宣子的信任,他说:“三个人都是死罪。”韩宣子问他:“依据何在?”叔向说:“夏朝的刑法规定:己恶而掠美曰‘昏’,贪以败官曰‘墨’,杀人无忌曰‘贼’。这三样,按夏朝的刑法都是死罪。一个没死的,杀头;两个已死的,戮尸。就这么简单。”韩宣子郑重地点了点头。叔向出来,遇到一童子,曰:“某奉军师将令,在此等你多时。”叔向问:

“你家军师是谁?”童子曰:“随我来便知。”说罢,领着叔向三绕两绕,至一处茅舍,舍中传出琴声铮然。叔向入内,见一人拊掌大笑:“先生做得好大事!”孰视之,正是聊公。叔向皱皱眉头,用表情示意:我很忙,你有事快说。聊公笑笑,问道:请教先生可知道什么叫做罪刑法定原则?叔向:?聊公心想谅你也不知,嘴上却说:此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刑法原则。

基本内涵乃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先生判决叔鱼一案,请教晋国哪条法令规定受性贿赂从而枉法须判死刑?叔向:晋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夏朝的刑法有此规定:昏墨贼,杀。

此乃是皋陶制造的刑法,难道还不足以作为判案的依据?聊公:请问此项规定何处有载?叔向:那时候并无竹帛,某博闻强识,故而得知。聊公:好,可见依旧无明文规定。再问,谁人告诉你昏就是“贪以败官”而不是头昏的意思?叔向:昏自然就是贪以败官。聊公:原来司法解释也是你杜撰的。再请教,你凭什么说叔鱼是贪?贪物质财富算贪还是贪美色也算贪?叔向:都算。只要贪便是不好的。聊公:嗯,看来事实认定也有问题。再请教,你知道什么叫做法律的时间效力吗?叔向:什么是法律的时间效力?聊公:即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请教,你居然援引一部夏朝的法律(何况还莫须有)来断本朝的案子,难道夏朝的法律还没有失效吗?叔向:圣王的法则,虽万世而行之,岂会失效?聊公:那按照纣王的法律,先生你死上十次都够了,请问我可否引纣王的法律来判你死刑?叔向:纣王独夫,岂能与圣王并论?聊公:好,那么独夫之刑还是圣王之法,谁说了算?叔向:公道自在人心。

聊公:好一个人心,人心最不可捉摸。你就以这不可捉摸的人心,宣判了三个人的死刑?你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叔向轻蔑一笑:我根本否认那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好啦,先生倘无他事,在下先告辞了。聊公不语,目送叔向到门口,突然见他停下脚步,却并不回头,而是背着身问了一个问题:请问先生,按你所说的现代刑法的原则,应该怎么判这个案子?聊公思忖一下,道:叔鱼受性贿赂,晋国法律没有规定;无法确定是没有审清事实所以错判还是枉法故意错判,疑罪从无。雍子性贿赂叔鱼,晋国法律同样没有规定,无罪。邢侯故意杀人,死刑。叔向扭过头来,哈哈大笑:那岂不是白白放过两个坏人?邢侯当真是死得冤枉了!聊公不服气:那是你法律不健全的缘故!叔向道:什么时候法律才能健全?这是以人治而补充法治之不足。聊公大怒:人治任意裁量空间太大,早就被文明社会否定掉了!叔向冷笑道:难怪你们出了许霆案这样的千古奇闻!从五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这个自由裁量空间倒是小!须知,公道在人心,有治人,无治法。聊公语塞。叔向头也不回地走开。边走边说:你的想法和子产接近,你可以去找找他。身后传来聊公的声音:我正要去找他。

子产铸刑书

子产任郑国的执政,已经是第十八个年头了。他在任上最大的感慨是:郑国的家,不好当。子产堪称春秋时代最务实的政治家,把虚名看得如天边的浮云一样。但是就是这种务实的作风,使得他也成为了当时最具争议的人物。国际上对他的评价,子产都是清楚的。但是没有办法,战争太频繁了。郑国地处中原,夹在若干个大国的中缝里面。谁瞧你不顺眼,就来打一打。要说真的把你打亡国了,早死早超生也好。恼火的是,这些打击都不致命。把你打个半死,收手,警告你今后还要来打你。反复但不致命的打击,正是促使一个国家变革的因素,也使得政治家的精神由理想而转向实用。

不独郑国如此,放眼天下,哪个国家不是如此?不过郑国遭受的打击更多,故而更加实用主义罢了。

饱汉不知饿汉饥,子产心想。

除此之外还有原因:社会精英下沉,新阶层的崛起。子产不知道这个新阶层是不是将来阶级分析法所认为的代表新的生产力的地主阶级。但是他清楚:这是周公设计的封建制度的又一大问题。

姬胡着眼的是王室的衰微,子产则看到了社会底层的崛起。

封建制度的精神是嫡长子继承制,余子则下沉成为下一级的阶层。如此层层下沉,几百年过去了,最后的结果却是“士”阶层成为最具有知识和人数优势的一族。问题在于,沉淀到底的他们几乎没有上升的机会。

