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问题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共识性话题以来,中国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从结构性的视角出发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其中心问题是像西方传统那样关注如何建构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他们对于市民社会的建构将有可能导致的社会形态的变化——历史本质——不太关注,对于它的历史过程及其历史语境的转换问题理解得过于简单,特别是没有注意到,在西方思想史进程中,市民社会已经历了从公民社会到资产者社会、从政治社会到经济社会、从建构到批判的历史性断裂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在本章中,我们以市民社会在西方所经历的从建构到批判的历史性断裂为中轴,展开延伸性的考察,以揭示其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为了有机地把握市民社会范畴的内在矛盾与历史逻辑,我们采取黑格尔—马克思式的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来把握市民社会这个范畴的“历史语境”:它最早是从古代的简单范畴开始(希腊罗马的政治伦理),经历各种经济关系,“简单范畴”逐渐“历史展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哲学),到近现代发展成为一个“复杂范畴”(古典政治经济学)并达到其历史顶峰;与此同时,市民社会也开始了其“自我的反思”(德国古典历史哲学)并走向“批判”(马克思主义)。由此可见,如果不把市民社会这个范畴放入一定的历史过程中,就无法理解它的真实内容,也不能确认我们要诉诸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市民社会。
第一节 古代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人关于城邦生活的理想。大约在公元前800年,希腊建立了国家,即从氏族部落基础上的农村公社发展成一个组织规模更大的政治单位——城邦,与这种组织形式对应的是,在思想政治上层建筑领域出现了相应的城邦政治思想。古希腊人的城邦政治思想凸现了市民社会概念的政治伦理内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公民的共同体
古代市民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的最大不同在于,对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小单位——“市民”——的理解不同。在古代市民社会中,“市民”指的是归属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这一概念与politeia有关,关于politeia一词的详细内容可参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8—69页。),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用中国式的说法可比作“公家的人”)。与这种归属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观念相联系的“社会”观念实际上是一个共同体,即指作为公民集体的城邦。在古希腊,城邦并不是一个地理空间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即公民集体(如我们所使用的“人民”这个具有政治内涵的概念。),这就是古代的政治共同体。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城邦是一个公民集团”(爱得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7页。),“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从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判别城邦的标准,不是看它的国土、城桓、人口,而是看它是否由公民组成”,“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爱得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7页。)。“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们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同时有参加城邦内议事或审判的职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8、第119页。)由此可以看出,古代希腊对公民以及人的理解是从政治的角度出发,因此亚里士多德声称“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同上书,第7页。)。这与古典经济学中把人理解成经济动物(自私自利的市民),市民社会也由此被理解成了经济社会——是大相径庭的。从这一人性认识的视角转换,我们便不难窥见市民社会内涵的历史转变。
由于把人理解成公民,而把城邦理解成公民集团,这样公民与城邦之间就形成了密切的关系,古代希腊的政治思想文化也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是合作和群居,“人天生要过城邦生活”,“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同上书,第8页。),因此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应服从城邦。斯多葛学派则认为,参与公共事务是有理性思想的公民的义务。在古希腊的市民社会中,市民(公民)是属于国家(城邦)的,这与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所主张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正好相反,而黑格尔所主张的“国家”以及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则又重新把人纳入一个更高的共同体中。(如果以黑格尔式的历史哲学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则是市民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古代城邦是市民社会肯定阶段、近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是其否定阶段、马克思所主张的“公社”则是其否定之否定阶段。这里的公社指的是法国无产阶级革命及其建立起的巴黎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与列宁的苏维埃政权具有内在联系,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否定之否定阶段。这是从历史哲学视角着眼的考察,与现实生活的政治制度并不具有直接的对应性,这是读者需要自觉意识的问题。)这种城邦高于公民、先于自由的个人而存在的公民观是一种古典的共和主义自由理念。这种共和主义主张,离开了自由的国家,个人自由则无从谈起(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主义观与此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它对共同体(国家)自由之优先性的强调使其凸现了“传统性”,从而与体现现代性“个人主义”的近代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截然不同。