封建制是一次性的制度。这个制度的精神,着眼于维持而非创造。所以在周初大封诸侯之后,就没有新的诸侯级封建了。此后,只能依靠血统的关系,进行大夫级别的封建。你生来是士,那就几乎没有成为大夫的可能。

当一个阶层有了实力却没有相应的晋升路径时,就是革命的时候了。封建制必然带来革命,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这是在当初周公进行制度设计时就已经种下的因子,今天终于眼看要瓜熟蒂落了。

此外,还有一个助跑的加速器:政府的知识分子下岗。王室养不起那么多的知识分子,所以只好裁员。这样一来,这些官方知识分子就成了民间知识分子。这些人开始著书立说传教,进一步开发了社会底层的民智。

民智一开,就开始对政府有意见了。最近的一个意见来自于法律方面:你政府制定的法律为什么不公布出来让大家都知道?而司法裁量的权力又在你们这些卿大夫的手里!要么公布法律,要么让我们阶层的人也进入司法系统!

这是最近的声音。

子产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开放司法系统而随便让什么人都可以进来,这在近百年内还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条件并没有成熟,只好留待后人去做。公布成文法,还是可以接受的条件。而且这样一来,也有利于民众知法守法,各地官员有法可依,可以免去政府不少手脚。

子产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他执政的第十八个年头铸造了一个鼎,将政府的法律铭刻在鼎上。把这只鼎摆在政府的大门口,任人参观。

“为政者只好走尽量中庸的道路。可是现在左派的人把我当右派,说我太保守;右派的人把我当左派,说我太激进。难呀。”子产坐在沙发上接受聊公的采访时抱怨道。

聊公笑了笑,问:“听说最近有右派的代表给您写信?”子产也笑了笑:“还能有谁?我们的老朋友叔向罢了。”聊公佯作大奇状,问:“叔向信上怎么说?”子产鄙夷道:“此信全文收在《左传》里面,公熟读经史,岂会不知?”嗯,这封信聊公自然知道。全文的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子产啊,我早就担心你要出事,今天终于出事了!先王们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你倒好,把刑法明明白白地刻在了鼎上。老百姓不知道刑法,还只是愚民;知道了刑法,就会变成刁民啊!你看看历朝历代,都是些桀啊纣啊这种人才颁布刑法,而你作为郑国的执政,居然也铸刑鼎,看来你一死掉,郑国就完蛋啦!

原文比这个要长,而且意思丰富得多,大家可以去翻《左传》。

子产回了什么信呢?我可以全文录在这里,因为不长:

若吾子之言,侨(子产名公孙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子产是读懂了叔向的信的,所以回了这么封透着无奈的信。后代的人没有读懂叔向,于是说:叔向是奴隶主旧贵族的代表!他坚持奴隶主垄断的秘密法,所以反对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的公布!

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们研究法律,则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叔向信里面那八个字: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啥意思?比如说,某甲犯了个案子(某甲:为什么又是我?),该定什么罪,判什么刑呢?在子产而言,拉到刑书前查查条文。嗯,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是杀人罪,该砍头,那就拉去砍掉;没有这个规定,那就放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简简单单。在叔向而言,则把某甲的情况上报给负责司法的几位法官。他们对案情进行一个讨论,大致觉得应该怎么判了,就予以定罪处罚。这就叫“议事(就事论事)以制(从而判决。制是决定、判决的意思)”,事先不公布什么刑法。

我们先来看叔向这个办法的缺陷:

第一,司法成本高。每个案子都要进行讨论,从而决断,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司法成本太高。而且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尤其是在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而言,这个缺点会很突出。

第二,使法律丧失了预测功能。老百姓能看到法律,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做事情。明确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法律不公布,则无法如此。

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作奸犯科。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循,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万一出那么一两个叔鱼,就麻烦了。

“停!”聊公正滔滔不绝地历数叔向裁决法的缺陷,忽然有人紧急叫停。聊公一看,正是叔向本人。

叔向冷笑一声:“许多写书的都喜欢把自己驳斥的论点当靶子来使而不容其反驳,从而给自己的读者造成一种被驳斥的观点果然有问题的错觉。没想到聊公你也干这种鞭尸之事!”

聊公不好意思地笑笑。叔向说:“我来一一驳斥你上面所谓的三个缺点,可否?”

聊公知趣地让到一边(以下为叔向在说,不代表聊公的观点)。

第一,所谓的司法成本高,这是不值得一驳的。如果这件事情是对的,那么司法成本再高也应该去做;如果这件事情是错的,那么司法成本再低也不可做。可见这一点是建立在“议事以制是错误的”这个前提之下的,把待论证的观点当前提来用,聊公你好大的本事啊!当读者都是傻子么?(聊公讪讪地笑)

第二,所谓的法律丧失预测功能。聊公你有句话说得好,“老百姓能看到法律,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做事情”。那么,老百姓看不到法律,会根据什么来做事情呢?会根据道德,根据礼的精神。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把法律公布出来只会使大家想办法去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钻法律漏洞,而我不公布法律,则会使老百姓都根据道德根据礼的精神原则来行事,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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