正是因为在古代市民社会,“市民”指的是属于城邦的“公民”,“社会”指的是作为公民集体的“政治共同体”。这使得异乡人要融入城邦共同体并成为公民是十分困难的,外邦人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加城邦的政治生活,也不能占有城邦的土地。在古希腊城邦制度中,成为公民的标准是十分严格的,是由当时人口中的少数人构成,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以及异乡人是被排除在公民之外的。这并不像现代国家中凡取得一国国籍即可成为该国公民。公民只有生活在公民群体即城邦中才具有意义,离开了城邦这个公民群体,公民也就不成其为公民了。正因为如此,古希腊城邦的公民体现出极强的对政治共同体即本城邦的认同与归属(1870年法国革命中建立的巴黎公社,在性质上与城邦这种政治共同体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指明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与市民社会之间具有某种家族相似性。),这正好与现代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所造成的公民之间的疏离形成鲜明的对照。
由于古希腊城邦是由多民族构成,正是在这种多民族的环境中,民族贸易发生了。希腊的各个民族大多数卷入了商业经济活动中,普遍的经济交换活动成了希腊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这种商业活动产生了大量的有财产的平民。正因为大量的拥有一定财产的平民构成了城邦的重要社会支柱,因此城邦的历史虽然自君主制开始,但由于平民(自由民)经济力量和政治意识的逐渐增长,氏族贵族企图走君主制的道路受到阻挡,各地的贵族统治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普遍激化,并引发了社会下层为争取社会与政治权利而同贵族统治阶层的斗争。古代市民社会由此孕育出民主政治的内涵。这种斗争导致了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贵族阶层的权力得到一定的削弱和限制,社会下层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权利和参与城邦政治的权利,古代的民主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这种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国大革命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再次上演,由此便不难发现启蒙时期的资产阶级缘何鼓吹市民社会,也不难理解中国的市民社会论者倡导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所引发的政治改革诉求。)。梭伦改革使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建立民主政治,并在伯利克里时期达到全盛。(梭伦的改革在经济方面有:(1) 通过立法保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2) 把贵族后裔的政治特权取消了,代之以财产多少把人分为四个等级;(3) 取消了债务,保护了人身自由,使本族公民不因债务而沦为奴隶。在政治方面:(1) 设立公民议事会,人员由选举产生,一二三等级的人都有资格被选取;(2) 设立人民大会制度,第四等级的公民也可以参加并有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人民大会可以选拔官吏、制定法律;(3) 设立全体公民都可以参加的陪审法庭。这种民主制构成城邦生活的重要内容,并成为近代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主要思想资源。有关梭伦改革的内容可参见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175页。)
古代希腊所建立的民主制度与现代民主有两大不同:一、它是直接的民主,而不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这种民主制要求保证每一位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发言权,而在现代的民主制中真正享有发言权的只是少数人,它与现代社会中的话语权被少数人垄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哈贝马斯提出“交往”理论及商谈民主就是要试图解决现代代议制民主所造成的领导权被少数人垄断的问题。(这种“在场”的直接民主使得“论辩”的艺术成为公民的重要技能,古代的哲学与辩证法的产生与此有相当大的关系。)二、当时的民主只针对公民阶级,而公民主要是原来的部落成员以及双亲都是公民所生的子女构成,非氏族成员即使拥有许多财产也难以成为公民,这种民主制更主要的是体现了自然血缘关系,它与依财富来分享政治权利的现代民主制截然不同。(最初的公民范围十分狭窄,主要是根据一个人的家庭出身来划分政治等级,在希腊后期则是根据财产来确定等级地位。)恩格斯在论述雅典国家产生时曾指出,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九万人,而男女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四万五千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5页。)。
二、伦理的政治
按熊彼特的说法,自然法最初是与“利害共同体”或“社会”这些概念相联系的。换言之,自然法为从“共同体”的视角理解市民社会提供了思想基础。在古代自然法的视域中,市民社会的“社会”概念与“利害共同体”(society,社团之意)混同在一起,在城市国家(城邦)的历史条件下,这是很自然的事,也由此,希腊人把人的本质理解为“政治动物”,这是符合他们那个时代的。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代希腊城邦中,当时的许多思想家在哲学、政治、伦理等著作中,开始从抽象层面来探讨法的基本问题。在希腊神话中,一般认为法律来源于神。在古希腊哲学中,则把法与正义等问题连在一起,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伦理学》中,分析了正义的概念,解释了法与正义、平等的关系。公元前3世纪出现的斯多葛主义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如自然法代表理性,是普遍适用、高于一切城邦的法律。